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增城市房改房商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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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增城市房改房商品化实
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增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8.03
•【字号】增府[1998]27号
•【施行日期】1998.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增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增城市房改房商品化实施办法
的通知
(增府[1998]27号)
各镇政府、沙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增城市房改房商品化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增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增城市房改房商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增城市房改房商品化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速实现住房商品化,根据《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穗府[1989]80号)、《广州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穗府[1995]86号)和《增城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增府[1989]第4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市按房改优惠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简称房改房),原产权单位隶属于本市的,经个人申请,原产权单位同意,可按本办法实行商品化。
原产权单位不
隶属于本市的,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也可按本办法实行商品化。
二、房改房商品化是指按本办法的评估标准对已购买的房改房评定商品价值,减去购房时评定的重置价,住户向原产权单位缴纳增值部分的20%后,原房改房成为商品房。
三、房改房商品化以自愿为原则,实行了商品化的房屋,由国土房管部门换发《房地产权证》,购房者享有同商品房同等的产权,可以入市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
出售、出租收入按章纳税后全部归个人所有。
四、房改房价值的评定标准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和楼层三个因素确定。
1999年6月30日前实行商品化的房改房,商品价标准定为:1995年后(含1995年)建成的房屋,框架结构的每平方米800元,砖混结构的每平方米600元,砖木结构的每平方米480元。
1995年前建成的房屋,按上述价值每年递减3%。
首层和顶层减5%,七层(含七层)以上减3%(具体价格见附表)。
房改房1999年7月1日后实行商品化的,其价格根据物价指数升幅作适当上调。
五、超标准面积的住房,购房时超面积部分已按市场价交纳房款的,该部分房屋不需交纳增值费;超面积部分按省人民政府《增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增城市房改房商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增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增城市房改房商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实行商品化的房改房,其占用的土地属划拨的(即未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的),须按分摊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其占用的土地属出让的,须按分摊面积交纳转让费。
1999年6月30日前交清增值费的,土地出让金或转让费按现行标准优惠70%计收(出让金统一为每平方米120元,转让费统一为每平方米30元);1999年7月1日后交清增值费的,土地出让金或转让费按当时标准的100%计收。
七、实行商品化的房改房,1999年6月30日前交清增值费的,免收营业税和契税。
每宗收取综合费250元。
八、房改房商品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
购房人向市房改办领取并填写《房改房商品化审批表》。
(二)单位批准。
原产权单位在《房改房商品化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按本方案的计价标准计算增值费和土地出让金。
(三)房改办审核。
产权单位或购房人将《房改房商品化审批表》送房改办审核后,由房改办通知购房人交纳增值费和出让金。
(四)换发新证。
在购房人交清款项后,房改办将资料移交国土房管局审核,购房人凭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换领完全产权的《房地产权证》。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购房后经规划部门批准由个人出资扩建增加了面积的,扩建部分的增值费按标准面积的增值费减半计收,增占土地面积的,按第六条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转让费。
(二)购房户主已故的,由配偶申请办理,户主及配偶均已故的,其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后再申请办理。
(三)购房人离婚的,由双方协议或法院确定的产权人申请办理。
(四)下岗、待岗人员在房改房商品化中与在岗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辞职、自动离职和单位辞退、开除人员购买的房改房,经原产权单位同意,也可实行商品化。
十、党政机关大院内、学校校园和工厂厂区内的房改房,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房改房,以及其他不适宜商品化的房改房,可由原产权单位决定是否实行商品化。
十一、房改房商品化收取的增值费,属本市的行政事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的,70%归市财政,30%由原产权单位留用;属集体企业单位的,全部由原产权单
位留用。
所有房改房商品化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或转让费全部归市财政。
十二、由单位组织兴建的集资房,属第一套住房的,可参照本方案实行商品化,增值额按评定价值减去集资时实际交纳的房价计算。
十三、本实施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十四、本实施办法自增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增城市房改房商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之日起施行。
附件增城市房改房商品价评定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