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文书]劳动合同法三审稿草案(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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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三稿(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稿(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稿(精选多篇)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从北京市第七届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上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安排审议的25件法律草案之一《劳动合同法草案》已进入立法程序,正积极调研和征求意见。

针对当前劳动者面临的“短期合同”、“不签订书面合同”、“试用期过长”等现实问题,法律草案给予劳动者全面保护。

在此次研讨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的负责人就草案中的有关意见向与会专家征求建议。

意见一:没有书面合同视为已签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已经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的,除非劳动者认为自己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否则视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要签订书面合同。

可是,在实践中,书面合同的签订率不高。

这一规定是为了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合同。

意见二:试用期与合同期比例应适当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成适当比例。

劳动合同期限短,试用期便短。

劳动合同期6个月以下的,最多只有15日的试用期。

1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120天。

高级岗位试用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80天。

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遏制用人单位反复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的草案中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即使该劳动者调出单位再回来,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意见三:合同自然终止员工可获补偿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该劳动者续约,也要补偿劳动者。

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对劳动者来说难以感受稳定的工作状态。

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长期合同,拟定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约的,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一定金额的补偿金。

意见四:用人单位裁员时老职工后走用人单位确实需要裁员的,不仅要提前与职工说明情况,而且还应该后裁减老职工。

劳动合同法草案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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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

; 第六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用人单位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7.06.24•【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07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再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三次审议稿的几个主要问题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交换意见,反复研究。

6月11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三次审议稿逐条进行了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6月19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劳动合同法涉及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保护,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应有所体现。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认为,劳动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前者是由属于社会法的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后者是由属于民法的合同法调整的。

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三审稿草案(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三审稿草案(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三审稿草案(精选多篇)第一篇:我看《劳动合同法(草案)》我看《劳动合同法(草案)》土木0603 17号王海【内容提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规范劳动条件的最重要依据。

但对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理论上没有辩明,立法上也无法找到统一、清晰的思路。

学者间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的认识存在合同说、法规范说、集体合意说、根据二分说。

现行法上有关劳动规章的性质大抵可认为是采纳了“法规范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5条、第31条、第44条、第51条虽对劳动规章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基于对劳动规章制度性质认识上的偏差,相关制度的设计颇值得考量。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草案格式条款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适用于该单位的劳动规则,是劳动者在共同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与准则。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高速发展,劳动者数量巨增,劳动分工也日益精细。

企业为了合理有效地经营管理,制定劳动者所应普遍遵循的劳动规章制度,将各种各样的劳动条件予以整理统一,实有必要。

在集体协商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劳动基准等由集体合同约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几乎只关注企业纪律、工作作业秩序,而在我国,集体协商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劳动规章制度)是规范劳动条件的最重要依据。

然而,劳动规章制度性质如何?申言之,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为什么能起到约束劳动者的作用?在理论上没有辩明,立法上也无法找到清晰的思路。

实践中,劳动规章制度几成用人单位剥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工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有关劳动规章制度的争议日益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5条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制订和公告,第31条第(2)项对劳动者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第44条对劳动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第51条对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作了相应规定,其中失当之处颇多。

本文拟从劳动规章制度性质的理论争议、现行法上有关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则梳理出发,探讨《草案》中劳动规章制度规则的完善。

【精品】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

【精品】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
一、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和草案起草过程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

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规范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尤其是在2008年以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对于维护企业职工队伍和社会和谐稳定,引导企业与职工和衷共济、共克难关起到了积极作用。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

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

这些问题如不
尽快解决,必然给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和2011年对劳动合同法进行的执法检查中都明确要求,要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对此也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从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尽快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目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目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目录一、前言二、合同双方基本信息三、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十二、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聘请乙方提供劳动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二、合同双方基本信息甲方(以下简称“雇主”):1. 名称:2. 地址:3. 联系人:乙方(以下简称“雇员”):1. 姓名:2. 身份证号码:3. 地址:4. 联系电话:三、合同期限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2. 本合同期满前,如双方同意续签,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承担岗位名称为【】的工作。

