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约定不明 工程未结算建设施工合同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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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约定不明工程未结算建设施工合同判决书
相关企业:湖南国盈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国盈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修复费200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第一次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未履行保修责任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1,180万元;
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国盈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于2011年3月1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中建二局承包“品格小区二期工程”,工程内容为“二期地下室、2#栋、4#栋、6#栋、8#栋、10#栋、12#栋、13#栋承包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
”品格小区二期工程(含地下室)于2013年12月18日经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同日,原告与中建二局签订《品格小区地下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其中,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约定的保修期限为50年,对屋面防水工程约定的保修期限为5年,对其他项目约定的保修
期限为2年。
品格小区二期工程(含地下室)经竣工验收并完成交付后,原告发现地下层及设备层出现渗水、积水等现象,即多次向中建二局发函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保修责任,被告中建二局虽增派人员进行过维修,但地下室渗漏水问题却一直未能实际得到解决。
2020年9月20日,
4、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长沙市联美品格小区地下室A区主体结构施工质量等检测、鉴定报告》,根据该鉴定意见,联美品格小区地下室确存在施工质量缺陷导致渗漏水,需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加固整改处理。
现品格小区二期工程的住宅房屋均早已售出,通常情形下,附带的地下车库必然会随之销售一空,而自2014年以来,因被告中建二局未能依照保修合同约定及时迅速的将渗漏水问题修复,以致地下车库渗漏水,受该影响的472个地下车库(均价60,000元/个)迟迟未能售出。
现原告无奈只能与中海宏源(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停车场经营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固定车位单价为3.5万元/个。
因此被告未履行保修责任给原告造成的车位损失为固定车位的差价2.5万元*472个=1,180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国盈公司认为,被告中建二局对于因其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所导致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建二局辩称:
一、被告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和原告通知,履行了质量保修义务,质量保修期满后,被告无须继续承担修复义务,更无须赔
偿修复损失。
原、被告于2011年3月16日和2013年12月18日分别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防水防渗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5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13年12月18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均在验收报告中签署了质量合格的意见,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
即防水防渗工程保修时间为2013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17日。
保修期内,被告履行了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被告无须继续承担防水防渗的修复
5、义务,更无须赔偿修复损失。
二、鉴定报告程序不合法,且鉴定结论不能说明渗漏水是被告原因导致。
一方面,本案鉴定报告是在该案件第一次撤诉后作出,且被告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书面异议后,未收到相关回复意见而直接收到了正式鉴定报告,故该份鉴定报告的出具存在程序不合法问题。
另一方面,该份鉴定报告是在涉案地下室除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地基基础以外其他工程的维修质保期均经过以后作出鉴定时渗漏水、积水及其引发因素是保修期内产生还是保修期满后产生,更不能证实是被告原因导致。
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因地下室渗漏水、积水产生了修复费,原告主张200万元修复费没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主张200万元修复费,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或委托他人实施维修行为,也没有提供修复费200万的产生和计算依据,原告关于200万元修复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四、车位经营权转让价格
系原告与案外人自行确定,原告并不存在任何车位转让的损失,且车位经营权转让价格与本案、与被告无关。
影响车位价格因素有:涉案工程地理位置、周边配套设施、开发商品牌、产品定位、转让数量多少、权属是否完整、转让方式等等。
原告仅提供《停车场经营权转让协议书》无法证明定价不合理,更无证据证明该定价系被告原因导致。
更何况,并非转让的全部472个车位均属于A区,均受到渗漏水影响,故原告关于1180万车位经营权转让损失的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
综上,被告保修期内履行了渗漏水维保义务,现保修期已届满,被告没有义务继续承担非被告导致且在保修期外的质量修复责任,原告实际并未产生任何损失。
