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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2016年省、市级农产品加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宁农产[2017]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2.13
【实施日期】2017.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2016年省、市级农产品加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
庭农场)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宁农产〔2017〕4号)
各区农业(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南京市市级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宁财规〔2016〕3号),现就有关项目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依据
1、相关项目下达、批复文件,经市农委审核的项目实施方案;
2、南京市市级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宁财规〔2016〕3号);
3、变更批复文件等。

二、验收范围
1、2014年省级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家庭农场项目;
2、2015年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家庭农场项目;
3、2015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农产品加工项目;
4、2015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
5、2016年省级农业产业化引导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装备升级改造);
6、2016年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家庭农场)项目;
7、2016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农产品加工项目)。

三、相关要求
1.根据《南京市市级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宁财规〔2016〕3号),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在 100万元以上的,由区级组织初验,并将初验结果和验收申请报市农委,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验收。

2.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区组织验收,并于2017年4月31日前将项目验收工作报告(区级主管部门提供)、验收情况汇总表(区级主管部门提供,见附件)及项目验收材料(项目单位提供)一式2份报市农委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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