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条例(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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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本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管理,保障监理机构和客户的权益,促进建筑工程监理服务的健康发展。
本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定义
本管理条例中的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1. 建筑工程监理: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等服务。
2. 监理机构:指合法注册的从事建筑工程监理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3. 客户:指与监理机构签订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收费原则
第四条公平合理原则
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收费方式
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1. 固定总价收费: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和监理服务内容,
确定一个固定的总价进行收费。
2. 按阶段收费: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分阶段进行收费。
3. 按工程量收费: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
的单价进行收费。
第六条收费标准
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监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工程规模、工程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并按照市场价格
形成。
第三章收费程序
第七条收费依据
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应当依据监理合同约定的收费内容和收费方式进行计算。
第八条收费明细
监理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明细的收费清单,清楚列示出各项收费项目及其金额。
第九条收费方式确认
在与客户签订监理合同之前,监理机构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收费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记录。
第十条收费周期
监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客户约定收费周期,但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投诉处理
对于涉及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投诉,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
对于违反本管理条例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