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疗纠纷父母将子女遗留医院的责任问题探析
医疗纠纷及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及事故案例分析目录一、概述 (2)1.1 定义与背景 (2)1.2 发生原因 (3)二、常见医疗纠纷类型 (5)2.1 手术同意书与麻醉同意书问题 (6)2.2 药物副作用与药物中毒 (7)2.3 医疗器械故障与操作失误 (8)2.4 医疗记录与病历书写问题 (9)2.5 患者隐私权与信息泄露 (10)三、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11)3.1 手术事故案例 (13)3.2 麻醉事故案例 (13)3.3 药物不良反应案例 (15)3.4 医疗器械相关事故案例 (16)3.5 医疗记录与病历书写事故案例 (16)四、纠纷处理与法律途径 (17)4.1 协商解决 (18)4.2 行政投诉与调解 (19)4.3 法律诉讼 (21)五、防范措施与建议 (22)5.1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23)5.2 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 (23)5.3 完善医疗纠纷监测与报告制度 (25)5.4 增强患者维权意识 (25)六、结论 (26)6.1 医疗纠纷与事故的影响 (27)6.2 改进医疗环境与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28)一、概述医疗纠纷及事故案例分析是研究医疗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事故,以及探讨其原因、影响和解决措施的重要领域。
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健康的需求不断提高,医疗行业也得到了空前的关注和发展。
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纠纷和事故也时有发生,给患者带来身心痛苦,同时也影响了医疗行业的声誉和可持续发展。
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诊疗结果、费用等问题产生分歧,经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引发的争议。
医疗事故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等原因导致患者受到人身损害的事件。
这些纠纷和事故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及事故,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案例,探讨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结果,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试论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医疗事故频频发生,医疗损害赔偿成为了社会之声的热门话题。
目前,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探讨,并选取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责任界定问题在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中,权责清晰不明,患者和医生之间的责任界定模糊。
当出现医疗事故时,患者不知道该向谁索赔,医疗机构和医生也很难确定自己的责任范围。
因此,建立一个明确的责任界定机制是必要的。
案例一:2016年,广东省广州市一名80后产妇因产后出血死亡。
其家属认为死亡原因与医生手术操作不当有关,提起诉讼索赔。
然而,法院却认为该产妇死亡原因是因为心肺衰竭导致,与手术操作无关,最终医生未被认定为责任方。
二、赔偿金额不合理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并不是很合理。
一些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医疗损害,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的经济和精神负担都很大,但目前的赔偿标准并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
案例二:2017年,江苏省南京市一名儿童在医院接受治疗时不慎受伤,最终导致下肢截肢。
尽管这个孩子的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严重影响,但目前的赔偿标准并不能满足他实际需要的赔偿金额。
三、医疗纠纷调解不及时由于医疗纠纷调解的程序复杂、周期长,很多患者都很难得到及时的赔偿。
因此,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十分必要的。
案例三:2018年,河南省洛阳市一位患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发生了医疗事故,导致残疾。
该患者先是向医院提出赔偿申请,但医院并未给予任何答复。
患者再次向有关部门投诉才得到了解决。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该制度进行修订,加强责任界定、调整赔偿标准、加快调解进程,让患者和医生都能够公平地得到合理的权益保障。
对于责任界定问题,需要建立起以证据为依据的责任认定制度。
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应该建立公正、透明的机制,由鉴定机构出具权威的鉴定报告。
同时还应加强对医生的职业培训及考核,在提高医生职业素养的同时更能保证患者的权益。
医疗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位因车祸受伤的患者,患者被诊断为“左侧股骨骨折”。
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存在异议,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采取最佳治疗方案,导致其术后恢复情况不理想。
