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神铁路公司安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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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神铁路公司安检管理办法
第一篇:包神铁路公司安检管理办法
包神铁路公司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包神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包神铁路车站危险品检查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安检查危工作的意见》(铁道部{2010}99号)、《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铁道部2010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品安全检查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对旅客携带品以及托运包裹的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具体品名以国家有关法规和铁道部发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规定的品名为准。
第四条包神铁路公司成立由主要行政领导挂帅,公安分局牵头,客运、安监、计划、财务、劳卫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安检领导小组,负责安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检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安分局。
公安分局负责安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实施,客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计划、财务、劳卫等部门负责设备、人员等保障工作。
安检工作任务繁重的东胜站、达旗站、神东站,由公安分局派出所所长负责,成立以公安民警、铁路职工为骨干,以铁路安保人员为辅助力量的专职安检队伍,每支安检队伍由公安民警领导,每班安检人员由公安民警带班。
第五条安检查危工作岗位职责,每班安检人员由公安民警带班,设四个安检岗位:
(一)引导维护旅客安检秩序岗位,由值班公安民警负责,引导组织旅客依次进行安检。
(二)安检仪值机岗位,由专职安检员(公安协警和车站客运人员)负责,对旅客行李逐件进行X光检验。
(三)手工人身检查岗位,由专职安检人员(公安协警)负责,
对进站旅客逐人进行人身检查。
(四)候车室出口引导岗位,由车站客运人员负责,防止旅客由候车室出口进入候车室。
带班公安民警要认真组织安检查危工作,指挥执勤民警及时处置检查出的可疑物品和人员,维护候车室、售票厅、站台的工作秩序。
第六条安检查危工作要求
每台安检仪实行“专人引导、专人值机、专人手检、专人处置”的查危工作模式,确保对进站旅客逐人检查,行李逐件进行X光安检仪检查,对可疑行李开包检查。
第七条没有设派出所的车站应当成立由站长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检工作小组,负责本站的危险品的安检工作。
行李房的管理单位要组建以职工为主的专职安检队伍,并接受所在车站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列车上要成立列车长负责,列车乘警和客运乘务、检车乘务人员参加的安检工作小组,负责对旅客列车的危险品的安检工作。
第九条危险品的处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安检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安检职责,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漏检、漏查危险品发生重大安全问题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破坏的,责任人负责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篇:包神铁路公司员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包神铁路公司员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员工学历教育管理,保证员工队伍知识结构不断优化、素质不断提高,逐步实现人才工程目标,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员工学历教育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认证的原则。
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员工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下达公司所属单位执行。
员工取得成人教育后续学历、学位证书,均要通过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审查和认证。
(二)坚持全面优化队伍结构、鼓励进修高层次学历学位的原则。
为适应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需要,必须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因此要对不同层次的职工,有计划开展学历教育提高,注重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三)坚持学用一致、按需培训的原则。
员工参加学历教育必须立足于工作岗位的需要,努力提高本专业、本岗位的工作能力。
各单位要立足长远,根据发展的需要,有计划选送员工参加学历教育的学习,加快复合型、全能型、一专多能型人才的培养步伐。
(四)坚持以铁路院校为主,其他学校为辅的原则。
员
工参加铁路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原则上在铁路院校学习,其它专业由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指定院校学习。
(五)严格审批程序的原则。
员工参加学历教育要严格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办理申请报考的审批手续。
二、在职员工参加学历教育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报考学历教育的公司员工须工作满1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在本单位考核中为绩效优秀员工;