2.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天【】小时,每周【】天。

2. 甲方应保证乙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3. 乙方有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六、劳动报酬1.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为【】元/月。

2.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拖欠。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包括带薪年休假、产假、婚假等。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 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2. 甲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职业危害,保障乙方身体健康。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2. 合同期满前,如双方同意续签,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劳动合同法草案

劳动合同法草案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者有权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权利。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 劳动报酬;5. 社会保险;6. 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7. 劳动合同期限;8. 违约责任;9.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劳动合同法草案应由专业法律人士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劳动合同法草案

劳动合同法草案

劳动合同法草案
一、前言
劳动合同法作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对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劳动合同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今劳动关系的新特点,因此制定一部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等进行探讨。

二、草案起草背景
1.现行劳动合同法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2.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提高法律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

三、草案主要内容
1. 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
•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和程序。

•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程序,包括双方解除、雇主解除和劳动者解除等情形。

2. 劳动报酬和福利
•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

•规定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年假等有关福利待遇。

3. 劳动时间和休息
•规定了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的规定。

•规定了休息时间和休息日的安排。

4.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变更条件和程序。

•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和程序。

5. 法律责任
•明确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总结
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制定旨在提升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希望通过这部草案的制定,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全社会劳动标准的提高。

[事务文书]劳动合同法修订(多篇范文)

[事务文书]劳动合同法修订(多篇范文)

劳动合同法修订《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修改建议XX-06-19 来源:洪桂彬的劳动关系博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13日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三次委员长会议。

会议决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6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

根据委员长会议建议的议程,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将首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

鉴于本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主要聚焦于社会广泛关注的“劳务派遣”问题,笔者从法律实践者的角度对劳务派遣的立法与现实之间实不符之处略做分析,以期为即将展开的修改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一、提高劳务派遣准入门槛,规范派遣机构资质【关键条款】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修改理由】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但实践当中关于“注册资本50万”的要求形同虚设,投资人完全可以通过代注册完成资本要求。

而大量缺乏人力资源管理、法务管理经验的企业进入劳务派遣市场,也直接导致了劳动者权利被模式、低价竞争等现象较为普遍,甚至很多公益性组织也参与劳务派遣运营,扰乱了市场秩序。

如在上海,非正规就业组织不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从事劳务派遣的行为引发了诸多争议。

【修改建议】笔者认为,应当从主体资格角度提高劳务派遣的市场准入门槛,方式有二:方式一:劳务派遣单位在完成工商登记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如规定“ 劳务派遣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方式二:由用工单位完成劳务派遣用工的政府备案手续,如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限制跨地劳务派遣,规范社会保险缴纳【关键条款】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6.1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2007年6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合同第三节其他用工形式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三审稿草案

劳动合同法三审稿草案

劳动合同法三审稿草案劳动合同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并处理双方劳动关系的活动。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子或者其他形式达成劳动合同。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记载劳动者的姓名、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第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以及争议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方都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给予特殊待遇的,非就业人员享受劳动合同保护。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记载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记载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

第十五条新入职的劳动者应当在试用期届满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未经合同订立的,试用期满即为正式工作。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十六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劳动的特殊保护。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不得歧视劳动者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十八条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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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订草案【篇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课件】一、《劳动法修正案》的相关问题(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概述1、修正案通过时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以145票赞成、6票弃权表决通过。