患者家属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是否尽到了医疗义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院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虽然按照患者病情制定了治疗方案,但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义务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医疗义务:(1)及时、准确地诊断患者病情;(2)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3)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充分沟通,取得患者的同意;(4)做好医疗记录,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2.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医院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违反了医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2)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3)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提高医疗记录的准确性,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以《今日说法》之《34天的生命》为例长期以来,医疗纠纷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医疗纠纷案件也始终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难题之一。
对于频发的医疗纠纷案件,媒体如何在复杂的医疗纠纷中进行正确的,细致的,有条理的报道成为媒体报道的一个较大的难点。
基于此,本文对医疗纠纷的案件进行了一些分析。
首先,我们先来看下医疗纠纷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和特点。
(1)医疗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
近年来,随着医疗科技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组织规模的扩展、患者就医人数的增多,医疗纠纷案件有所上升,特别是2002年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疗纠纷的审理作了一些有利于患者的规定,使医疗纠纷案件上升的趋势更为明显。
(2)引发纠纷的原因复杂多样。
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疗过程中诊疗护理的各个环节,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诊疗性的医疗纠纷。
具体包括:患者认为医疗行为存在误诊误治而发生的纠纷,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引发的纠纷,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没有履行转诊义务而引发的纠纷以及患者因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感染病毒引发的纠纷,二是因药品或医疗设备、器具存在缺陷或瑕疵引发的纠纷等等。
(3)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
医疗纠纷中一般都造成患者一方损伤或死亡的后果,由于医患之间的天然不平等和信息的严重不对称,造成患者方对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失去信心,致使矛盾激化,纠纷升级,甚至由此引发的围攻医院、伤害医生的群体性恶性事件。
(4)事实认定难。
医疗纠纷案件是民事审判中最难处理的案件类型之一。
从事实认定方面看,这类案件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更难统一,医疗过失与医疗风险不易区分。
(5)法律适用难。
医疗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从法律适用来看,前者适用《条例》,后者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者的损害程度低于前者而赔偿额度却高于前者,让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基层医院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基层医院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三基培训资料(6)(一)例1,患者,女,12岁,因上腹部疼痛3h,解稀便1次来院门诊检查,初步诊断:腹痛待查,急性肠炎?急性阑尾炎?嘱住院留观,家长以小孩要读书为由,拒绝住院。
13h后阑尾坏疽穿孔手术。
家长投诉:“病情我们不懂,没有跟我们解释清楚,医生如果叫我们一定要住院,我们会听的”。
例2,女,25岁,因孕6 + 月,发热2天在家自行服用“快克胶囊”无效来院,检查发现血白细胞增高予青霉素240万U静脉滴注,次日体温正常而未来院,第三天自觉胎动消失,B超提示死胎,纠纷焦点:没有及早做B超和乱用青霉素。
(二)例3,男,42岁,因黄疸、腹痛、发热6天入院。
术前未能明确,行剖腹探查术,确诊为肝门部胆管癌,并成功地将肿瘤完整切除,但患者家属还是多方投诉长达7个月。
分析主要原因是医生与患者认识,手术前病情交代不够,只片面强调是结石,对是否可能为恶性肿瘤轻描淡写,加之术后医生怕担责任,没来得及拆线就叫病人转院,人为造成纠纷。
(三)医生之间缺乏衔接例4,女,48岁,因右乳房肿块3个月,行“右乳癌改良根治术”。
个别医生在与病人家属交谈时,提及改良根治术治疗可能没有扩大根治术彻底,容易复发等,说者无意,听者有心而引发纠纷。
(四)本组有3例因服务态度生硬、讲话不分场合引起纠纷。
如当着患者及家属面讲“病很重,就算这次治好了,下次还来的”,“药1物过敏?你命不好嘛”。
(五)例5,男,51岁,因纳差、右上腹部不适半个月在门诊检查肝功能为“小三阳”,B超提示肝硬化,1个月后复查确诊为“原发性弥漫性肝癌”。
某领导干部以往在医院因其个人利益未达到,煽动病人家属来院闹事,要医院赔偿经济损失。
例6,女,11岁,因呕吐、腹痛、发热6h入院,体检:营养差,面色晦暗,心率130次/min,肝肋下5cm ,脾肋下3cm 。
予吸氧、输液,青霉素皮试,入院不到30min患儿突然心跳、呼吸停止,抢救无效。
病人家属拒绝尸体解剖,很难理解的是其家属不来医院理论,而是到卫生局、法院、检察院等地上访,先后向全国各地(包括香港、澳门)的政府、机关、部门投信多达3000多封,下至乡镇,上至国务院、卫生部。
医患纠纷案例分析
【医患纠纷案例】1、绵阳晚报·安县一卫生院喂奶噎死新生婴儿被判赔6.58万2010年4月14日,安县某镇居民常玉足月怀孕到本镇卫生院待产。
15日上午10点30分,剖腹取出一男婴。
小宝出生后,即与母亲分离到住院病房,一直哭啼。
当天中午12时许,常玉的母亲何莲将小宝抱到注射室打预防针,注射室护士称小宝缺氧未打。
何莲便将小宝抱到住院部让值班医生看,值班医生看后表示,小宝是正常的,但小宝仍一直哭啼。
值班护士向琼见后,建议给给小宝兑喂30毫升奶粉。
亲属将奶粉兑好后先给小宝喂,称小宝不吃,向琼就抱过小宝,帮助示范喂小宝,并叫小宝的父亲赵天顺将奶嘴眼剪大了一点,又喂,见小宝还是哭,向琼就自己动手,将奶嘴眼再剪大了一点,又侧抱着小宝,继续示范给他喂奶粉,小宝吃了奶粉,就没有再哭了,向琼告知小宝亲属,就这样用侧抱的方式喂,放在床上也要侧放,然后将小宝交给亲属,就离开了病房,此后小宝由父母及亲属一同在病房看护。
当天下午近2时许,亲属发现小宝没有动静,当即报告当值医生和护士,卫生院当即组织医生对小宝进行了全力抢救。
