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贯彻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农发[20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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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贯彻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贯彻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农发〔2010〕25号)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部于2010年1月颁布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2010年3号令,以下简称《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现就《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规范》学习和宣传活动
兽药经营许可和监管是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工作,从2010年3月1日起,在我市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都须达到《规范》要求,现有的300多家兽药经营单位也必须在两年内达到《规范》要求。

因此,各区县要重视《规范》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要组织相关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要把《规范》宣传到辖区内所有兽药经营企业。

二、开展兽药经营企业情况调查
各区县要组织对辖区已开办的且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兽药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按照附件2的格式填写调查表,并于2010年3月20日前将调查报告及调查表报我局兽医管理处。

三、关于目前阶段的有关执行问题
目前,我局正在按照《规范》要求抓紧制定本市的实施细则。

在本市实施细则下发之前,对于2010年3月1日后申请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暂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各区县在接到企业新开办兽药经营许可(兽用生物制品除外)的申请时,应告知其必须达到《规范》的要求;在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之前,需向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实施《规范》的检查;
(二)在接到申请后,市农业局组织检查员实施现场检查。

对于达到《规范》要求的企业,按照规定向区县主管部门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三)对于新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的企业,其申请及检查由我局负责。

附件:1.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略)
2.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调查表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2:
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现状调查表
企业名称
(公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
方式
经营
范围
经济
性质
开办
时间
营业执照
年销售额(万元)
法定代表(企业负责人)职务
学历及
技术职称
质量负责人
职务
学历及
技术职称
质量管理
机构负责人
职务
学历及
技术职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职工情况
总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
营业用房面积
辅助用房面积
办公用房面积
备注
兽药储存用
仓库
仓库面积
备注
仓库总面积
冷库面积
阴凉库面积
常温库面积
特殊管理兽药专库面积
验收
养护室
面积
仪器、设备
备注
其他
中药饮片
分装室面积
配送中心配
货场所面积
运输用车辆和设备
运输用车辆
符合兽药特性要
求的设备
车型:数量:
车型:数量:
车型:数量:
填写说明:1.营业执照栏,注明为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类型。

2.根据企业设施、设备的实际填写。

如无栏目所设项目,应注明“无此项”。

3.表中所有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4.“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栏目中“辅助用房”指库区中服务性或劳保用房。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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