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编制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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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派驻编制人员的管理,确保派驻编制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派驻编制人员,包括派驻单位、被派驻单位和派驻编制人员。

第三条派驻编制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管理;
(二)权责明确,责任到人;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人尽其才,优化配置。

第二章派驻编制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派驻编制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够胜任派驻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派驻工作要求。

第三章派驻编制人员的选拔与任用
第五条派驻编制人员的选拔与任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取以下方式:
(一)竞争上岗:通过公开选拔,选拔优秀人才担任派驻编制人员;
(二)内部调配:根据工作需要,对现有人员进行内部调配,充实派驻编制人员队伍;
(三)特殊岗位:对具有特殊才能或专业特长的人员,可实行特殊岗位选拔。

第六条派驻编制人员的任用程序:
(一)选拔:按照选拔条件,组织选拔工作;
(二)考察:对选拔对象进行考察,包括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
(三)任用:根据考察结果,确定任用人选,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派驻编制人员的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派驻编制人员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被派驻单位开展各项工作;
(三)维护被派驻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五)遵守派驻编制人员管理规定,服从工作安排。

第八条派驻编制人员的权利:
(一)了解被派驻单位的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被派驻单位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接受培训和进修;
(四)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章派驻编制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派驻编制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

第十条对派驻编制人员的奖惩:
(一)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工作不力、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或解聘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我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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