据当日下午2时病历上新生儿死亡记录记载:“新生儿因呼吸心跳停止,面唇紫色,心室内注射肾上腺素,胸外心脏按摩,双侧鼻腔流出白色分泌物,经抢救无效呼吸心跳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宣布死亡”。
2010年4月16日,医患双方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小宝死因进行法医学检验。
鉴定结论为:“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
”2010年5月27日,赵天顺再次委托司法鉴定所,要求对小宝因“呼吸道堵塞窒息死亡”的因果关系作司法鉴定。
2010年6月2日,鉴定所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小宝的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与气管及食管内粘稠乳汁类物质有因果关系”。
事后,小宝的父母将镇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34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1年8月,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小宝在被告处住院期间死亡,其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与其气管及食管内粘稠乳汁类物质有因果关系。
儿外科医疗纠纷案例1
不接受,双方就此僵持不下。
• 最终在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双方通过协
商,最终达成协议,医院同意一次性给予
补偿36000元。
• 案例6、 手术损伤神经
• 某患儿,李某,2岁,1995年3月,其父母
发现患儿的脖子有点歪,就带患儿到某县
医院检查,并实施手术治疗。 • 术后发现患儿的右手肿胀,胳膊无法抬起, 术后半个月后,
• 经过6个小时,输完了500毫升液体,由护
士孙某取下输液针头,发现局部轻度肿胀,
以为是少量液体外渗所致,未予处理。
• 静脉穿刺9个半小时后,因病员局部疼痛而
做热敷时,
• 家属才发现止血带还扎着,于是立即解下
来并报告护理员赵某,赵某查看后嘱继续
热敷,但并未报告医生。止血带松解后4个
小时,护理员赵某发现病人右前臂掌侧有 2×2厘米水泡两个,
• 患儿的右胳膊肌肉开始萎缩。经检查确认 是手术过程中损伤了右臂丛神经所致,鉴 定为五级伤残。
• 自1995年以来,由县城先后到周口市人民 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 属医院、首都医科大学等数十家医院进行 治疗,花去各项费用近6万元。
• 事发后,患儿父母认为,患儿右臂受伤时
年龄尚小,随着年龄增长,因身体状况和 长期在外求治误了学业。 • 病情虽经多年的检查治疗仍无好转,此种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患方在与医院多次协商未果后,将该医院 告上法庭,索要100万元。一审判决被告应 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18万余元。
• 一审宣判后,患方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
诉。中院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原生疾
病的诊断明确,手术方式是正确的,麻醉
及手术过程顺利。
陈某某2与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2与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20【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63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磊汤平王湘羽【审理法官】杨磊汤平王湘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望;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当事人】陈望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当事人-个人】陈望【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保鹏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刘凯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席迎弈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保鹏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刘凯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席迎弈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保鹏刘凯席迎弈【代理律所】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望【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本院观点】仅凭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收治和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京0102民特209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李卫平虽因陈健行在陈望处居住的客观情况未实际照料陈健行,但仍然一直承担陈健行的生活费用、提供出行车辆,实际履行着相应的监护职责”。
二审中陈望主张,其基于陈健行死亡主张精神损害费,重症护理费和营养费指陈望照顾陈健行的费用和照顾陈健行日常生活的开销,其主张的4万元系估算数额。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朱某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54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松王军华刘慧慧【审理法官】白松王军华刘慧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长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当事人】朱长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当事人-个人】朱长云【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长云【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本院观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过错无过错回避物证鉴定意见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医疗纠纷涉及医学专业问题,当事人就过错、因果关系举证困难的,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重要证据。
