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关于整顿我省移动电话资费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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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关于整顿我省移动电话资
费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通信管理局,河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8.23
•【字号】冀价经费字[2001]30号
•【施行日期】2001.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关于
整顿我省移动电话资费的紧急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1]30号2001年8月23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联通河北分公司、河北移动通信公司、河北省电信公司:为维护移动通信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决定对我省移动电话资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整顿。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动电话SIM(STK)卡价格、月租费、通话费、漫游费等资费属于政府定价,各移动通信运营商及其代理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资费标准,不得自行改变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提高、降低或变相提高或降低移动电话资费标准。

二、各移动通信运营商开展的促销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并须经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批准。

在业务促销活动中,严禁向客户赠送通话分钟以及赠送话费、赠送充值卡和搭售其它通信器材。

三、各移动通信运营商及其代理商销售各类充值卡必须按面值销售,销售SIM(STK)卡和各类充值卡时不得有赠送或搭送行为;各移动通信运营商及其代理商
不得低于成本销售手机,不得以赠送通话费、通话时长为手段销售手机。

四、移动通信运营商及其代理商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营业厅将移动电话的月租费、通话费、选号费、漫游费、SIM(STK)卡价格分类明示。

五、中国电信开办的无线市话业务,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审定的资费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提高或降低。

开展优惠活动须经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批准。

六、自2001年8月28日起,各移动通信运营商制定的不符合国家资费政策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自2001年8月28日起,各移动通信运营商停止发展“本地通”用户;鉴于移动通信运营商在发展虚拟网(集团)用户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违规问题,决定停止虚拟网(集团)用户资费优惠政策,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函字(2000)第12号、第1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七、各移动通信运营商要对本企业自定的各种名目的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优惠措施必须立即停止执行,特殊情况经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批准可在限定时间内终止,各移动通信运营商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减小社会震动。

八、各移动通信运营商要严格约束代理商的价格行为,代理商出现价格违规问题,也要追究运营商的责任。

九、本通知下发后,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将组织全省性移动电话资费大检查,对移动通信运营商及其代理商违反国家电信资费政策及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2000年11月下发的《关于加强移动电话价格管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0)第43号)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本通知下发后仍然顶风违规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

十、本通知自2001年8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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