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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六盘水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六盘水府办函[2014]71号
【发布部门】六盘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30
【实施日期】2014.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六盘水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函〔2014〕71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市工商局《六盘水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30日
六盘水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市工商局)
第一条为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进一步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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