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判定被诉医疗机构成立侵权责任,患方需要证明被诉医疗机构存在不当诊疗行为、患者存在损害,且该损害系由被诉医疗机构不当诊疗行为导致。
307医院合并为第五医学中心,故第五医学中心应承继原307医院与患者因存在医疗关系而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以下分析均以第五医学中心为主体进行。
患者在第五医学中心因病去世,朱长云起诉要求第五医学中心承担侵权责任。
朱长云主张第五医学中心存在未给其提供病历等问题,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曾向第五医学中心主张过复制病历被拒绝,本院对其所述实难采信。
朱长云主张第五医学中心存在伪造病历一节,其中涉及其本人签名真实性问题,虽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但均被鉴定机构退卷;其所述多收费、乱收费、住院实际天数与记载天数不同等问题,第五医学中心均已作出较为合理的说明。
医疗纠纷法律案件剖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医疗纠纷不仅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还对社会稳定和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法律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和剖析。
二、案件概述(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李某因患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医院进行治疗。
入院后,医生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
术后,李某出现严重并发症,经抢救无效,于术后第三天死亡。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诉讼请求李某的家属要求医院承担以下责任:1. 支付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2. 赔偿李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3.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分析(一)医院是否存在过错1. 医疗过错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
本案中,医院在李某入院后,未向其家属充分说明手术风险和替代治疗方案,且未取得家属同意。
因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2. 医疗过错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因手术并发症死亡,其死亡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二)医院应承担的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医院支付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死亡的,还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某医院儿科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建议
ZHEN G PM —sheng
(Department ofHospital Administration,Guangzhou Medical College,Guangzhou 510182,China)
A 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edical disputes in pediatric departm ent in a large general hospital in recent years,and comes up with possible causes including lack of comm unication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insuffi— cient carefulness during treating process,and poor m edical m anagement,and SO on. It is proposed to enhance doc tor—patient communication,strengthen the quality control of medical links,and improve hospital ability of dis—
2007年 8月 ,一 患者 家 属 投 诉 由于处 方年 龄 错
误 ,取药 时家 属 已向药师 质疑 年龄有 误 ,药师答 :“你
拿药就是 了 ,看处 方 干什 么?”到输 液 室后 ,由于年 龄 相差 较 大 ,护 士 拒 绝 为 患 者输 液 。 因 此 ,患 者 家属 要 求
退还此次就诊 的全部 费用 。此 例 中 ,输 液 室护士发 现 该情况时未能主动联 系医生核实 、更改 ,却 因内部 沟通
关于-不当出生之诉法律问题探
不当出生之诉法律问题探讨秀芹提要:优生优育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国策。
对每一对夫妻来说,生育一个安康、聪明的孩子是共同的愿望。
为此,孕期的夫妻对于产前的各项检查、保健非常重视,但是仍不可防止的有残疾婴儿出生。
为此,有的孩子的父母认为残疾孩子的出生,系进展产前检查和保健的医疗机构过失造成的,从而向医疗机构主赔偿,从而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如何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案例一2001年,X某在某医院生下一子王某某,王某某出生时后脑部有一鸡蛋大小的肿物,医院诊断是先天性颅裂。
X某认为产前曾在医院进展过超声检查,告知胎儿一切正常。
却产下畸形婴儿,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遂向当地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