2、修正案实施时间2013年7月1日起施行3、修正案主要内容此次《劳动合同法》修订的内容集中在劳务派遣章节,其他内容未作修订。

(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内容与影响1、劳务派遣公司资质要求。

修订关键:注册资本增加、需行政许可。

修订条款:第57条《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要求。

修订关键:强化、细化同工同酬的要求。

修订条款:第63条《劳动合同法》: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劳动合同法三审稿草案(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三审稿草案(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三审稿草案(精选多篇)》摘要:《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5条对劳动规制容、制订和公告3条()项对劳动者违反劳动规制效力条对劳动规制监督管理5条对劳动规制违反法律规定作了相应规定其失当处颇多,.劳动规制计入劳动合劳动规制订入劳动合是劳动规制规制前提也是劳动规制效力基础,草案规定劳动合期满、劳动合约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养老保险待遇或者用人单位歇业、散、破产、关闭劳动合终止(三十七条)我看《劳动合法(草案)》我看《劳动合法(草案)》土木0603 7王海【容提要】用人单位劳动规制是规劳动条件重要依据但对劳动规制性质理论上没有辩明立法上也无法到统、清晰思路学者对劳动规制性质认识存合说、法规说、集体合说、根据二分说现行法上有关劳动规性质抵可认是采纳了“法规说”《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草案)》5条、3条、条、5条虽对劳动规制作了较全面规定但基对劳动规制性质认识上偏差相关制设计颇值得考量【关键词】劳动规制劳动合法草案格式条款劳动规制是用人单位制定适用该单位劳动规则是劳动者共劳动程必须遵守行规与准则随着社会化生产高速发展劳动者数量巨增劳动分工也日益精细企业了合理有效地营管理制定劳动者所应普遍遵循劳动规制将各种各样劳动条件予以整理统实有必要集体协商制较发达国劳动基准等由集体合约定劳动规制容几乎只关企业纪律、工作作业秩序而我国集体协商能充分发挥作用实践用人单位劳动规制(以下简称劳动规制)是规劳动条件重要依据然而劳动规制性质如何?申言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劳动规制什么能起到约束劳动者作用?理论上没有辩明立法上也无法到清晰思路实践劳动规制几成用人单位剥夺劳动者劳动权利工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有关劳动规制争议日益增加《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5条对劳动规制容、制订和公告3条()项对劳动者违反劳动规制效力条对劳动规制监督管理5条对劳动规制违反法律规定作了相应规定其失当处颇多拟从劳动规制性质理论争议、现行法上有关劳动规制规则梳理出发探讨《草案》劳动规制规则完善、关劳动规制性质争议及其现行法上界定()学者关劳动规制性质争议关劳动规制性质主要观有.合说.法规说3.集体合说.根据二分说(二)我国现行法上对劳动规制性质界定.我国现行法上关劳动规制规定.我国现行法上关劳动规制性质三、劳动规制性质我见依笔者愚见劳动规制性质上属格式条款其理由如下就劳动规制形式而言规格化和定型化是其特与格式条款形式相合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订立合与对方协商条款规格化和定型化合条款由方当事人单方提出其目以条款与多数相对人缔约两曾被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王泽鉴教授定格式合(条款)两特征笔者认格式条款重订约前即已由单方制定出而不“重复使用”就劳动规制整体容而言是用人单位以其济、社会优势地位采用别劳动合共通容加以体系化、定型化而成故与格式条款形式无异二就劳动规制实质而言劳动规制由用人单位单方拟定劳动者对劳动规制形成并无磋商交涉机会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不能对其容作增删修改与格式条款实质相虽然劳动规制制定有劳动者参与环节但仍由单位行政定和公布并以单位行政件基形式存劳动者只可表示接受与否否则劳动关系不成立三就我国目前劳动合实践劳动规制劳动合出现不外有以下两种形式则明定用人单位劳动规制是劳动合容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二则明定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劳动规制以及劳动者违反劳动规制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规制进行处理由可见我国劳动规制作合条款起着约束劳动者作用亦即劳动规制效力双方当事人合(只不有合表现形式不而已)四上述四种学说()合说尚反映劳动规制质特征以劳动者(承诺)作劳动规制产生法律效力条件并不能反映现实生活真实情况事实上劳动者对劳动规制多数体现默示或录用概括性与传统合成立上承诺异其趣现实劳动规制属单位部规居弱者地位劳动者对劳动规制制定与变更全无置喙余地更无拒绝适用由()法律规说分提高劳动规制法律地位不当地授予私人以“立法”权使用人单位因立近乎国对人民统治地位而且用人单位基所有权可以统制单位物但无法统制劳动者;习惯法我国是否是法种尚值研究()《草案》相关规定《草案》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规制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用人单位规制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工会、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讨论通或者通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用人单位规制应当单位公告”条集规定了劳动规制制定主体(用人单位)、容(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福利、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民主程序(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工会、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讨论通或者通平等协商作出规定)以及公示(单位公告)《草案》3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除劳动合??(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制按照用人单位规制应当除劳动合??”项规定直接赋予劳动规制以法律效力直接承认其除劳动合事由效力《草案》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制情况进行监督检()用人单位制定规制情况??”项规定了劳动规制行政监督《草案》5条规定“依照法应当工会、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讨论通或者通平等协商作出规定事项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规定无效该事项按照工会、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会提出相应方案执行用人单位制定规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应当通集体合规定事项订立集体合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条明确规定了民主程序劳动规制无效(二)《草案》相关条款重构笔者者建议明确了劳动规制属格式条款基础上结合规制格式条款法理重构《草案》相关条款.劳动规制制定首先应当坚持劳动规制制定主体用人单位这合劳动规制作格式条款特征即单方定性至受到学界批评制定主体不明确问题采格式条款说情况下将迎刃而因劳动合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里用人单位当然是用人单位思定机关和对外思表达机关目无疑问.