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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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及应对
作者:路春霞戴成峰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9年第07期
摘要: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在影响保险公司财务数据的同时,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在分析新金融工具准则与原准则差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探讨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并尝试性地提出应对建议,以有利于保险公司扬长避短,从容应对。
关键词: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分类;金融资产减值;偿付能力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0-0166-02
一、引言
2014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最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该准则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2017年3月31日,中国财政部借鉴IFRS9并结合我国实际和需要,修订并发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及《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有关过渡期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准则),并要求不同企业于2018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
本文拟在研究新金融工具准则变化和影响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探讨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并尝试性地提出应对建议,以有利于保险公司扬长避短,从容应对。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变化
中国新金融工具准则是在借鉴国际金融工具准则IFRS9、并结合中国的实际修订而成。
新金融工具准则与原金融工具准则相比在分类、确认、计量、减值等方面有较大变化。
(一)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
原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分别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PL),持有至到期投资(HTM),贷款和应收款项(L&R),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FS)。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分别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M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PL)。
相对于原准则的分类,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分类依据更为客观。
原金融工具准则对资产的分类依据为管理层的持有意图和目的,分类依据主观性强,被投资者诟病为“分类逻辑不够清晰,会计处理过于复杂、可比性存在不足”。
新金融工具准则以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特征(SPPI)作为金融资产的分类依据,分类依据更为客观,减少了主观、人为因素的影响。
这种客观性具体表现为:一是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特征本身的客观性。
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新CAS22)”,其并非原金融工具准则下的管理层的意愿,具体分为已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和其他业务模式;“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其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
因此,无论是业务模式还是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均是一种客观存在;二是更注重金融资产的实质,明确提出对于市场中交易结构复杂,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需穿透至底部进行现金流特征测试,呈现金融资产的实质,而非金融产品名称或表面形式,分类更加符合金融产品的本质特征。
2.部分资产计量模式发生变化。
对没有市场报价的权益工具不再允许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在原金融工具准则下,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原CAS22)。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不再允许对权益工具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3.部分权益类工具会计处理方式的变化。
新旧金融工具准则对计入AFS的权益工具和计入FVOCI的权益工具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同。
在原金融工具准则下,计入AFS的权益工具投资,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可在处置时一次计入当期损益。
在新准则下,权益工具一般不能通过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一般被分类至FVPL,即使部分被分类至FVOCI,但规定其公允价值变动即使处置也不能转入当期损益,只能在处置时转入所有者权益中。
(二)金融资产重分类的依据和适用时点的变化
1.重分类依据的变化。
原金融工具准则以管理层意图作为金融资产重分类的依据,主观性較强。
虽然准则也对重分类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比如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能重分类为FVPL或金融负债;HTM的“污染条款”等;但由于分类依据没有客观标准,仍无法遏制企业通过资产重分类来人为调节利润。
新金融工具准则改变了原有重分类依据,采用业务模式作为重分类的依据。
因业务模式具有客观性,即使变更也须由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内部或外部变化环节变化确定,且预期极很少出现,避免了主观性,简化了处理方式。
2.重分类适用时点的变化。
新金融工具准则明确规定重分类采用未来适用法,即自重分类之日起对金融资产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核算(重分类日为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
原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资产重分类采用追溯调整法,即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分类进行核算,并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
(三)金融资产减值范围及减值测试方法的变化
1.减值范围的变化。
新金融工具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减值范围减少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但增加了租赁应收款项、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即在新金融准则下,权益工具不考虑减值,但将原在表外的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纳入减值范围内。
2.减值方法的变化。
原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资产减值的判断采用“已发生损失法”,即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经发生损失时,才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通过合同现金流特征测试和业务模式测试的金融资产减值采用“预期损失模型法”,即对金融资产基于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计提减值损失,在金融资产未发生损失时就提前确认减值损失。