经鉴定,医学会认为产前检查因胎位、羊水的不同,可能会影响影像检查的清晰,致使无法发现胎儿异常,故结论为此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X某、丈夫王某和儿子王某某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院受理后,认为产妇在医院进展产前检查,医院应当为产妇提供良好的医疗效劳,医院未能发现胎儿异常,致使畸形婴儿出生,医院行为构成违约,故判决医院承当违约责任,退还X某的产前检查费,并赔偿X某的误工费和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案例二2005年,某和某医院发生一起与上述案例非常接近的医疗纠纷,不同的只是某之子是先天性脊柱裂。
此案某、某的丈夫和儿子向当地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主被告某医院侵犯了父母的知情选择权,要求被告赔偿其孩子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0余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申请进展医疗事故鉴定。
医学会认为:某之子存在先天性脊柱裂,产前在医院检查,医院未能发现其异常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疗建议,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
孩子目前存在残疾,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孩子的残疾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故鉴定结论为该病例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后在法院主持下,医患双方进展了调解,医院一次性支付患方8万元。
上述案例所述情形在法学界被称为“不当出生〞。
医疗纠纷案例(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案例(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内容导航:6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哪些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女子阑尾炎手术去世家人20多次讨说法未果2023年4月17日,家住武昌中北路的夏女士因腹痛到武昌一家医院就诊,诊断为阑尾炎后,做了阑尾切除手术。
手术后一直腹痛,被诊断为肠梗阻病变,10天后手术探查诊断为小肠穿孔,不幸的是,当月28日去世。
“阑尾炎又不是不治之症,35岁人就没了,还留下9岁的儿子。
”悲痛欲绝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他们认为医院误诊并延误,向院方讨说法。
院方当时建议先做尸检,明确死因后,才能划分责任。
事发后,夏女士家人先后与院方进行了20多轮协商,医院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家属。
但夏女士家人认为差距太大,没有同意,决定走诉讼程序。
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错过尸检最佳时机医疗事故鉴定难那时,李律师作为法律援助接手这桩案子。
“这个案子真是历经艰难。
”李律师刚感慨说。
法律程序得靠证据说话。
李律师却发现,夏女士入院姓名竟写的儿子名字,无法提交真实姓名的相关材料,维权的'第一步难以迈出;而夏女士去世后一周内尸检是判断死因的最佳时间,当时也错过。
之后一年,李律师陪着家属到社区警务室、派出所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才解决了就医时因没有填写自己真实姓名造成的维权难。
另一个难题,因错过了尸检时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
夏女士丈夫韩先生后来坦承,自己没有意识到尸检重要性,又想到人不在了,还要又划一刀,心里难受,导致错过尸检的最佳时机。
拖到2023年已4年,奔波于各相关部门不下50余次,仍无法立案,家属身心俱疲,而夏女士的遗体在医院太平间里已经放了4年。
医调介入多年纠纷终了结杨副主任昨日介绍,在其他努力无果后,他们只有一条路:直接协调医患双方。
他们劝韩先生,逝者5年不能入土,外人想着都难受,何况亲人。
把这一页翻过去,人生不能陷在这里。
他们又找到医院,在补偿数额与患者家属之间尽量协商,早日妥善解决。
今年初,韩先生初步同意医院的补偿数额,但夏女士的父母又不同意。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随着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也不断提高,医疗事故纠纷逐年增多。
如何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发展,已成为生活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本文通过对▲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探索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办法。
▲一、医疗事故纠纷案例患儿钱某某,生于2007年10月18日,卒于2007年11月8日。
患儿系孕35+4周在南京市鼓楼医院妇产科行剖宫产出生,生后反应差,呼吸促,由鼓楼医院转入南京市儿童医院新生儿内科,治疗12天后恢复正常,10月30日因骶尾部畸胎瘤转入新生儿外科,11月3日上午行畸胎瘤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生命体征平稳。
11月4日上午8:30左右,主任查房后认为患儿病情平稳,为暴露手术切口,将患儿俯卧,并撤去心电监护和吸氧设备,患儿就这样趴了近3个小时,中间没有医护人员查看;11:30左右,家属看到患儿脸色发紫发青,急按铃叫来医护人员,将患儿平卧,同时予以吸氧和心电监护;10分钟后患儿口唇转红,但精神萎靡、面色欠佳,下午即出现腹膨胀,呕吐黄色液体,X线诊为肠梗阻,被告考虑为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C),保守治疗效果不好,患儿病情逐渐加重,于11月8日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007年12月,死者父母委托笔者将南京市儿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二、诉辩意见1、患方认为,患儿的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C)系医疗过错行为所致,发生NEC后,医方未予足够重视,错过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2、医方认为,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治疗措施恰当,患儿发生NEC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三、鉴定结论受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于2008年7月出具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并分析认为:患儿在骶尾部手术后出现缺氧表现与其基础疾病有关;患儿发生NEC与其自身基础差(早产儿、低体重儿)、感染、手术创伤等因素有关;患儿发生NEC后,医方对其内环境变化监测不力,与患方沟通不够充分。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与法律启示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与法律启示引言: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医疗行为发生争议,导致患者权益受损的情况。