劳动规制计入劳动合劳动规制订入劳动合是劳动规制规制前提也是劳动规制效力基础劳动规制作格式条款虽广泛使用并不当然具有约束劳动者效力仍须由双方当事人思合致才能成劳动合容劳动规制作格式条款如何订入劳动合与传统别磋商缔约应有不关劳动规制效力作劳动合容劳动规制应受《草案》劳动合效力规定规制但该规定不无检讨必要笔者建议结合我国《合法》规定对劳动规制效力作如下规定劳动规制绝对无效劳动规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推荐打开集体合强行性规定免除或减轻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使劳动者抛弃权利或限制其权利行使以及其他对劳动者有重不利益绝对无效二劳动规制相对无效劳动规制违反诚信原则对劳动者显失公平无效劳动规制有以下情形推定其显失公平()违反平等原则()劳动规制与其所排除不予适用任性规定立法旨显相矛盾(3)劳动合主要权利和义因劳动规制限制致使其合目难以达成【作者介绍】国人民学法学院、国人民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心释与参考献所称劳动规制与劳动纪律、部劳动规则其义参见高圣平《用人单位部规制司法控制》(刊稿)参见[日]西村健郎等《劳动法讲义三劳动保护法》有斐阁983年版0页引刘志鹏《劳动法理论与判研究》无照出版有限公司0年版6页多见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学出版社0年版338页参见黄越钦《从劳工法探讨企业管理规性质》《政法学评论》7期;刘志鹏《论工作规则法律性质及其不利益变更效力》《律师通讯》3期;吕荣海《劳动法法及其适用关系研究》蔚理有限公司0年版77页以下二劳动合法(二审稿)关员工入职管理规定析劳动合法(二审稿)关员工入职管理规定析、劳动合法(二审稿)关员工入职管理规定析录用手续办理用人单位用工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面劳动合《关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通知》今年开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签订了劳动合就要签订劳动合日起30日到劳动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终止合须终止7日进行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要30日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到0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起签订劳动合基础劳动用工备案制实现国、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基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上海市职工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全工制职工录用日起30日持下列材到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区县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全工制职工终止或除劳动关系应7日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入职登记表入职登记表是应聘者单方填写表格目主要是保证应聘者提供正确人信息信息准确程某种程上会影响公司策、行正确性乃至其他不到事项劳动合签订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应当用工日起月订立面劳动合用人单位办理用工手续订立面劳动合与劳动者约定待遇不明确新招用劳动者待遇应当按照企业或者行业集体合规定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工酬有下列情形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续延劳动合劳动者已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制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劳动者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续签现行劳动法规定二十条劳动者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续延劳动合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违反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除或者终止劳动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四十六条规定济补偿标准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企业告知义与员工信息披露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容、工作条件、工作地、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与劳动合直接相关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劳动者与劳动合直接相关基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下列劳动合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用人单位免除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现行法律背景下法律《劳动法》十八条款二项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无效劳动合即便如你又将怎么处理双方已建立起劳动关系呢?试用期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法》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长不得超六月” 试用期工劳动者试用期工不得低岗位低工或者劳动合约定工分八十试用期与其他期限区别所谓其他期限主要是指历史上或现实生活存各类期限主要有见习期、实习期、培训期见习期、实习期、培训期不等试用期案例叶某被某公司聘销售理半年公司发现叶某学学历系伪造遂予以辞退焦问题叶某欺诈签署合是否有效?案例q应聘促销员当天就面试通并被指派至商场开始促销工作商场途q不幸发生车祸??工伤乎?责任由谁承担?承担哪些责任?案例3沈某被某公司职工食堂承包人招用员该承包人是公司员工职工食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沈与公司及职工食堂没订立劳动合或雇佣合年月沈因患甲亢请病假职工食堂以由将其辞退发生劳动争议案焦两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二、劳动合法立法趋势及其对员工入职管理影响分析程序复杂——面化招聘面试陈述;录用与不录用通知;面劳动合录用通知录用通知重要性几乎等劳动合尚订立面合或者明确以录用通知代替合情况下更是如按照《劳动合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应主动告知劳动者工作容、工作条件、工作地、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劳动合提供与生效劳动合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上签或者盖生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工前签订劳动合用工日起劳动合生效(如何举证?)违反面化规定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办理用工手续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名劳动者五元标准处以罚款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明法规定劳动合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办理用工手续日起超月不与劳动者订立面劳动合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二倍工录用成提高——猎头化显性成★招聘成功成★招聘失败成隐性成★风险防成★“被动招聘”成★“被迫招聘”成3录用风险增★“被动招聘”风险★“被迫招聘”风险★合订立程序风险★合提供风险★被欺诈风险★录用手续风险三、规员工入职管理以应对劳动合法、招聘面试全面化★严把进人关★宁可错千不可放进?★职业历、工作能力不再唯★性品格、化认成首要★健康疾病、历史纪录必不可少严把进人关——防伪)“防伪”包括防止虚假陈述和虚假证明;)涉及主要事项包括年龄、身份状况、学历、工作历、专业技能等等容易造假几种事项①谎称己已年满十六周岁包括使用假身份证使用他人身份证;②谎称己系“协保”等身份人员;③伪造学历证明;④虚假工作历;⑤伪造专业证等等虚假陈述和虚假证明防)用足《入职登记表》功能;)面试进步审;3)珍惜现代电子科技所提供询便利——不要轻信也不要抱侥幸心理、r lr草拟技术化r lr容要;r lr发出风险防;信息不对称防招工手续严格规化手续办理——;手续种类——分门别类依法办理;手续——完整齐备劳动合签订流程化劳动合签订机;劳动合签订地;劳动合签订方式;劳动合选择??三劳动合法三劳动合法三用人单位规制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制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劳动报酬、工作、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制或者重事项应当职工代表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制实施程工会或者职工认用人单位规制不适当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制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条是关用人单位规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制用人单位规制是用人单位制定组织劳动程和进行劳动管理规则和制总和也称部劳动规则是企业部“法律”规制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营管理各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劳动部关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制备案制通知》规制主要包括劳动合管理、工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制要严格执行国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制定规制应当体现权利与义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制裁法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规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规制和重事项定程序规制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规制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规制多数容与职工权利密切相关让广职工参与规制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制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1.