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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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
【发布部门】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发布日期】2009.02.03
【实施日期】2009.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
信息公布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工作,推进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我站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工作,推进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套的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以及我市注册的上述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外省市从事上述建设活动的不良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记录的不良行为的内容: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三)因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原因受到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被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通报批评的;
(五)被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
(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
(七)由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受到投诉及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条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汇总、审核、管理、公布各区县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上报的不良行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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