医疗纠纷案例频发,对医患关系和医疗体系的稳定性带来了严重挑战。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和启示,以期为相关方提供一定的参考。
案例一:手术失误导致患者伤残某医院的李先生因腰椎间盘突出症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医生误切了神经,导致李先生下肢瘫痪。
李先生和家属对医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医生的手术失误明显违反了医疗行为的规范,导致了患者的伤残。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医院应对医疗人员的错误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在招聘和培训医务人员时应该严格把关,确保医生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
此外,医院还应加强对医生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失误。
法律启示: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选拔和培训,确保医生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
同时,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医生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医疗纠纷,医院应及时与患者进行沟通和调解,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
案例二:药物过敏引发严重后果一位患者在某医院接受治疗时,因药物过敏反应导致严重的身体损害。
患者认为医院在用药过程中存在疏忽和错误,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医院在用药过程中没有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导致了患者的严重后果。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院在用药过程中应该仔细核对患者的过敏史,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药物过敏反应的发生。
医院在用药前应与患者充分沟通,了解其过敏史和身体状况,确保用药的安全性。
法律启示:医院在用药过程中应该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药物过敏反应的发生。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用药管理制度,确保用药的安全性。
患者也应主动告知医生自己的过敏史和身体状况,以便医生能够做出正确的用药决策。
案例三:手术风险未充分告知一位患者在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事先未被告知手术的风险,导致手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
医患纠纷调解的法律风险分析
医患纠纷调解的法律风险分析在医疗领域,医患纠纷是常见的争议之一。
在解决医患纠纷时,往往需要通过调解来协商解决。
然而,就像任何一项法律程序一样,医患纠纷调解涉及各种法律风险。
本文将介绍在医患纠纷调解中可能出现的几种风险,并探讨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第一,违反隐私权的风险。
在医患纠纷调解过程中,医患个人信息可能会被泄露。
这其中包括病例记录、医疗费用、诊疗意见等。
若泄露敏感信息,患者可能会受到更多伤害。
调解参与者需要明确保密义务,知悉有关数据的访问权限,以及隐私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二,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风险。
调解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调解员需要受过相关法律培训,具有法律知识背景和调解能力。
此外,调解员还需要避免行为不端,避免与调解参与者发生利益冲突。
第三,责任分担方式的风险。
在医患纠纷中,如何分担责任是关键问题之一。
调解员需要平衡医生和患者的利益,公正地决定责任分担方式。
此外,调解员还需要考虑医患之间的关系和协议,以避免调解结果后续的争议。
第四,调解救济效力的风险。
在医生和患者之间,调解是一种非诉讼形式的救济措施。
调解员应确保调解结果得到充分执行,以避免后续的法律责任。
调解员应该推动参与者自愿执行调解结果,否则需要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五,统一法律制度的风险。
医患纠纷可能跨越不同地区和国家,涉及不同的法律制度。
在调解过程中,参与者需要明确适用的法律,以确保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
总之,在医患纠纷调解中,参与者需要避免法律风险。
通过训练高素质的调解员,制定明确的隐私保护政策、制定规范的责任分担方式、建立高效的调解执行机制,既可以确保调解的效率,也可以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姚策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姚策案件是指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某居民姚策因医疗纠纷引发的一系列法律事件。
2018年,姚策因患有重病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后因医院误诊,导致病情恶化。
姚策及其家属与医院产生纠纷,随后引发了一系列法律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2. 医院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姚策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三、法律分析1. 医疗事故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准确诊断姚策的病情,导致误诊,使姚策的病情恶化。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由此可见,医院的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