关规制制定程序引起争议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重要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特色而是世界围企业管理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动法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职工会、职工代表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营管理和发展重问题应当听取工会见;召开讨论有关工、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十八条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定改制以及营方面重问题、制定重要规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见并通职工代表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见和建议”立法程草案曾规定“规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工会、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讨论通或者通平等协商作出规定”这样规定曾引起较分歧种见认制定规制和定重事项是企业营管理主权是用人单位“单权”用人单位制定规制和定重事项只要听取工会和职工见就可以了规定工会、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讨论通如见不统势必造成规制或者重事项久拖不用人单位管理将无所事从这样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营主权实践无法操作另种见认用人单位制规制应当有劳动者参与从国外情况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很多都是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定容属“共权”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会条例》规定属职工代表会职权围企业规制应当职工代表会审议通综合考虑各方面见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制或者重事项应当职工代表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法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规制制定程序强调通平等协商确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2.平等协商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劳动报酬、工作、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制或者重事项规制如工作、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制重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3.具体制定程序根据条规定制定规制或者定重事项应当职工代表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程序分两步骤步是职工代表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见;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般说企业建立了工会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集”三、规制异议程序用人单位规制既要合法律、法规规定也要合理合社会道德实践有些用人单位规制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企业规制规定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天只能上几次厕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条规定规制实施程工会或者职工认用人单位规制不适当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协商作出修改完善四、规制告知程序规制是劳动合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制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告知方式有很多种实践有用人单位是企业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用人单位是把规制作劳动合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用人单位是向每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四劳动合法释(三)高人民法院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释(三)(法释〔0〕)《高人民法院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释(三)》已0年7月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89次会议通现予公布0年9月日起施行二○○年九月十三日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仲裁法》、《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释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由要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条因企业主进行改制引发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法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四条劳动者与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营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人列当事人五条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营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营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三审稿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三审稿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三审稿(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关于员工入职管理的规定解析劳动合同法(二审稿)关于员工入职管理的规定解析一、劳动合同法(二审稿)关于员工入职管理的规定解析1.录用手续的办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今年开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终止合同的,须在终止后7日内进行备案。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要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到2014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起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上海市职工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为全工时制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本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区县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入职登记表入职登记表是应聘者单方填写的表格,目的主要是保证应聘者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

