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执法武力使用规范化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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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执法武力使用规范化探微作者:高鹏李志贤
来源:《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24年第01期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当前社会结构的变化导致社会利益矛盾时有发生。

公安民警作为一线执法人员,所面临的执法环境日益复杂,且警务量繁多,工作压力巨大。

近年来各地区都相继出现了暴力袭警事件,对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威与职业安全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由于当前有关公安民警武力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且从司法层面对警察的保护力度相对比较薄弱,因此导致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威与人身安全面临极大威胁。

面对公安民警的武力使用问题,应从执法规范化角度出发,正视公安民警武力使用的级别与特点,分析当前公安民警武力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才可能找到相应的解决之策。

关键词:执法规范化;公安民警;武力使用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411/ki.sxsx.2024.01.011
O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Use of Force in Law Enforcement by Public Security Police
GAO Peng, LI Zhi-xian
(Gansu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Police Skills Training Department, Lanzhou 730046,China)
Abstract:With the deepening development of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changes of the current structure lead to contradictions of social interests. As front-line law enforcement
personnel, public security police officers face an increasingly complex law enforcement environment with a large number of police services and enormous work pressure. In recent years,there have been violent attacks on police in all regions, which has had a very adverse impact on the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y and occupational safety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 At present,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the use of force by public security police are not perfect, and the protection of police from the judicial level is relatively weak, so the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y and personal safety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 are faced with great threats. To study the issue of the use of force by public security police, we should star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face up to the level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use of force by public security police, and analyze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process of using force by public security police, so as to find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Key words:standardization of law enforcement; public security police; use of force
公安民警是保障國家安全、保护公民正常生产生活的重要角色。

警察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种重要形态,警察的权力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强制性、公共性,是维护政权稳定,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

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其对武力的使用是其自身强制性执法权的重要体现。

然而,警察的武力使用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合理使用武力,可有效保护社会大众安全,稳定公共秩序。

但如果对武力使用不当,则不仅无法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还会大幅度降低警察的社会声誉,影响公安民警执法的公信力。

因此,当前对公安民警的武力使用问题研究已经成为国内外警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研究模块。

一、警察武力使用的级别与特点
(一)警察武力使用的级别分类
明确警察武力使用的级别,可帮助公安民警在日常执法中有据可依地合理使用武力,既能够及时控制嫌疑人,同时还能够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

根据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遇的嫌疑人反抗情况,我国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将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用的强制手段由低级到高级规定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四个级别[1]。

其中,口头制止主要指的是公安民警通过口头调解、警告以及疏导等方式进行执法。

该种执法方式如果应用得当会有效规避更高级别的武力使用,公安民警只需对社会矛盾进行口头调解,就能够顺利履行职责,完成执法任务[2]。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民警在进行口头制止过程中,应注意自己语言的规范性,无论是对嫌疑人进行信息告知,还是盘问,都应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开展。

徒手制止主要是指公安民警在执法中通过轻微暴力控制嫌疑人。

该种情况大多数应用在嫌疑人以轻微暴力的方式进行违法行为过程中,在抓捕过程中,如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没有受到太大威胁,公安民警可应用徒手制止将嫌疑人制服。

通常来说。

徒手制止是武力升级或者降级的一个过渡行为,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警力优势的前提下应用,并需保障徒手制止的实用性以及有效性[3]。

警械制止主要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七条与第八条的行为,使用警用手电、催泪器、盾牌、声波驱散器等非接触性警械;使用警用警棍、警拐、钢叉等制服性警械;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的总称。

在执法过程中使用警械制服犯罪嫌疑人是民警常用的手段[4]。

武器制止也被称之为致命武力制止,是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执法手段,同时也是其执法过程中最严厉的执法手段。

武器制止主要是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运用警用武器,如手枪弹药等,严重者可直接剥夺当事人的生命。

该种武力使用方式仅限于紧急时刻使用,如嫌疑人持有凶器或无视公安民警持续进行伤害行为的时刻。

(二)警察武力使用权的特征
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武力的主要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其二,预防犯罪;其三,保护公民权利;其四,保护警察自身人身安全。