但同时,对于其他仍在质保期内且属于被告维修
6、义务的,被告仍会继续履行维保义务,故对于本案原告的渗漏水、积水导致的损失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中建二局向本院提出如下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国盈公司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174.5万元;
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74.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3.由反诉被告负担本案的案件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16日,反诉原、被告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反诉原告承包“品格小区二期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计算,同时《施工合同》约定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的退还根据保修期限分两次返还:两年期满无质量问题,则办理保修终结手续,扣除约定的费用后返还保修金的80%;五年期满无质量问题,则扣除约定的费用后返还保修金的20%。
2013年12月18日,涉案工程经各方验收合格后完成了竣工验收,并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涉案工程亦进行了移交。
2015年11月25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就工程结算、付款及质保等事宜进行了会议商讨并签署了《会议纪要》,明确涉案施工项目总结算金额为17,450万元,对于剩余未付17,978,506.5元工程款,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约定的支付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800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8,233,506.5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74.5万元。
反诉原告在保修期内已经履行完毕了保修义务,质量保修期已于2018年12月17日届满,反诉被告应当按上述会议纪要要求返还174.5万元质量保修金,然而,截至反诉原告提起反诉之日,反诉被告
7、仍未支付该剩余保修金。
综上,反诉被告不退还涉案工程质量保修金尾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国盈公司辩称:反诉原告因未按照合同履行质保义务,质保期应当相应顺延,现在工程保修期限尚未到期,反诉被告无需向反诉原告返还保修金。
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退还按照合同约定分两次返还,在保修期内发生保修缺陷,在合同约定保修期内反诉被告发函要求反诉原告进行维修,虽然反诉
原告派人维修但是地下室渗漏水问题一直未解决。
反诉原告对外转让的并非车位所有权,而是固定车位的出租使用权,反诉被告认为反诉原告未尽到应尽的义务,故请求法院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品格小区二期地下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工作联系函》、《公证书》及视频,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停车场经营权转让协议书》,被告对此有异议,本院认为该协议不能客观、真实的佐证原告主张的损失,故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提交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会议纪要》、《工程结算定案表》,原告对此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品格地下室维修工程结算书》系被告与案外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且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虽对渗漏水问题进行过维修,但是未完全解决问题,故本院
8、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工作联系函》,原告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是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可以查明原告尚未向被告支付保修金的事实。
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和湖南景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长沙市联美品格小区地下室整改修复费用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本院对上述鉴定意见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结合以上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国盈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被告中建二局作为承包人(乙方)于2011年3月1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HNLM-JSHCY-2011-Ⅱ-006,主要内容如下:“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品格住宅小区二期工程;1.2工程地点:岳麓区杜鹃路与西二环交会处西北角;1.3工程内容:二期地下室、2#栋、4#栋、6#栋、8#栋、10#栋、12#栋、13#栋承包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二期总建筑面积约11.4万平方(地下室约(地下室约2米)。
2.工程承包范围:2.1本工程的施工总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及水电安装工程。
3.合同工期:2011年2月25日;3.2竣工日期:2012年11月20日。
4.质量标准:合格。
5.总价金额壹亿肆仟肆佰万元整。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工作的事实,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在合同专用部分第26条约定:“26.2本合同工程整体竣工结算后(双方法人代表或经授权委托人签署确
9、支付到总结算价的95%,同时承包人须提交完成至本工程最终结算总金额100%的建安工程发票。
26.3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有关保修工作的具体问题将在保修合同中详细约定)。