(二)须符合教育部有关招生报名条件;
(三)报考的专业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岗位相符;
三、报名程序
员工要求参加学历教育学习,且满足上述报名条件,按以下程序报名。
(一)首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职工申请学历教育审批表”。
(二)申请表要由各单位按照公司下达的计划,严格审查报考资格、控制报考人数,由本单位集体研究同意。
(三)各单位集体研究报名人选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
(四)公司审批。
四、学历认证备案程序
员工取得毕业证证书后,将证书和有关档案材料送培训
五、学历教育办班条件
(一)达到办班人数要求的大专、本科班由培训中心组织办班,
达不到办班人数的其他专业班,到培训中心指定的学校学习。
(二)培训中心组织的大专、本科班“基础课程”原则上以自学为主,不进行面授学习安排;专业课程要严格按照学校、培训中心的教学计划进行集中授课,学生根据学校的教学大纲完成学习任务。
在集中授课期间,面授学习课时达不到85%的学员不得参加考试(根据学员的考勤来确定),推迟该学员毕业时间。
六、学习措施
(一)培训中心要按教学计划提前一周在公司办公网下发学习通知,各单位合理安排,学员按时参加,如参加不了的人员请假条要有领导的鉴章。
(二)在学习过程中,班主任要传达学习的要求、内容、注意事项、课时安排、师资情况等。
班主任要严格考勤,每天下课前要再次进行点名,以防学员早退,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业务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
班长协助班主任
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七、费用报销
(一)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员工,学费由本人先垫付,学习期满后凭毕业证学费一次性报销,未取得毕业证不予报销学费。
(二)报销比例:
由公司培训中心统一办班的员工,学习考试中所有课程全部及格者,报销学费的100%;不及格课程1门扣总学费10%,以此类推不及格课程5门报销学费的50%;不及格课程在5门(不包括5门)以上者,学费自理;
不在培训中心统一办班、在其他学校学习的员工,拿到毕业证后,到培训中心复试备案,专业课程复试成绩超过80分(含80分)以上的学员报销全部学费,复试成绩达到60分(含60分)以上者报销50%学费,复试成绩60分(不含60分)以下者不予报销学费,不参加培训中心复试者不予承认学历。
第三篇:包神铁路公司2015年防洪工作安排
附件
包神铁路公司2015年防洪工作安排
一、组织机构
(一)公司成立防洪抢险指挥部,负责公司防洪的日常指挥工作总指挥:崔耀林
副总指挥:吕琛杰吴真刘朝晖雷振江白文光成员:高玉春张官全项程民柴宇刘照川
刘衡张瑞薛鑫李招虎陶文亮
刘耀斌郝开封杨金亮李斌窦敏
闫平刘金郎刘胜江周川杨尚霄
李文勇高君刘相君韩哲文袁磊
麻建平
防洪工作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办公室主任由生产技术部主任兼任;防洪办公室负责承担对公司防洪工作的落实、检查、考核及汇报等各项日常工作。
主任:高玉春
副主任:刘照川刘衡张瑞
(二)各单位要逐级(站区、工队、工区)成立防洪抢险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篇:安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燃集团农村及乡镇项目战略发展要求,指导项目公司按照集团要求推进农村及乡镇项目的实施,特制定《农村及乡镇户内安检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
二、参考依据
本工作指引,是根据《中燃集团项目公司居民入户安检管理工作指引》、《中燃集团项目公司居民入户安检员技术指引》的要求,结合农村及乡镇用户的实际情况编撰而成。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集团项目公司农村及乡镇用户的安检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
农村及乡镇用户由于分布面广、室内使用燃气环境负责、村民安全意识薄弱等弱点,容易出现违规用气行为。
与成燃项目的户内安检工作相比,在安检人员配置、专业能力、成本控制等方面要求相对较高,因此项目公司需加大农村及乡镇用户的安检投入,确保安全用气。
一、一般要求
1、公司须每年为农村及乡镇用户的户内燃气设施提供至少一次定期的安全检查,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并提供增值服务。
2、农村及乡镇用户的安全检查工作,必须由持有燃气低压管工证或燃气具维修证的人员进行。
3、公司应和政府相关部门、村委等进行多方协调,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村委对安检工作的支持。
二、检查范围
1、表在户内:以入户为分界点,包括用户庭院内的管道、燃气表、连接软管、燃气具等。
2、表在户外:以表前阀门为分界点。
三、实施方式
因农村及乡镇用户分布广阔,建议以自然村为单位,采取集中安检员进村的方式进行安检,并设置安检咨询点。
四、安检物料
农村及乡镇用户的安检工作应配置以下安检工具:U型压力计、可燃气体检漏仪、三通、钳、螺丝刀、扳手、垫布、抹布及标准工具包等,以及工作单、通知单、宣传资料,常用的物料,如波纹管、报警器、保险资料等。
五、制定检查计划
1、根据安检周期,以自然村为单位,制定每年安检时间表;
2、实施安检时,需提前3天对即将安检的区域张贴安检通知及说明有关配合事项,通知上须强调如何识别安检员身份,减少用户受骗,如能取得村委工作人员的现场协调效果更佳;
3、入户安检时间段的安排,以不影响用户生活为原则,正常可在
早8点至晚6点之间,如遇农忙时间段可调整安检时间,因农村治安的复杂性,不建议晚上进行安检。
六、设置安检咨询点
1、进村集中安检前,寻求村委会的支持,确定安检咨询点的场地,如场地为露天场所,需临时设置帐篷。
2、咨询点所需物流包括:横幅、展架、桌子、凳子、音响、宣传单据、安全须知、波纹管、报警器、切断阀等。
3、安检咨询点需设置服务电话,电话号码需提前公布(前期与村委会协调时公布、在安检宣传海报中公布),以便用户咨询。
第三章入户检查流程
一、入户安检流程图
二、流程说明
(一)成功入户
1、入户前,安检人员应向用户解释检查目的、所需时间;
2、安检员可配备垫布、鞋套及手套,检查是皮面弄脏用户场所;
3、如涉及更换软管/零件产生收费时,必须先向用户解释并征求意见,并告知公司的相关收费标准;
4、检查完毕后,若无安全隐患,应在燃气表上贴上“成功安检”标贴;
5、将检查结果填写在工作单内,并向用户解释检查结果;
6、把基本安全用气知识告知用户,如使用燃气时,不得离人;保持室内通风;保证室内燃气设施有足够的安全间距;当怀疑有燃气泄漏时,开窗通风、禁开关电器,到室外安全处拨打抢修服务电话等;
7、提供增重服务;
8、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等宣传资料;