公安民警在行使武力使用权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强制性。

公安民警的武力使用权是强制权力的重要表现形式,同时也是表现公安民警权暴力性的重要形式之一。

公安民警只有进行强制性执法,方可对当事人或者嫌疑人形成一定的威慑力,进而有效制止与打击犯罪。

其二,有限性。

公安民警在执法中虽然具有武力使用权,但在行使过程中具有较大局限性。

即使是正义行为,但如果没有法律约束,也会导致该行为过当或变异,进而侵害公安民警本身以及公民的自身权利。

因此,公安民警使用武力应合理、适度。

其三,及时停止。

警察在执法中使用武力时,如果嫌疑人在与警察对抗过程中放弃抵抗,警察也应当立即停止武力的使用,并第一时间控制嫌疑人[5]。

二、公安民警现场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警察武力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警察现场执法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6]。

其中《人民警察法》中明确赋予了公安民警武力使用权,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则对警察武力使用标准与使用要求做出相应要求。

但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以及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当前社会公众以及国家对于公安民警的执法规范化要求也在持续提高,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滞后性。

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1)对公安民警武力使用行为的法律定性不够明确。

对于公安民
警运用武力制止嫌疑人的行为,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警察武力使用的性质。

只是在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出现伤亡事件后,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法律条约,将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定义为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7]。

(2)公安民警在武力使用过程中缺乏细节性的操作规范。

在现行法律法规中,相关法律条文只针对警用器械的使用场景做出概括性规定,但对于警用器械或者警用武器的应用规范则并没有给予明确。

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也只是对不同功能的警械使用情形进行说明。

但对于如何使用警械武器没有做出详细说明。

以枪支为例,现行法律法规中只阐述了在哪些特定情境下可以使用枪支。

但对于公安民警面对何种情况可佩戴枪支、在嫌疑人做出什么行为时可拔枪指向嫌疑人等情境都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其行使武力使用权时并没有一个详细的警械武器使用标准与操作程序供其依托。

(二)警察武力使用的司法保护乏力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警察武力使用的司法保护过于乏力。

因此,在近年来我国不同地区出现了“跪地执法”的事件发生。

该类事件的发生诱因大多因为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不敢使用武力,造成其在执法过程中丧失了执法权威与执法权益。

现阶段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袭警行为有了明确的惩罚措施。

但对嫌疑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

以“2017年某地区寻衅滋事事件”为例,该事件发生于除夕夜,一名公安干警曲某在处理该纠纷过程中,遭到当事人袭击,最终不治身亡[8]。

该事件发生后,我国司法部门在审讯该案件时并没有将嫌疑人定性为袭警,而是将其定义为故意伤害罪,并判处13年有期徒刑。

該事件的发生立即引起警学界以及社会大众的高度关注,同时对于我国的警察执法权益提出了不小的质疑。

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在法律层面上仍然把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行为定义为“妨碍公务”行为,并将警察这一角色当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看待,对于警察的执法权益并没有给予特殊的保障[9]。

另一方面,由于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袭警的详细情况、袭警程度、袭警的定义标准没有给予相应的规定,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没有明确定义袭警罪,因此造成在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对袭警行为的认定异常困难,且对嫌疑人袭击警察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轻。

对于处于执行公务状态的公安民警实施语言暴力或行为暴力得到了处罚与发生在普通公民身上的处罚并无不同,因此导致妨碍警察执法的行为成本较低,对其起到的威慑力相对薄弱。

(三)单警装备保障不足
单警装备配备是民警在执法现场中的重要设备保障。

精良的设备能够帮助大幅度提升公安民警在执法现场的警情处置效率与威慑力,如公安民警的装配落后,配置较低,不仅会导致公安民警的武力使用不够规范,严重者还会产生不必要的伤亡。

当前我国现行的《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发布于2006年7月24日,其中警械设备共15种,还有选配枪支、防刺服等。

在该标准发布以后,我国各地区公安部门要求一线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携带单警装备,保障其顺利执法。

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当前公安民警所面临的执法情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于警械装备的应用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徒手制止主要是指公安民警在执法中通过轻微暴力控制嫌疑人。

该种情况大多数应用在嫌疑人以轻微暴力的方式进行违法行为过程中,在抓捕过程中,如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没有受到太大威胁,公安民警可应用徒手制止将嫌疑人制服。

通常来说。

徒手制止是武力升级或者降级的一个过渡行为,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警力优势的前提下应用,并需保障徒手制止的实用性以及有效性[3]。

警械制止主要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七条与第八条的行为,使用警用手电、催泪器、盾牌、声波驱散器等非接触性警械;使用警用警棍、警拐、钢叉等制服性警械;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的总称。

在执法过程中使用警械制服犯罪嫌疑人是民警常用的手段[4]。

武器制止也被称之为致命武力制止,是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执法手段,同时也是其执法过程中最严厉的执法手段。