信息的准确程度,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公司决策、行为的正确性,乃至其他意料不到的事项。

2.劳动合同的签订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稿(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稿(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稿(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从北京市第七届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上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安排审议的25件法律草案之一《劳动合同法草案》已进入立法程序,正积极调研和征求意见。

针对当前劳动者面临的“短期合同”、“不签订书面合同”、“试用期过长”等现实问题,法律草案给予劳动者全面保护。

在此次研讨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的负责人就草案中的有关意见向与会专家征求建议。

意见一:没有书面合同视为已签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已经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的,除非劳动者认为自己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否则视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要签订书面合同。

可是,在实践中,书面合同的签订率不高。

这一规定是为了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合同。

意见二:试用期与合同期比例应适当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成适当比例。

劳动合同期限短,试用期便短。

劳动合同期6个月以下的,最多只有15日的试用期。

1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120天。

高级岗位试用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80天。

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遏制用人单位反复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的草案中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即使该劳动者调出单位再回来,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意见三:合同自然终止员工可获补偿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该劳动者续约,也要补偿劳动者。

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对劳动者来说难以感受稳定的工作状态。

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长期合同,拟定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约的,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一定金额的补偿金。

意见四:用人单位裁员时老职工后走用人单位确实需要裁员的,不仅要提前与职工说明情况,而且还应该后裁减老职工。

而且,单位裁员6个月之内再次招聘的,应该优先录用以前的被裁员的职工。

[事务文书]劳动合同法过程一些建议(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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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过程一些建议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一些问题!1,我是07年7月31日到这厂里上班的,没签劳动合同!我该怎样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呢?2,还有就是公司没给我们买养老保险!最佳答案1、因为《劳动合同法》是XX年1月1日实施的,所以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XX年2月1日至XX年12月,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最多只能支付11个月,因为自XX年12月1日以后,已经视为单位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你可以要求单位给你补缴XX年8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如果单位不补缴,你可以到劳动仲裁或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解决。

