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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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合理稳定发展, 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内所有居民, 包括农民、异地迁入人员、流动人口等。

第三条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村规民约, 积极配合村委会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 共同促进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户籍管理
第四条新生儿出生登记
1.村民应当在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 将新生儿携带相关材料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2.村民应当如实提供新生儿的身份证明材料、父母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户口迁入迁出
1.村民迁入他处或从他处迁入本村的, 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如实提供迁移相关材料。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户口迁移管理,及时处理迁入或迁出的居民户口。

第六条死亡登记
1.村民家属应当在亲人死亡后及时办理死亡登记手续, 提供相关材料。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做好死亡登记信息的统计和报告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
第七条生育登记和婚育档案管理
1.成年适婚青年应当按时、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并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登记建立婚育档案。

2.村民配偶间的生育登记也应当提前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孕前保健服务
1.怀孕的准妈妈可以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孕前保健服务。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提供妇科检查、孕期保健等服务,鼓励孕前检查和健康管理。

第九条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
1.怀孕的准妈妈应当在怀孕早期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孕期保健登记, 并按时进行产前检查。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孕妇的孕期保健宣传,引导准妈妈科学调理身体。

第十条优生优育服务
1.村民在怀孕早期可以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优生优育服务。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为村民提供妊娠风险评估、遗传咨询等优生优育服务。

第四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宣传教育活动
1.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提高居民的计划生育意识。

2.宣传教育活动可以通过宣传栏、宣传册、宣传展览、讲座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青少年性教育
1.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开展青少年性教育活动, 提高青少年对生理健康和计划生育的认识。

2.青少年性教育应当以科学、正面、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尊重青少年的发展特点和隐私权。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条件教育
1.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开展家庭经济条件教育, 引导居民根据经济状况合理安排生育计划。

2.家庭经济条件教育应当注重实用性,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村民的举报权利
1.村民有权举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行为。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举报,并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违规处罚
1.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本村规民约的行为, 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限制计划生育等处罚。

2.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还可以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机制
1.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监督管理机制, 及时发现和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归本村的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所有。

第十八条本村规民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并作为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依据。

如有需要修改或调整的, 应当经过民主决策并报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本村规民约的具体操作办法由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制定, 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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