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等级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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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等级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我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规范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岗位设置
1. 事业单位应根据业务需要、经费来源和岗位性质,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
2. 管理岗位分为十级,从管理一级到管理十级,分别对应正部级到办事员级。
3.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
其中,一级至四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4. 工勤岗位分为一至十级,对应正部级到办事员级。
5. 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性质、工作繁简难易、责任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岗位等级。
三、岗位聘用
1. 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聘用人员到相应岗位。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晋升职务,晋升职务应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3.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职称评审方式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4.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应通过技能考核方式晋升技能等级,晋升技能等级应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5.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聘用管理制度,规范聘用程序,确保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岗位等级晋升
1.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应满足以下条件:
(1)现聘职务满一定年限;
(2)在聘期内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3)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2.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1)现聘职务满一定年限;
(2)在聘期内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3)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3.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晋升技能等级,应满足以下条件:
(1)现聘技能等级满一定年限;
(2)在聘期内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3)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五、岗位等级调整
1.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
以申请调整至相应岗位。
2. 事业单位应根据人员调整申请,结合岗位需求和人员实际情况,进行岗位等级
调整。
3. 岗位等级调整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调整工作有序进行。
六、岗位等级考核
1.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等级考核制度,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
员进行定期考核。
2. 考核内容应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等方面。
3.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人员晋升、奖惩、培训等方面的依据。
4. 事业单位应根据考核结果,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进行岗位等
级调整。
七、岗位等级培训
1.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等级培训制度,对新聘用人员和在岗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2. 培训内容应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业务知识、技能要求等方面。
3. 事业单位应根据人员培训情况,对其进行岗位等级考核。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3.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4. 本制度实施前已聘用的人员,按照本制度执行。
实施前已晋升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和技能等级的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