不过你要收集保留好能证明你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现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篇: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几点建议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几点建议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着力解决当前劳务派遣无序发展、滥用劳务派遣的突出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切实维护广大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多请你搜索:)。

建议作出如下具体修改:一、建议对“三性”岗位作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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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三审稿草案我看《劳动合同法(草案)》土木0603 17号王海【内容提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规范劳动条件的最重要依据。

但对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理论上没有辩明,立法上也无法找到统一、清晰的思路。

学者间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的认识存在合同说、法规范说、集体合意说、根据二分说。

现行法上有关劳动规章的性质大抵可认为是采纳了“法规范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 5 条、第31条、第44条、第51条虽对劳动规章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基于对劳动规章制度性质认识上的偏差,相关制度的设计颇值得考量。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草案格式条款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适用于该单位的劳动规则,是劳动者在共同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与准则。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高速发展,劳动者数量巨增,劳动分工也日益精细。

企业为了合理有效地经营管理,制定劳动者所应普遍遵循的劳动规章制度,将各种各样的劳动条件予以整理统一,实有必要。

在集体协商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劳动基准等由集体合同约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几乎只关注企业纪律、工作作业秩序,而在我国,集体协商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劳动规章制度)是规范劳动条件的最重要依据。

然而,劳动规章制度性质如何?申言之,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为什么能起到约束劳动者的作用?在理论上没有辩明,立法上也无法找到清晰的思路。

实践中,劳动规章制度几成用人单位剥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工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有关劳动规章制度的争议日益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 5 条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制订和公告,第31条第(2)项对劳动者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第44 条对劳动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第51条对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作了相应规定,其中失当之处颇多。

本文拟从劳动规章制度性质的理论争议、现行法上有关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则梳理出发,探讨《草案》中劳动规章制度规则的完善。

一、关于劳动规章制度性质的争议及其现行法上的界定(一)学者间关于劳动规章制度性质的争议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的主要观点有:1.合同说2.法规范说3.集体合意说4.根据二分说(二)我国现行法上对劳动规章制度性质的界定1.我国现行法上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2.我国现行法上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三、劳动规章制度性质之我见依笔者愚见,劳动规章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其理由如下:第一,就劳动规章制度的形式而言,规格化和定型化是其特点,与格式条款的形式相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规格化和定型化的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单方提出,其目的在于以此条款与多数相对人缔约,此两点曾被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王泽鉴教授定为格式合同(条款)的两大特征。

笔者认为,格式条款重在订约之前即已由单方制定出来,而不在“重复使用”。

就劳动规章制度的整体内容而言,是用人单位以其经济、社会的优势地位,采用个别劳动合同的共通内容,加以体系化、定型化而成,故与格式条款之形式无异。

第二,就劳动规章制度的实质而言,劳动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单方拟定,劳动者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形成并无磋商交涉机会,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不能对其内容作增删修改,与格式条款之实质相同。

虽然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有劳动者参与的环节,但仍由单位行政最后决定和公布,并以单位行政文件的基本形式存在,劳动者只可表示接受与否,否则劳动关系不成立。

第三,就我国目前劳动合同实践,劳动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出现不外有以下两种形式:一则明定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二则明定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由此可见,在我国,劳动规章制度作为合同条款之一,起着约束劳动者的作用,亦即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只不过有时合意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

第四,上述四种学说中,(1)合同说尚未反映劳动规章制度的本质特征,以劳动者同意(承诺)作为劳动规章制度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并不能反映现实生活的真实情况。