保修金的退还根据保修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按两次返还:两年期满无
质量问题,办理保修终结手续,在扣除保修期内应由承包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在28天内返还保修金的80%;五年期满无质量问题,在扣除发包人授权的物业公司或工程师审核的确由承包人原因或过失造成的且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限内履行保修责任和义务使得发包人不得不委托他人进行保修所发生的费用后28天内结清保修余款。
如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在承包人修复并验收合格后,该部位保修期限相应顺延。
保修金支付均不计利息。
”同时,双方还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二,主要内容如下:“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工程、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2.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未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园林、市政、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防水防渗工程保修期限为5年,其他项目为2年。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中建二局开始进场施工。
2013年5月,
原、被告又签订了《品格小区二期厨卫防水工程补充协议书》,2013年6月,双方又签订了《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品格小区二期工程(含地下室)于2013年12月18日经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同日,原告国盈公司与中建二局签订了《品格小区地下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中约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约定的保修期限为50年,对屋面防水工程约定的保修期限为5年,对其他项目约定的保修期限为2年,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从2013年12月18日起计算;该工程在保修期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015年11月25日,原、被告就结算付款等共同达成《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如下:“一、以上四份合同结算定案总金额17,450万元;四、自本纪要签订之日起甲方向乙方付款计划安排如下:1.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800万元,2.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8,553,506元;3.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74.5万元……”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最后一期174.5万元尚未支付。
2015年12月24日,原告国盈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就品格小区二期工程进行结算,共同签订《工程结算定案表》,最终审定金额17,450万元。
因被告施工的品格小区地下室及设备层出现墙、地面渗水、地面渗水题,2014年7月18日,原告国盈公司向被告中建二局送达编号为施-056号《工作联系函》,要求被告中建二局进行整改。
2014年8月6日,被告中建二局复函称已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完毕。
此后原告多
次向被告中建二局发函要求被告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后原告国盈公司将地下停车场固定车位472个的经营权转让给案外人中海宏源(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停车经营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单价统一按3.5万元/个,20年转让期。
2019年1月15日,原告国盈公司申请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对品格小区地下室渗漏水现场进行视频拍摄,保全证据。
因原、被告对工程质量及保修责任等发生争议。
2019年7月2日,原告国盈公司向本院起诉被告中建二局,案号为(2019)湘0104民初8645号。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国盈公司申请对长沙市联美品格小区地下室A区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
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作出《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司法委托检测、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如下:“1.地下室A区的现有平面布置与委托方提供的竣工图纸基本相符;2.地下室A区底板、顶板大部分区域无异常变形,个别区域底板存在轻微隆起现象(8#栋主楼北侧区域、6#栋主楼西侧区域);被检测的混凝土柱中部分垂直度偏差大于规范规定的范围,各柱角垂直度偏差分布无规律,应属施工偏差。
3.地下室A区被检测构件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回弹、钻芯推定值均满足设计强度等级的强度值要求。
4.地下室A区被检测混凝土构件内配置的钢筋数量满足设计图纸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但存在部分测点钢筋间距分布不均、保护层厚度偏小的现象。
5.地下室A区被检测混凝土构件的截面尺寸满足设计
图纸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部分底板结构层厚度存在正偏差。
6.地下室A区部分混凝土墙存在一定的开裂的现象,裂缝形态主要有竖向、斜向、水平向裂缝等,裂缝宽度大部分在0.1-0.5mm之间,个别裂缝已贯穿墙体截面,东侧个别混凝土墙底部管道存在渗漏现象。
部分混凝土底板存在一定的开裂现象,裂缝宽度大部分在0.3~1.5mm 之间,裂缝深度基本贯穿结构层,部分裂缝处存在渗漏现象。
个别混凝土顶板存在一定的开裂现象,裂缝宽度大部分在0.15-0.35mm之间,局部裂缝处存在渗漏现象。
7.地下室A区部分混凝土构件因保护层厚度偏小,导致出现钢筋外露、锈蚀,局部混凝土剥落等现象。
8.地下室A区被检测底板实际构造做法与设计图纸不符。
9.地下室A区存在集水井积水、排水沟堵塞、暗管位置渗水、地下室B、地下室**积水流入**排入地下室内等现象。
