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开工项目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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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开工项目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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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开工项目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函〔2016〕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新开工项目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咸宁市新开工项目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新开工项目用地行为,实现重点项目应保尽保、管地用地行为规范有序,力争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零约谈、零问责”,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当前新开工项目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6〕16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清理2016年1月1日以来新开工项目用地情况,千方百计管控违法占用耕地比例,11月底前,要将违法占用耕地比例控制在5%以下。

认真分析新开工项目实际情况,研究用地报批安排方案,倒排时间表,
限时处置到位,实现建设用地均衡报批和建设项目依法开工。

优先保障列入市政府工作报告的各类民生工程和全市19个省级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统筹保障县级重点项目用地。

二、时间安排
(一)10月1日—25日,各地对辖区内所有新开工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形成自查清理报告,填报《新开工项目用地清理明细表》。

(二)10月26日—11月5日,由市国土资源局成立核查组(具体核查分组情况详见附件),对各县(市、区)新开工项目清理处置工作进行重点核查,对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较大、比例较高等问题,将实行挂牌督办,严肃查处。

(三)各地已经组卷上报省政府的建设用地报件,并通过审查的,必须在10月31日前迅速落实报批资金,补充林地审核手续,将用地批复办结完毕。

(四)针对新开工项目的清理处置情况,对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确需建设的项目用地,要尽快进入报批程序,在11月10日前完成组卷上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政府成立新开工项目清理处置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国土领导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财政、发改、规划、人社、林业、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细谋划、统一部署、系统推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承担清理处置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政府主导、国土主办、部门协同”的新开工项目用地清理处置工作责任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财政、人社、林业等部门要分别落实好报批资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林地审核等相关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倒排时间,加快推进用地报批工作,实现县(市、区)快组卷、市级快审查、省级快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办,实行“批查联动、以清理促报批、以查处促规范”,不断提升国土资源保障保护供给能力。

(二)加快处置,争取主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分析拟开工项目的成熟度和建设时序,进行甄别排序,研究用地报批方案;要全面清理已开工项目用地情况,对已经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尽快组织开工建设;对已经履行执法监察职责,确需建设的项目用地,尽快导入报批程序、组卷上报;对年度内难以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项目,一律停止动工建设,确保土地原有用途不改变;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已开工项目用地要依法严肃查处,复耕复绿,退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强化督办,确保实效。

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县(市、区)新开工项目违法用地清理处置工作进行挂牌督办。

对在限定时间内无法办理用地手续但仍在违法建设的项目,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约谈问责。

各县(市、区)要在10月28日前将用地报批安排方案和组建工作专班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各
地各单位要于每周五将新开工项目清理处置动态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局(联系人:桂宁;电话:139****0890;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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