9、完成检查后,必须清洁检查现场,方可离开;
10、完成检查后,必须完整填写安检单,请用户签署。
(二)到访不遇、拒绝检查
1、如到访时用户不在家,必须留下“到访不遇卡”,卡上写明安检咨询点的位置及电话,以便用户联系;
2、如用户拒绝检查,安检人员应向用户解释,争取入户检查,或寻求村委的支持,争取入户检查;
3、当完成整个村庄的案件后,应村委报告检查结果;
4、对到访不遇或拒绝检查的用户,当天统计给村委,让村委协助跟进检查。
(三)漏气处置
1、若发现用户室内有漏气现象,需立即做修复;
2、若漏气无法立即修复,则关闭表前阀,告知用户,然后通知相关负责人跟进处置;
3、若发现管道严重锈蚀或漏气,须立即设法止漏,若立即止漏有困难,则应立即请求支援并留守现场,必须对漏气现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直至公司抢修人员赶到为止。
(四)安全隐患处置
1、发现用户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向用户解释不安全的因素及建议即时维修、更换、整改;
2、如用户拒绝时则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限期整改,并拍照取证;
3、若该隐患可能导致用户生命财产受损时,在向用户解释清楚的前提下,可拆除或停气,在不安全燃具(设施)的明显位置贴上“严禁使用”的标贴,并向用户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
4、在整改期限前,安检员应主动联系用户,检查整改结果。
如用户仍未配合隐患整改,则向用户再次发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3日内整改,并向村委发出联络函,请求配合跟进,同时限量售气或停气。
(五)安全隐患分级
1、一级安全隐患:此类隐患有实时危险,必须马上整改,如未及时整改,必要时可停止供气;
包括:漏气,室内使用直排式热水器,烟道式热水器安装在密闭空间并且没安装烟管,灶具私改。
2、二级安全隐患:此类隐患有可预见的危险,须整改,如未能进
行整改,需跟进;包括:软管穿墙、超长、有接口、无管箍,软管受热辐射,未使用气时,单嘴没用堵头封堵,管道锈蚀四级以上,热水器安装在橱柜内,燃气管道、气表与电力设备
间距不够,燃气表安装在卧室、客厅,燃气管道上缠绕电线,管道暗埋,立管安装在浴室或卫生间,燃气表严重锈蚀、损坏或计量不准。
3、三级安全隐患:此类隐患未有实施危险,向用户提出改善建议,并日后跟进。
包括:热水器、燃气具超过规定年限,旋塞阀老化,燃气表或管道上搭挂杂物,穿强管道未加套管。
(六)盗气处置
安检人员若发现用户盗气迹象,应立即电话通知公司,拍照取证并留守现场,以待后续人员跟进处理。
第四章入户安检内容
一、户内燃气管道检查
1、使用U型水柱,检查户内燃气设施是否漏气,如有漏气,则使用检漏仪或检漏液,查找漏气点;
2、检查室内燃气管道的锈蚀状况;
3、检查用户是否在燃气管道上搭挂重物;
4、管道有否被封闭、不通风;
5、管道有无私改、私接现象;
6、管道材质及接口填料是否符合要求;
7、管道与周围其他设施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8、检查阀门是否顺畅及安装位置是否方便操作。
二、燃气软管检查
1、要求用户更换过期的软管,建议使用燃气专用软管;
2、软管长度是否超过国标规定(GB50028不应超过2m);
3、软管及接口是否有漏气;
4、软管材质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5、软管是否存在老化现象;
6、软管有否受到燃气用具的热辐射;
7、软管是否有暗设及穿墙、门窗等情况;
8、软管有否装上管夹固定。
三、燃气表检查
1、使用可燃气体检漏仪或肥皂水检查燃气表/阀门、调压器(如有);
2、检查燃气表外观有否锈蚀;
3、检查燃气表有否损坏,检查燃气表在最小流量下是否正常工作(通气但不转动);
4、必须独立开启个别燃具,以防有旁通管绕过燃气表盗气;
5、检查燃气表与周边其他设施是否有足够的安全间距;
6、检查燃气表安装位置是否通风良好;
7、检查表前阀门的安装位置是否方便开关;
8、记录燃气表的品牌,型号及入气口位置;
9、IC卡表还应检查液晶屏与基表指数是否相符,是否存在直通气的情况,即:IC卡表内的只能切断阀失灵,且非或无电池时IC卡表还能继续使用。
四、燃气灶检查
(一)一般检查
1、记录灶具的类型,品牌,型号;
2、检查燃烧火焰是否正常;
3、检查自动熄火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4、检查是否到判费年限(判废年限为8年);
5、检查使用处通风情况;
6、检查灶具的点火性能,若大货微弱无力,应通知用户及时更换电池。
(二)如灶具时中燃宝产品,须增加以下检查项目:
1、检查灶具操作是否正常,各部件有否松动、脱落,点火线接驳件是否紧密;
2、检查并清理大小炉头、火盖;
3、检查打火旋钮、调火杠杆的使用是否正常;
4、安检人员应带备一些常用的零配件,以便进行维修;
5、安检后应主动向用户提供有关燃具保养得信息,例如清理清扫灶具炉头、擦拭燃具表面、冬季使用热水器后放空余水等。
五、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检查
(一)一般检查
1、记录热水器、采暖炉的型号、品牌、型号;
2、检查燃烧火焰是否正常;
3、检查是否有使用烟道式热水器;
4、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安装是否规范;
5、检查是否达到判废年限(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判废年限为8年);
6、检查使用处通风情况;
7、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各接口是否漏气;
8、燃烧的废气是否完全排出室外及烟道是否有破损,排烟口与周边物体的安全间距是否合格。
(二)如热水器是中燃宝产品,须增加以下检查项目:
1、检查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操作是否正常(点火、温度调节、火力调节是否顺畅),各部件是否松动、脱落;
2、安检人员应带备一些常用的零配件,以便进行维修;
3、安检后应主动向用户提供有关燃具保养得信息,例如冬季使用热水器后放空余水等。
六、安全用气宣传内容
1、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2、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3、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气化器等设施的专用房内不得有人居住、堆放杂物等;
4、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5、连接燃气用具的软管应定期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软管,并应安
装牢固,不得超过2米;
6、正常情况下严禁用户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用阀门;
