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拆案件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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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案件审查意见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容管理局:
贵局转来的融住建强执字(2015)01号《行政执法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其《红光村委商贸城违法建设》案卷已审查完毕,现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案存在如下程序瑕疵:
1、缺少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集体讨论会审笔录。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核审后,应当依法提出书面意见。
如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重处罚的(拆违属于较重处罚),应报请本机关(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卷宗31页,即《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14年12月15日送达,程序违法。
2014年12月16日通知红光村委接受调查,红光村委于2015年1月29日前来接受调查,当事人陈述应是调查的一部分,《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在调查终结,并完成前述第1小点的工作后发出。
3、卷宗34页,即《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程序违法,理由同上。
二、本案执行问题
本案的强制执行应当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执行,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故本案申请强拆人民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前述是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规定,贵局可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先向人民法院提交强拆申请材料,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向人民政府汇报。
三、本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回,供贵局参考。
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
韦华忠律师
范跞律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