事实上,劳动者对于劳动规章制度的同意多数体现为默示同意或录用时的概括性同意,与传统合同成立上的承诺大异其趣。

现实中,劳动规章制度属于单位的内部规范,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对劳动规章制度之制定与变更,全无置喙余地,更无拒绝适用的自由。

(2)法律规范说过分提高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不当地授予私人以“立法”权,使用人单位因此立于近乎国家对人民的统治地位,而且,用人单位基于所有权可以统制单位内之物,但无法统制劳动者;习惯法在我国是否是法源之一种,尚值研究。

(一)《草案》的相关规定《草案》第 5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

”本条集中规定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用人单位)、内容(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福利、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民主程序(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以及公示(在单位内公告)。

《草案》第31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

此项规定直接赋予劳动规章制度以法律效力,直接承认其中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效力。

《草案》第44 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情况?? ”。

本项规定了劳动规章制度的行政监督。

《草案》第51 条规定:“依照本法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规定的无效,该事项按照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相应方案执行。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应当通过集体合同规定的事项未订立集体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明确规定了本经过民主程序的劳动规章制度无效。

(二)《草案》相关条款的重构笔者者建议,在明确了劳动规章制度属于格式条款的基础上,结合规制格式条款的法理,重构《草案》中的相关条款。

1.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首先,应当坚持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为用人单位,这符合劳动规章制度作为格式条款的特征之一即单方决定性。

至于受到学界批评的制定主体不明确问题,在采格式条款说的情况下,将迎刃而解,因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里,用人单位当然是用人单位的意思决定机关和对外意思表达机关,目无疑问。

2.劳动规章制度计入劳动合同劳动规章制度订入劳动合同是劳动规章制度规制的前提,也是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基础。

劳动规章制度作为格式条款,虽经广泛使用,并不当然具有约束劳动者的效力,仍须经由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致,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规章制度作为格式条款如何订入劳动合同,与传统个别磋商缔约应有不同。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

作为劳动合同内容的劳动规章制度自应受《草案》中劳动合同效力规定的规制,但该规定不无检讨的必要。

为此,笔者建议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作如下规定:第一,劳动规章制度的绝对无效。

劳动规章制度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推荐打开)集体合同的强行性规定,免除或减轻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的责任,使劳动者抛弃权利或限制其权利行使,以及其他对劳动者有重大不利益的,绝对无效。

第二,劳动规章制度的相对无效。

劳动规章制度中违反诚信原则,对劳动者显失公平的,无效。

劳动规章制度中有以下情形之一,推定其显失公平:(1)违反平等原则的。

(2)劳动规章制度与其所排除不予适用的任意性规定的立法意旨显相矛盾的。

(3)劳动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因劳动规章制度的限制致使其合同目的难以达成的。

【作者介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注释与参考文献本文所称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内部劳动规则,同其意义。

参见高圣平:《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司法控制》(未刊稿)。

参见[日]西村健一郎等:《劳动法讲义之三:劳动保护法》,有斐阁1983年版,第210 页,转引自刘志鹏:《劳动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无照出版有限公司XX 年版,第261 页。

多见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XX 年版,第338 页。

参见黄越钦:《从劳工法探讨企业管理规章之性质》,《政大法学评论》第17 期;刘志鹏:《论工作规则之法律性质及其不利益变更之效力》,《律师通讯》第132 期;吕荣海:《劳动法法源及其适用关系之研究》,蔚理有限公司XX 年版,第277 页以下。

第二篇:劳动合同法(二审稿)关于员工入职管理的规定解析劳动合同法(二审稿)关于员工入职管理的规定解析一、劳动合同法(二审稿)关于员工入职管理的规定解析1. 录用手续的办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今年开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 日内到劳动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终止合同的,须在终止后7 日内进行备案。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要在30 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到XX 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起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上海市职工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为全工时制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 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本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区县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 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入职登记表入职登记表是应聘者单方填写的表格,目的主要是保证应聘者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

信息的准确程度,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公司决策、行为的正确性,乃至其他意料不到的事项。

2. 劳动合同的签订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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