2. 医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因误诊导致姚策的病情恶化,给姚策及其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损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1)赔偿姚策因误诊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2)赔偿姚策因误诊而遭受的精神损害;(3)承担医疗事故鉴定费用。
3. 姚策的合法权益保障为保障姚策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措施:(1)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当组织鉴定,鉴定结论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2)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
(3)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责任保险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以保障患者权益。
脑瘫医疗纠纷案件案例
脑瘫医疗纠纷案例案例背景脑瘫是一种常见的儿童神经发育障碍性疾病,患者在运动、姿势和平衡方面存在障碍。
对于脑瘫患者来说,早期的诊断和适当的治疗非常重要,可以显著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然而,在一些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或其家属声称医生或医院未能提供适当的诊断、治疗或护理,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这些案件通常涉及赔偿要求以及对医生或医院责任的追究。
以下是一个与脑瘫医疗纠纷案件相关的具体案例。
案例过程第一阶段:孩子出生并被诊断为脑瘫在这个案例中,小王是一名中国年轻夫妇的孩子。
小王在出生后不久被诊断为脑瘫。
夫妇对此感到震惊和困惑,并决定寻求医学专家的帮助。
他们在当地的一家大型医院咨询了一位儿科医生。
医生建议他们进行一系列的测试和评估,以确定小王的具体情况和治疗方案。
第二阶段:治疗和康复计划根据医生的建议,小王开始接受物理治疗、语言治疗和其他康复措施。
这些治疗旨在帮助他改善运动能力、语言沟通以及日常生活技能。
小王的父母非常关心他的康复进展,并积极参与到治疗过程中。
他们每周定期带小王去医院接受康复训练,并按照医生和康复师的指导进行家庭训练。
第三阶段:意外事件和纠纷发生然而,在小王接受治疗期间发生了一起意外事件。
在一次物理治疗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小王不慎摔倒并严重受伤。
这次意外导致小王的脑部损伤加重,并且后果可能是永久性的。
小王的父母对这一意外感到愤怒和失望,他们认为医院和医生应对这一事件负有责任。
他们决定寻求法律援助,并提起了诉讼。
第四阶段:法律诉讼和调解小王的父母与一家知名的法律事务所联系,寻求专业的帮助。
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详细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与医院和医生展开了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就赔偿金额、医疗责任以及康复治疗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项调解协议。
根据协议,医院同意支付小王的父母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以用于小王的长期护理、康复治疗和教育需求。
此外,医院还承诺改进其内部流程和培训以确保类似意外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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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 国防医药 2 1 0 0年 1 0月第 2 第 l 0卷 0期
提供可靠的依据 , 向国防现代化建设伟业敬献绵薄之力。 随着 医学 的发展 、 社会 的进步 , 方对 终极鉴定 工作 的 各 要求 越来越 高 , 医院将继续 抓好退 兵复检终极 鉴定工 作 , 与 时代 要 求 相 匹 配 , 履行 好 为 部 队 服务 的职 责 。
因 医 疗 纠 纷 父 母 将 子 女 遗 留 医 院 的 责 任 问题 探 析
张德 云 , 黄 鹏, 冯怀 志 , 赵
R 17 3 3 9 .2
燕
文献 标 识 码 A
[ 键 词 】 医疗 纠纷 ; 留 ; 任 关 遗 责
中 图 分类 号
文章编号
10 0 8 (0 0 1 13 0 04— 18 2 1 )0— 18— 2
了不 良影 响 。遗 留 未 成 年 子 女 在 医 院 涉及 亲 权 及 对 未 成 年
权利 能力得 到实现 , 从而得 到生存 和发展 , 家庭成 员与社 使 会成员之 间的互助 义务 得到 法律 的强 制性 保 障。《 民法通
人监护责任 、 管理责任或 一般职业看 护责任 的问题 , 由于亲 权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内容 丰富 , 因此 , 本研 究仅 限于讨论
d i1 .99 ji n 10 0 8 .00 1 .4 o :03 6/.s .04— l82 1.0 04 s 务, 为法律所禁止 。如果 父母滥用 亲权或 出现重 大懈怠 , 则 可依法予以剥夺亲权。
医疗 纠 纷 的处 理一 直 是 医 院常 抓 不 懈 的大 事 , 然 国务 虽
则 由法 律 设 定 。亲 权 人 还 可 以 对 未 成 年 人 的财 产 享 有 用 益
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 、于身份 , 仅限 于父 母对未成 年子女行 使 ;
监 护基 于法 律 设 定 , 护 人 不 仅 包 括 被 监 护 人 的 尊 亲 , 祖 监 如 父 母 、 祖 父 母 、 、 , 包括 关 系 密切 的其 他 亲 属 、 友 以 外 兄 姐 还 朋 及 监 护 机 关 等 。无 论 是 亲权 还 是 监 护 , 目的都 是 保 护 未 其 成 年 人 健 康 成 长 以及 未成 年 人 的合 法 利 益 。
院颁布的《 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 …为处理 医疗 纠纷 提供 了法 律依据 , 但在处理一些 问题 上 , 医院往往是 束手无 策。如父
母 以 医疗 纠纷 为 由 , 未 成 年 子 女 遗 留在 医 院 , 欠 医 疗 费 将 所
11 2 监护 ..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的人
1 1 亲 权 与 监 护 .