三、中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主要内容
中国“偿二代”监管体系是在原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偿一代”)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核心是“三支柱”的监管体系,包含了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机制。
(一)偿二代第一支柱是定量资本要求,重点是防范能够量化的风险
第一支柱通过识别和量化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有相应的实际资本;定量资本要求包括量化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实际资本评估标准、资本分级、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和量化风险的监管措施等。
量化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与风险直接相关,具体为:(1)保险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根据险种的风险确定,不同险种的风险因子存在差异,一般车险的风险因子小、非车险的风险因子较大。
(2)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与资产类别密切相关,且不同资产按照不同的风险类型确定最低资本要求。
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要求包括利率风险、权益价格风险、投资性房地产价格风险、境外资产价格风险和利差风险等最低资本要求。
根据资产风险的不同,风险因子大小不同。
(3)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包括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和利差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
交易对手信用评级低,最低资本要求高;反之,则低。
(二)偿二代第二支柱是定性监管要求,是在第一支柱基础上对难以量化风险进行管理和评分
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对难以量化风险中的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监管部门按照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SARMRA)
的要求,通过保险公司自评和保险监管部门复评的方式来确定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并以此确定和计算控制风险最低资本要求。
(三)偿二代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机制,主要是规范难以监管风险的管理
我国偿二代对难以监管的风险采取公开信息披露方式,引入市场监管的方式,推动保险公司关注风险体系建设和有效管理风险。
四、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有利于夯实偿付能力的基础,有效遏制认为调节偿付能力的做法
根据《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的规定,偿二代监管体系以会计核算为基础来确定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决定了会计核算在偿二代中的基础地位。
新金融工具准则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特征”等客观依据作为资产分类的依据,避免了原准则下主观随意的分类模式,有利于夯实偿付能力的数据基础。
另外,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只有公司业务模式发生改变才可对金融资产实施重分类,而这种方式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极为罕见,避免了原准则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改变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目的来改变资产的分类,从而改变公司最低资本计量要求,达到人为调节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目的。
(二)结构化投资的“穿透要求”简化了偿付能力的管理,降低了风险
根据中国偿二代监管规则的要求,在计算资产管理产品、股权
投资计划、信托计划等结构化产品的最低资本时,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进行穿透处理,并根据穿透后的实际结果确定相关资产的风险因子和最低资本要求。
偿付能力的穿透管理要求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于复杂的金融产品穿透至基础资产进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具有一致性,有利于反映结构化产品的本质,降低保险公司的资产配置与管理风险,真实反映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简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偿付能力相关的风险管理。
(三)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可能引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显著波动
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波动的影响,主要由两个方面导致:
一是新金融工具准则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按照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分类,一方面会导致资产负债表项目的重构,另一方面也会因分类导致金融资产计量属性的改变,如由公允价值模式调整为摊余成本计量,从而影响实际资
本。
二是会计分类的改变,会导致最低资本要求变化,从而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变化。
五、新准则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应对建议
(一)重视金融资产分类的管理,将其作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前所述,金融资产分类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
恰当的会计分类,不仅可以影响资金运用的收益,还可以节约资本成本。
因此,保險公司要将会计分类作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重视,在寻求最低资本占用及收益率的基础上达到平衡。
(二)深入研究和测算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
要全面了解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偿付能力的影响,保险公司需要在研究新金融工具准则变化的基础上,从已有资产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未来资产配置的变化,利用情景测试法,模拟测算不同资产配置情境对公司经营结果、现金流情况以及偿付能力的影响,并形成分析报告,供公司管理层决策之用。
(三)充分考虑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重新规划和调整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长短期经营结果、资产负债匹配情况以及偿付能力产生较大的影响,这些影响又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公司战略。
因此,在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后,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其对偿付能力的影响情况,重新规划和调整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重新调整公司的业务规模、业务结构、机构扩张策略、成本策略及资本性开支等业务发展相关的战略。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S].2017.http:///.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S].2017.http:///.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S].2017.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