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范围内私人住房拆除重建时权属证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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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范围内私人住房拆除重建时权属证书管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规划局
•【公布日期】2014.02.26
•【字号】厦国土房[2014]65号
•【施行日期】2014.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范围内私人住房拆除重建时权属证书管理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4〕65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在合法拆除重建过程中,其土地房屋权属处于灭失状态,该权属不应发生转移、抵押等市场行为。
为加强国有土地范围内私人住房拆除重建时权属证书的管理,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本通知所指的私人住房,特指未经规划改造的片区内,私人单独享有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持有相应的土地房屋权证。
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私人住房申请拆除重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必须同时提交土地房屋权证原件。
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相关审批管理部门,对私人住房批准拆除重建时,应在申请人权属证书上加盖“已批准重建”字样的印章后暂时代为保管,同时将审批结果抄告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告知单
应明确批准拆除重建房屋的权属人、坐落及权属证书编号等内容。
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接到告知单后,在登记信息系统中对该权属注记“该房屋已批准拆除重建,暂不受理转移、抵押登记申请”,停止该房屋的转移、变更、抵押登记,并不得补办土地房屋权证。
三、私人住房拆除重建项目竣工,经相关审批管理部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通过后,审批部门应向业主发还证书。
权属人委托有资质测绘单位进行土地房屋测绘后,凭原权属证书、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和测绘成果向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申请办理地籍调查与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测绘成果审核通过后向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受理后,登记机构应取消登记信息系统中相应的注记,收回并注销原权属证书。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规划局
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