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办法研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办法研究
高杰;方俊
【摘要】在分析湖北省及国内典型地区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借鉴安全生产领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的经验,从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的权利边界、职责范围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各方法律责任等方面研究适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的管理办法,以期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
【期刊名称】《建材世界》
【年(卷),期】2016(037)005
【总页数】4页(P59-62)
【关键词】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高杰;方俊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武汉 430070;武汉理工大学土木
工程与建筑学院,武汉 430070
【正文语种】中文
当前,发达国家逐渐建立起了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有健全的法制,完善的信用制度,科学合理的招投标管理。
我国还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法律上不够完善,法制观念略为淡薄,信用缺失。
国内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方面已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大部分只是针对某一类或某几类交易事项,能将各类招投标交易事项整合,真正做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的系统还很少。
在分析当前湖北省及国内典型地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借鉴国家安全生产领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及运行方式的基础上,对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相关内容设计。
湖北省在综合监管机构、交易平台、管理制度、评标专家库、行业自律组织五个方面均形成了统一的综合监管模式,促进了招投标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四川省着力强化组织领导,全力构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着力强化制度规范,全力构建高效廉洁的运行体系;着力强化监督检查,全力构建科学有效的惩防体系。
积极探索出了“三大体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模式,促进了公共资源阳光交易。
南京市为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创新,探索出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二四六”新模式。
搭建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两结合”监管平台;研发应用网上电子招标系统、工程货物网上电子招标系统、政府采购竞价系统、产权交易电子化竞价系统“四大”业务系统;建立“六统一”管理机制,加强有效监管,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优化配置资源,实现公平竞争。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安全生产领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的依据是监督管理制度和行政分工格局。
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如图1所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过程中发挥的是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机制是由国务院指导建立的,两者共同形成了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的基础。
该体系负责统一协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综合监管和行业主管的分工,体现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既有工作指导关系,又形成了分工但统一协调的体制,从而实现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区域监督管理相结合、地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模式,通过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执行和安全标准的配套实施,形成了完整的、系统的、高效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体系。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办法在设计时需要遵循依法设计原则、目的性原则、适用性原则、直接监管与间接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1)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管理体系设计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权力制衡机制,改变行业部门的同体监督就必须纳入第三方监管,即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综合监管。
该研究设计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系与行业监管管理体系如图2所示。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并不是取代行业监管,或否定现行的行业监管,它通过将行政监督职能与交易监管职能分离,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管,从而加强权力制衡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为载体,属于横向监管。
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着眼于本行业、本部门,其侧重于产业政策、行业技术规范的落实情况,属于纵向监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系中,两者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努力形成监管合力。
2)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职责
湖北省实行“委员会—办公室—中心”三级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体制。
该文设计的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权力和职责如表1所示。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设计应全面覆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各交易主体的行为。
该研究以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纪发[2007]8号)为依据,并结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的现状,对各交易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各方法律责任分析如下。
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确保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公平、公正和规范方面;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前期招标准备工作要可信,信息发布要及时,资格预审要严格,招投标过程中要保持廉洁性,做好服务工作,
确保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是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最主要的参与方,其法律责任如表2所示。
1)当前“两法”并行的基础法律环境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我国目前主要的法律基础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
该法律基础规范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政府而言,降低了管理成本,为国家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保障。
同时,“两法”并行也是当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权力寻租现象和市场机制失灵的制度根源。
2)法律先行,制度先行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缺乏手段和法律支撑,在已有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只是体现协调监督作用,自身没有独立的监督执法权,统一集中管理很难实施。
地方综合监管机构应从全局的角度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会同地方立法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监督部门的职责,细化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
1)诚信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体系
诚信是公共资源交易法治化目标实现的基础,法治是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立的保障。
地方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研究诚信体系,促进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制定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使诚信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此外还要积极营造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环境。
2)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完善的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是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应能够确保诚信信息搜集、整理和及时准确地实现共享。
建议严格执行《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逐步实现全省、全国联网,并在相关网站上逐步实现诚信信息的互通、互用和互认,彻底打破地域封闭,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
该文分析了湖北省及国内相关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的发展与改革现状,借鉴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实施状态,对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设计,并提出完善和规范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的政策建议,以便全面提升招投标工作水平,营造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