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创建市优质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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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创建市优质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创建市优质工程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市优质工程是指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工程施工质量经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评审,由市建设局复查、确认并公布的优质工程.
前款所称一定建设规模的具体标准应符合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负责制定的《泉州市(刺桐杯)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具体规定。

二、市建设局负责市优质工程创建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优质工程创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树立质量品牌意识,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大力开展市优质工程创建活动。

(一)标志性、纪念性建筑物,中型以上(含中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应当创建市优质工程。

(二)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度新开工项目应当至少创建二项市优质工程,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度新开工项目应当至少创建一项市优质工程;其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创建市优质工程。

四、创建市优质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现行有关工程标准规范以及我市工程建设有关规范性文件。

市优质工程评价具体评价标准应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泉州市(刺桐杯)优质工程评审办法》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创建市优质工程的质量控制重点应突出原材料、过程工序质量控制及功能效果测试。

市优质工程应当采用性能优良的材料和设备,或经各方确认的样板材料。

五、创建市优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当按有关规定创建市级文明工地,未被评为市级文明工地的,不得参加市优质工程评选;属于房屋建筑的,必须评为市优质结构工程方可参与市优质工程评选。

六、市优质工程应当实行优质优价。

优良工程增加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费率在其他措施费中列项计算.
招标人在编制预算造价(招标控制价)时,市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的具体标准按省优质工程创建增加费总额测算办法(详见附件1)的80%进行测算,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费率控制在2%-5%范围内,具体如下:
1
建筑工程:住宅3—5%、办公综合楼:3—4.5%、厂房2.5-4%
安装工程:住宅3—4.5%、办公综合楼:2。

5-4%、厂房2-3。

5%
市政工程:道路(排水管渠)2.5-4%、桥梁3-5%、其他市政2-5%
市优质工程增加费用列入不可竞争费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中市优质工程增加费低于按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市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计算的市优良工程增加费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创建市优质工程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创建市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执行的标准、费用的计算及支付办法、竣工结算时限、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奖励办法等内容。

合同约定创建市优质工程的项目,达不到市优质工程的,优质工程增加费不予支付。

但房屋建筑达到市优质结构工程,未达到市优质工程的,地基基础和结构工程创建增加费仍应按规定足额支付.
七、鼓励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节能技术产品创建市优质工程。

对于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节能技术产品等项目,现行消耗量定额缺项的,按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办法计算造价,计算依据和资料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补充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节能技术产品的定额项目。

八、对于应创建市优质工程的项目,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未体现优质优价条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依法公开招标项目未执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审查时责令纠正。

九、对获得市优质工程的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企业和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同时作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于获得市优质工程的施工企业优先进入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B类,对于获得国家鲁班奖、福建省优质工程的施工企业优先进入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A类;
十、对获得国家鲁班奖工程、福建省优质工程的施工企业,提倡建设单位予以一定的创优奖励费,并在合同中明确。

2
合同约定为创建市优质工程的,获得省优质工程的,奖励费为不低于创优工程合同总价的1%,获得鲁班奖的,奖励费为不低于创优工程合同总价的2%.
合同约定为创建福建省优质工程的,获得鲁班奖称号的,奖励费为创优工程合同总价的1.5%。

十一、创建市优质工程项目实行告知、信息公示、考评、表彰等制度.
创建市优质工程应实施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制定质量目标,并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市质协(详见附件2);
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负责创建市优质工程信息公示、市优质工程评定及档案建立等工作;
对已向泉州市建设局报备的创建市优质工程项目,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每年组织两次评审。

评审结果经市建设局核查、确认并公布,上半年公布一次,下半年公布一次。

十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优质工程创建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市优质工程创建实施过程的监管,有序推进市优质工程创建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创建市优质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有关协会要加大市优质工程创建过程的技术指导,提高市优质工程创建活动的成效。

十三、在市优质工程评定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市优质工程评选专家在评优活动中不按评价标准进行评选、收取参评对象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十四、对未按规定要求创建市优质工程的责任企业和相关责任个人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并实行差异化管理,增加监督和检查频率。

十五、创建市级优质工程的同时创建省优质工程的,同时依照《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优质工程创建增加费总额测算办法
3
2、泉州市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备案登记表
附件1
省优质工程创建增加费总额测算办法
4
附件2
泉州市优质工程创建活动
登记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5
泉州市建设局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六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市建设局、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各一份。

2、申报单位应提供创建市优质工程计划书四份。

6
工程基本情况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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