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票管理规定(3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各项目、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单位发票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及用途
第四条本单位使用的发票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购买方支付销售方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的款项。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及其他经营活动的款项。
(三)其他发票:根据业务需要,可使用其他种类的发票。
第五条发票的用途如下:
(一)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二)购进商品、接受应税劳务时,向销售方索取发票。
(三)报销费用时,提供发票作为凭证。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与保管
第六条发票的开具:
(一)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时,销售方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和税额开具发票。
(二)销售方在开具发票时,应确保发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发票开具后,应及时将发票交付给购买方。
第七条发票的保管:
(一)发票的保管责任由财务部门承担。
(二)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损毁。
(三)保管发票时,应确保发票的整洁、完好。
第四章发票的报销与核销
第八条发票的报销:
(一)报销人应在报销时提供发票,发票内容应与报销事项相符。
(二)报销人需在报销单上注明发票号码、金额、日期等信息。
(三)财务部门对报销人提供的发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报销。
第九条发票的核销:
(一)发票核销由财务部门负责。
(二)发票核销时,应核对发票的真伪、内容、金额等信息。
(三)发票核销后,应在发票上注明核销日期、核销人等信息。
第五章发票的领用与缴销
第十条发票的领用:
(一)各部门、各项目、各子公司需使用发票时,应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财务部门根据申请情况,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三)领用人应在领用发票时,填写领用单,注明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用途等信息。
第十一条发票的缴销:
(一)发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向财务部门缴销。
(二)缴销时,应提供发票、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等材料。
(三)财务部门对缴销的发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缴销手续。
第六章发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单位设立发票管理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发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报销、核销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
(三)对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监督检查小组有权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
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发票的。
(二)非法制造、出售发票的。
(三)非法购买、持有、使用发票的。
(四)违反发票开具、保管、报销、核销等规定的。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规定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
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内部所有使用、开具、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我单位发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三)严格审核,确保真实;
(四)节约使用,提高效益。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与范围
第四条我单位使用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发票等。
第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等情况。
第六条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情况。
第七条其他发票包括但不限于:定额发票、专业发票、收据、罚款收据等。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与管理
第八条我单位开具发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合规,不得开具虚假发票;
(二)发票内容真实、完整,不得随意更改;
(三)发票开具时限符合税法规定;
(四)发票保管、使用、销毁等环节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发票开具的具体要求:
(一)发票抬头:开具发票时,抬头应填写我单位全称或规范简称;
(二)发票内容:发票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不得虚列、虚增;
(三)发票金额:发票金额应与实际交易金额一致,不得随意调整;
(四)发票号码:发票号码应连续、无缺号;
(五)发票日期:发票日期应填写实际开具日期,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十条发票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发票购买: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购买发票,并建立发票购买台账;
(二)发票领用:单位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财务部门申请领用发票;
(三)发票开具:单位各部门在业务发生时,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四)发票保管:单位各部门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遗失、损坏;
(五)发票销毁:发票到期或过期后,应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章发票的审核与检查
第十一条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发票的开具、使用、保管等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
第十二条审核内容包括:
(一)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发票开具是否符合规定;
(三)发票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四)发票销毁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对发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应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章发票的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开具、取得、使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虚开发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开具虚假发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销毁发票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我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发票的使用与报销
第十八条我单位各部门在报销费用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九条报销人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发票:
(一)发票抬头应与我单位名称一致;
(二)发票内容应与报销事项相符;
(三)发票金额应与实际支出相符;
(四)发票日期应在报销范围内。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对报销人提供的发票进行审核,确认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报销人不得使用过期、作废、虚假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进行报销。
第八章发票的存档与查询
第二十二条我单位应建立发票存档制度,对已开具、已报销的发票进行归档。
第二十三条发票存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票原件;
(二)发票存根;
(三)发票报销凭证;
(四)发票审核意见;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发票查询:
(一)单位内部查询:单位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询发票的,应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询;
(二)外部查询:外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询发票的,应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查询。
第二十五条发票查询时,查询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泄露查询内容;
(二)不得篡改、损毁、伪造发票;
(三)不得利用查询结果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章发票的保密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发票保密:
(一)单位内部人员不得泄露发票信息;
(二)不得将发票信息用于不正当目的;
(三)不得将发票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发票安全:
(一)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票在购买、领用、开具、保管、销毁等环节的安全;
(二)单位应加强对发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三)单位应定期对发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章结束语
本规定旨在加强我单位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确保我单位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及发票使用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我单位发票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三)强化监督,确保安全;
(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和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种类包括: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普通发票;
(三)其他发票。
第五条发票的用途: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时,作为购买方抵扣税款的凭证。
(二)普通发票: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作为收款凭证。
(三)其他发票: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需要,由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发票。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保管和使用
第六条发票的领购:
(一)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取得发票领购簿。
(二)单位领购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2. 发票领购簿;
3. 税务登记证件;
4. 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发票的保管:
(一)单位应当设立发票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保管工作。
(二)发票应当分类存放,确保发票的完整和安全。
(三)发票的保管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发票的使用:
(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发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发票。
(二)开具发票时,应当做到以下要求:
1. 发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相符;
3. 发票填写规范,不得涂改、撕毁、伪造;
4. 发票号码连续,不得跳号。
第四章发票的领用和开具
第九条发票的领用:
(一)单位领用发票时,应当填写《发票领用申请表》,注明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用途等。
(二)发票领用后,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条发票的开具:
(一)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当根据实际交易情况,按照规定的税率和税种计算税额。
(二)开具发票时,应当使用规定的发票专用设备和打印纸,确保发票的清晰、整洁。
(三)开具发票后,应当将发票存根联和发票联分别保管,不得混放。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发票的检查:
(一)单位应当定期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确保发票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使用的发票进行抽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发票的监督:
(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发票监督机制,加强对发票使用行为的监督。
(二)单位应当定期对发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六章罚则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处以罚款;
(四)吊销发票领购簿;
(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我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发票领用申请表
2. 发票使用记录表
3. 发票保管记录表
注:本规定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