7、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在安全的地
方切断电源、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应及时向燃气公司保修,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
8、应协助供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抢修。
七、拍照存档
安检结束时,需对检查现场拍摄照片存档:
1、如有存在安全隐患,需对整改前后的位置进行拍照存档;
2、拍摄室内燃气设施全景;
3、拍摄燃气表,包括使用位置;
4、拍摄燃气灶正面照片,包括是否有熄火保护装置;
5、拍摄热水器的使用位置,包括烟道的安装情况;
6、拍摄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
第五章培训考核
一、人员培训
培训分为外部培训及内部培训,项目公司入户安检人员需经过外部培训,并取得燃气主管部门认可的燃气管道及燃气具安装、维修资格证/安检资格证,项目公司需按照本管理要求,每年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活动。
(一)培训目的
1、安检人员进一步熟悉入户安检工作的流程及要点;
2、安检人员能熟练识别用户燃气设施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及处理措施;
3、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维护,增强安检人员的安全意识;
4、提高安检人员的工作效率;
5、熟练掌握与用户沟通的方法及技巧。
(二)培训要求
1、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相应
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2、所有专职安检员必须接受培训,并取得政府认可的资质证;
3、通过组织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来评价安检技术员的能力标准。
二、电话回访
进行安检后,稽查人员抽取部分工作单,由热线电话调查形式访问用户对安检的意见。
三、再访核查
进行安检后,稽查人员抽取部分工作单,由稽查以再访用户的形式进行检查,了解用户对安检的意见。
第六章
一、本指引由公司运营部负责解释。
二、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第五篇:安检人员管理办法
安检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措施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检员的管理,保证安检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安检员由所在单位管理,矿安检员由安检部管理,受公司安检部业务指导。
第三条安检员上岗条件:
(一)矿安全科安检员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2.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露天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3.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从事现场工作三年以上。
(二)各生产单位安检员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煤矿安全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单位的标准、规程;2.具有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3.具有中技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从事现场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条安检员在检查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条安检员职责:
(一)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矿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矿所属区域内的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重点检查。
(三)查处现场作业过程中的“三违”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和处罚意见。
(四)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五)参加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六条安检员履行职责,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随时进入作业场所进行检查;
(二)参加矿安全生产会议;
(三)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了解安全工作情况;
(四)在检查中发现影响安全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或者处罚;
(五)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设备、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六)发现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给予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
(七)发现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劳动保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
(八)法律、法规予以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安检员必须把每周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内容、参加人员详细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跟踪检查。
每月20日前把当月自查自改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报矿安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