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
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的浪潮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职能被弱化,对本职业的认同感降低的现象,也给造成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消极心理和方向迷失。
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
一、端正思想找准定位。
通过调研了解,以云南检察机关为例,主要表现在:派遣到其他部门和从事非本职岗位性工作过多,实际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人数过少。
基本上州市一级实际在岗履职的司法警察是1-2人,基层院一般只有1人;基层院实行大部制扁平化管理后,司法警察大队被合并到检务保障等部门里,甚至有些院司法警察被分派到不同的部门中,司法警察大队编制也被当地编制部门取消。
在检察系统中造成了司法警察可有可无、司法警察工作可干可不干的现状。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 首先司法警察作为检察院的一份子,是政治机关的成员无疑,身份“认证”无疑;其次检察院作为党的“刀把子”政法机关中的一员,司法警察是保障检察权运行的唯一武装力量,职责“认证”无疑。
从中我们司法警察要认识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存在是必需的,这点思想上必须端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具有以下职能: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任务,执行拘传任务,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任务,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任务,保护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由于历史原因,过去司法警察因人员不足在履职过程中更多强调为自侦部门服
务,客观造成了其他职能的履职不足。
虽然因自侦部门转隶造成了司法警察在履职方面出现被弱化的现象,但是我们要清醒的看到,由于检察权中保留了补充侦查权,相对应的就是司法警察的职能并没有减少和削弱。
由于检察权在民事检察、控告申诉、公益诉讼等方面不断强化,司法警察的履职方向重点从以前围绕自侦部门开展工作,转移到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任务,保护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
从转移的角度来讲,司法警察履职上更加全面和均衡了,其职责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重了。
二、顶层设计推动落实
由于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还未彻底完成,造成适合检察系统运用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与其相应的检察权运行难免出现不顺畅的情况。
如何让司法警察做到更好的履职,体现自我价值和职业认同?这需要多方面努力。
一是新的《检察院组织法》出台后,高检院应出台一些制度规定,将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能明确到位,做到名正言顺。
二是各级检察院党组要支持所在院司法警察履行本职岗位工作。
要克服从前固有思维,摆脱司法警察就是围绕自侦部门开展工作的思想,支持司法警察大胆全面履职。
三是各级检察院司法警察要主动履行职责。
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警察负责人要不厌其烦、主动申请,克服“等靠要”思想,大胆向党组建言,“拿回”自己的“责任田”。
三、充分履职体现价值
充分履职是实现岗位价值的最好方式,也是获得认可的最好方式。
司法警察想实现岗位价值,获得职业认同感、存在感的唯一途径,就是要充分履行司法警察的岗位职责。
在目前改革过程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任务,保护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安全这三项工作过去各级院司法警察基本上是不参与履职的,这三项工作的缺失导致在现有环境下造成司法警察“工作缩水”的一项重要原因。
加上个别检察院党组和院领导并没有意识到,其实司法警察的部分职能是被其他部门“抢了饭碗”。
综合起来才造成了司法警察出现现有的“窘境”。
建议司法警察从四个方面转变履职重点。
一是由于捕诉合一势在必行,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环节后,按照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必要时需要传唤并询问证人,此时就需要司法警察协助检察人员严格执行在办案区对证人询问,保证证人及检察人员的安全,以确保案件能够安全、顺利的交付审判。
此项工作一年的总量不会大,但容易出现安全事故,是十分重要的。
二是司法警察应切实承担起重大敏感案件公诉人及检方重要证人出庭的安全保护职责,不断拓展司法警察的职能范围,加大对检察人员和检察工作的保护力度,让司法警察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坚强后盾。
通过调研,很多公诉人是非常希望在庭审中有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为他们提供安全保护的,他们觉得这样更有“底气”。
三是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应对突发事件是司法警察的职责之一,也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面临的新课题。
为有效提升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司法警察更应加强训练,增加精良装备,增强执法能力和警务保障能力,提高综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是履行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任务,这是一项事简时限要求严格的工作。
该项工作过去通常都是有办案人员自行送达的,司法警察“拿回”这项职能后,既能解决由于办案人员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的情况,又能增加司法警察自身的履职范围。
这点上有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在转隶后将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任务收回到司法警察的履职过程中,体现出的效果还是明显的。
另外,由于纪检监察的全面派驻,各级院的监察部门改革势在必行。
如何更好实现内部监督?司法警察作为独立的司法主体,可以参与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条件及时监督检察人员各项工作的合法性,成为检务督察重要组成部分,这方面也是可以探索的。
司法警察职业认同感另一个重要载体就是从优待警。
司法警察认真履职是获得从优待警的重要方式之一,这是一个方向;同样,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方式方法也应兼顾到司法警察。
奖金是对工作成果、工作能力、工作贡献多少的奖励,性质不同于工资,司法体制改革将司法警察划归为检察辅助人员,而5-2-2考核奖金分配又不包括司法警察,也是打击司法警察认真履职的重要原因。
所以,在司法体
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让司法警察与其他检察人员获得相应的认同感和价值体现是多方面需要努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