权, 而监护人不能通过监护获得任何利益 。
12 不 履 行 或 滥 用 亲 权 的 确 认 . 不 履 行 或 滥 用 亲 权 , 指 是
父母以不作为的方式行使 亲权 , 对未成年人人身是否 面临危
险漠 不 关 心 ; 者 不 正确 使 行 亲权 , 于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 任 或 疏 放 自流 ; 者 利用 未成 年人 获取 不 正 当利 益 。不 履 行 或 滥 用 亲 或
( 收稿 日期 :0 0— 5— 5 修 回 日期 :0 0- 7— 1 21 0 2 21 0 0)
《 准 》 必 须 退 兵 ; 些 疾 病 从 病 因 、 状 、 疗 、 归 等 方 标 却 有 症 治 转 面考 虑 应 该 退 兵 的 , 在 标 准 中却 找 不 到 明 确 的 依 据 。 但 结 合 工 作 经验 , 过 缜 密思 考 , 者积 极 申报 了 院管 课 题 经 笔 《 研 究 分 析退 兵终 极 鉴 定 数 据 库 人 于 改 善 征 兵 体 检 工 作 》, 从 已获 批 准立 项 研究 。通 过 对 该 课 题 的 深 入 细 致 研 究 , 旨在 为 进 一 步完 善 征 兵 体 检 工 作 和 修 订 《 征 公 民体 格 检 查 标 准》 应
权与虐待 、 弃等 构成 刑事 犯罪 的情 形有 较 大的 区别。例 遗 如, 父母 以新生儿有严 重 的先 天性疾病 为 由, 其遗弃 在路 将 边, 造成弃儿死亡或者造成严重 的人 身伤害 , 可依照 《 刑法》 2 1 的规 定 , 遗 弃 罪 论 处 。 如 果 社 会 危 害 性 不 大 , 有 6条 以 没
律 保 护 ” 但 这 个 “ 利 ” 不 是 通 常 意 义 上 可 带 来 利 益 的 权 , 权 并 利 , 仅 是 保 护 监 护 人 履 行 的监 护 义 务 。因 此 , 者 认 为 , 仅 笔 监
护不是法律赋予监护人 的权 利 , 而是保护 未成年人 的利益 , 为监 护 人 设 立 的法 定 义 务 。监 护 不 依 赖 于 亲 权 而 产 生 , 不 亦
身、 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 法实行 的监督 和保 护 , 在 自然 是
人 具有 权 利 能力 而无 行 为 能力 的情 况 下 , 助这 种 自然 人 的 帮
用少则几千元 , 多则上万元 , 医院即使起诉患方 , 难于挽 回 也
经济损失 。同时 , 父母未履 行其合 法的监护 权 , 社会造 成 给
能 等 同 于亲 权 。亲 权 与监 护 虽 然 都 包 含 对 无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亲权 , 二是监护 。亲权是指父母 对未成年 子女在人身和 财产
方 面 的 管 教 和 保 护 的 权 利 和义 务 ; 护是 指 监 护人 对 未 成 年 监
人身和财产两方面 的保 护和管 理 , 亲权 缘于 血亲 , 但 而监护
因 医疗 纠纷 父 母 将 未 成 年 子 女 遗 留医 院 的 责 任 问题 。 1 父 母 不履 行 亲权 或 滥 用 亲 权 的 责 任 父 母 对 子 女 的 责 任 或 者 说 权利 义务 来 自两 个 方 面 , 一是
则》 1 条第 2款规定 “ 护人依法 履行监 护的权利 , 第 8 监 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