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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09]123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30
【实施日期】2009.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管
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晋城市<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晋城市《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
专用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山西省政府令第212号),进一步规范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晋煤经发[2008]57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公路运输无煤炭销售票和票吨不符出现量差煤炭的处置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委托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晋城分公司所属的煤焦销售营业站、出省煤焦管理站负责查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对发现无煤炭销售票或票吨不符出现量差的煤炭,负责进行处罚,并出具《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以下简称煤炭稽查票)和财政处罚收据。

第二章煤炭稽查、财政处罚收据的印制
第四条煤炭稽查票由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印制,是对无煤炭销售票和票吨不符出现量差的煤炭,在按规定对其处罚后,为其开具的通行证明票据。

第五条财政处罚收据是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与煤炭稽查票配套使用,同时开具,两票吨数必须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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