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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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海南省发改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7年1月11日琼发改收费[2007]29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开发局: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费的统一征收和管理,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等规定,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调整我省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免征范围
1、国家规定不须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取水。

2、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不包括水产养殖、经济作物浇灌)用水。

四、收费单位
省级管理的水工程;取地表水,日取水量在50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水源工程;取地下水,日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及以上,取地热水和矿泉水,日取水量在1500立方米及以上的水源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取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五、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取收费项目编码表,方可收费。

六、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七、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
收费单位要加强领导,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不断提高水资源费征收率。

附件:海南省水资源费收费标准表
附表:
海南省水资源费收费标准表
分类
收费标准
地表水
地下水
矿泉水
地热水
生活
0.05元/m3
0.10元/m3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0.20元/m3
/
/
工业
0.05元/m3
0.12元/m3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0.22元/m3,其中食品、饮料、制药行业0.12元/m3 0.45元/m3
0.35元/m3
水产养殖、经济作物浇灌
0.05元/m3
0.12元/m3
/
/
/
其他行业
0.07元/m3
0.14元/m3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0.25元/m3
0.45元/m3
0.35元/m3
水力发电
0.0045元/kwh(发电复用水的,减半征收)
/
/
注:1、收取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后不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2、经济作物主要是指瓜菜、果树以及香蕉、胡椒、槟榔、橡胶、牧草等作物。

3、经济作物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的暂不收取水资源费。

4、发电复用水是指梯级水电站中来自上一级水电站发电尾水的水电站发电用水。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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