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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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目的
为保障我国核电厂的安全运行,有效预防和控制核事故,减轻核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4.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 《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指南》;
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核电厂发生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四、应急组织体系
1. 国家核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国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和指挥。

2. 省级核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和指挥。

3. 核电厂应急指挥部:负责本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和指挥。

4. 核事故应急专业技术小组:负责核事故应急技术支持工作。

五、应急响应等级
1. 应急待命:核电厂发生异常情况,可能引发核事故,但尚未发生核事故。

2. 厂房应急:核电厂发生核事故,但事故影响范围仅限于厂房内部。

3. 场区应急:核电厂发生核事故,事故影响范围扩大至场区内部。

4. 场外应急:核电厂发生核事故,事故影响范围扩大至场外。

六、应急响应措施
1. 事故报告:核电厂发生核事故后,立即向国家核应急指挥部报告。

2. 应急指挥:国家核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响应。

3. 人员疏散:根据事故情况,及时组织受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

4. 辐射监测:对受影响区域进行辐射监测,确保公众安全。

5. 环境监测:对受影响区域的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环境安全。

6. 医疗救护: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对受辐射影响的伤员进行救治。

7. 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核事故相关信息。

8. 国际援助:根据需要,请求国际援助。

七、应急恢复
1. 恢复核电厂正常运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核电厂的正常运行。

2. 环境修复:对受核事故影响的环境进行修复。

3. 人员安置:对受影响人员进行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

4. 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开核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八、保障措施
1. 人员保障:组织专业应急队伍,提高应急人员素质。

2. 资金保障:设立核事故应急专项资金,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3. 设备保障: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4. 技术保障:加强核事故应急技术研发,提高核事故应急水平。

5. 法律保障:完善核事故应急法律法规,确保核事故应急工作依法进行。

九、附则
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预案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解释。

3. 本预案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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