10.渗漏水等原因:混凝土墙底部管道渗漏。
混凝土渗漏、混凝土底板、顶板存在贯穿结构层的裂缝。
排水沟堵塞、集水井排水不畅、地面暗管、地面暗管位置渗水、地下室**积水流入**排入地下室等,地下室A,地下室**排水沟地面积水。
11.综上所述,地下室A,地下室**存在一定的施工质量缺陷墙、顶板等部分位置存在渗漏现象,部分区域存在积水现象,对地下室的正常使用和耐久性等均有一定的影响,须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加固整改处理。
12.建议对地下室A区采取如下加固整改修复处理措施:(1)对地下室底板做法与设计要求不符的,建议由相关单位对其进行共同确认(做法的认可和造价计算等)。
(2)对地下室底板裂缝作注胶灌缝封闭处理,在地面积水的部位沿墙边等位置开设小沟槽,将积水引
流入集水坑。
(3)对剪力墙裂缝作注胶灌缝封闭处理,灌缝完毕后,在表面垂直于裂缝方向粘贴碳纤维,以作加固补强处理。
(4)对垂直度偏差较小(30mm以内)的混凝土柱,采用钢筋网抗裂复合砂浆进行加固整改处理;对垂直度偏差较大(大于30mm)的混凝土柱,采用增大截面的方法加固整改处理。
(5)对保护层厚度偏小、钢筋外露锈蚀的混凝土墙、柱和梁,凿除疏松的混凝土层,直至露出坚实的混凝土基面,将钢筋进行打磨、除锈处理,保证钢筋表面保证无锈蚀层后,采用改性环氧树脂结构胶将混凝土结构面修补平整,再铺设钢丝网片,分次压抹20-25mm厚抗裂复合砂浆防护层。
(6)对保护层厚度偏小、底筋外露锈蚀的混凝土楼板,凿除疏松的混凝土层,直至露出坚实的混凝土基面,将钢筋进行打磨、除锈处理,保证钢筋表面无锈蚀层后,采用改性环氧树脂结构胶将混凝土结构面修补平整,再铺设钢丝网片,分次压抹10-15mm厚抗裂复合砂浆防护层。
(7)对混凝土楼板裂缝作注胶灌缝封闭处理;裂缝较少的楼板,灌缝毕后,垂直于裂缝方向粘贴碳纤维,以作局部加固补强处理:裂缝较多的楼板,先垂直于裂缝方向粘贴碳纤维,再对板底双向粘贴碳纤维,进行整体加固补强处理。
(8)对采用粘贴碳纤维法进行修复的混凝土构件,其表面应设置抗裂复合砂浆防护层。
(9)对存在渗漏的部位进行防水修补处理。
(10)对存在起砂现象的混凝土底板,先将起砂的混凝土面层进行凿除、清理,再铺设新的耐磨面层。
(11)对地下室A区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整改修复处理。
(12)地下室A)地下室**各部位的注浆等,建议循环多次进行,确认不再渗漏后再开展后续工作。
以上方案为建议性方案,
具体实施须由原设计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正式加固整改设计文件后方可进行,且应由具有加固补强特种行业施工资质且经验丰富的单位负责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加固整改设计图纸要求。
上述鉴定报告作出后,原、被告均提出异议,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原、被告提出的异议分别进行了回复。
原告因做该鉴定支付了鉴定费419,876元。
因鉴定时间较长,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国盈公司于2020年7月1日申请撤诉,中建二局撤回了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国盈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再次向本院起诉,同时向本院申请对联美品格小区地下室的整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委托湖南景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评估。
2021年4月26日,湖南景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发函,其中第二项要求“原设计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正式加固整改设计文件”。
经原、被告共同申请,双方均一致要求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正式加固整改设计文件;后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做出了《联美品格小区地下室A区加固整改工程》施工图,湖南景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长沙市联美品格小区地下室整改修复费用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长沙市联美品格小区地下室整改修复费用为689,549.55元。
原告为此支付了鉴定费11,2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国盈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效力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被告中建二局作为案涉工程的建设方,应当按照合同及质量保修书的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原告申请,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后作出的《鉴定报告》显示,被告中建二局所施工完成的联美品格小区地下室确实存在一系列质量问题,被告中建二局对此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被告中建二局辩称案涉工程已过保质期,亦已履行保修义务,故不再承担责任。
经审查,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2.1条、第2.2条约定防水防渗工程保修期限为5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案涉工程于2013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后,原告于2014年起至2018年间数次向被告中建二局发函,要求其对地下室渗漏水问题进行整改,出现质量问题时尚未经过保修期,被告虽履行过保修义务,但仍不符合质量规范要求,故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不予采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申请,在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正式加固整改设计文件后,湖南景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长沙市联美品格小区地下室整改修复费用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本院认为上述鉴定意见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通过专业技术作出,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造价鉴定报告显示长沙市联美品格小区地下室整改修复费用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