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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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关事项的
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沪民福发[2013]3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3.12.02
【实施日期】2013.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民福发〔2013〕30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实施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的通知》,现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是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法定证明。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机构名称”一栏应当填写与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名称一致的机构名称。

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住所”一栏应当填写养老机构依法拥有所有权,或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固定服务场所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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