武器制止主要是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运用警用武器,如手枪弹药等,严重者可直接剥夺当事人的生命。

该种武力使用方式仅限于紧急时刻使用,如嫌疑人持有凶器或无视公安民警持续进行伤害行为的时刻。

(二)警察武力使用权的特征
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武力的主要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其二,预防犯罪;其三,保护公民权利;其四,保护警察自身人身安全。

公安民警在行使武力使用权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强制性。

公安民警的武力使用权是强制权力的重要表现形式,同时也是表现公安民警权暴力性的重要形式之一。

公安民警只有进行强制性执法,方可对当事人或者嫌疑人形成一定的威慑力,进而有效制止与打击犯罪。

其二,有限性。

公安民警在执法中虽然具有武力使用权,但在行使过程中具有较大局限性。

即使是正义行为,但如果没有法律约束,也会导致该行为过当或变异,进而侵害公安民警本身以及公民的自身权利。

因此,公安民警使用武力应合理、适度。

其三,及时停止。

警察在执法中使用武力时,如果嫌疑人在与警察对抗过程中放弃抵抗,警察也应当立即停止武力的使用,并第一时间控制嫌疑人[5]。

二、公安民警现场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警察武力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警察现场执法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6]。

其中《人民警察法》中明确赋予了公安民警武力使用权,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则对警察武力使用标准与使用要求做出相应要求。

但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以及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当前社会公众以及国家对于公安民警的执法规范化要求也在持续提高,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滞后性。

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1)对公安民警武力使用行为的法律定性不够明确。

对于公安民
警运用武力制止嫌疑人的行为,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警察武力使用的性质。

只是在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出現伤亡事件后,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法律条约,将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定义为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7]。

(2)公安民警在武力使用过程中缺乏细节性的操作规范。

在现行法律法规中,相关法律条文只针对警用器械的使用场景做出概括性规定,但对于警用器械或者警用武器的应用规范则并没有给予明确。

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也只是对不同功能的警械使用情形进行说明。

但对于如何使用警械武器没有做出详细说明。

以枪支为例,现行法律法规中只阐述了在哪些特定情境下可以使用枪支。

但对于公安民警面对何种情况可佩戴枪支、在嫌疑人做出什么行为时可拔枪指向嫌疑人等情境都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其行使武力使用权时并没有一个详细的警械武器使用标准与操作程序供其依托。

(二)警察武力使用的司法保护乏力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警察武力使用的司法保护过于乏力。

因此,在近年来我国不同地区出现了“跪地执法”的事件发生。

该类事件的发生诱因大多因为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不敢使用武力,造成其在执法过程中丧失了执法权威与执法权益。

现阶段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袭警行为有了明确的惩罚措施。

但对嫌疑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

以“2017年某地区寻衅滋事事件”为例,该事件发生于除夕夜,一名公安干警曲某在处理该纠纷过程中,遭到当事人袭击,最终不治身亡[8]。

该事件发生后,我国司法部门在审讯该案件时并没有将嫌疑人定性为袭警,而是将其定义为故意伤害罪,并判处13年有期徒刑。

该事件的发生立即引起警学界以及社会大众的高度关注,同时对于我国的警察执法权益提出了不小的质疑。

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在法律层面上仍然把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行为定义为“妨碍公务”行为,并将警察这一角色当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看待,对于警察的执法权益并没有给予特殊的保障[9]。

另一方面,由于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袭警的详细情况、袭警程度、袭警的定义标准没有给予相应的规定,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没有明确定义袭警罪,因此造成在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对袭警行为的认定异常困难,且对嫌疑人袭击警察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轻。

对于处于执行公务状态的公安民警实施语言暴力或行为暴力得到了处罚与发生在普通公民身上的处罚并无不同,因此导致妨碍警察执法的行为成本较低,对其起到的威慑力相对薄弱。

(三)单警装备保障不足
单警装备配备是民警在执法现场中的重要设备保障。

精良的设备能够帮助大幅度提升公安民警在执法现场的警情处置效率与威慑力,如公安民警的装配落后,配置较低,不仅会导致公安民警的武力使用不够规范,严重者还会产生不必要的伤亡。

当前我国现行的《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发布于2006年7月24日,其中警械设备共15种,还有选配枪支、防刺服等。

在该标准发布以后,我国各地区公安部门要求一线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携带单警装备,保障其顺利执法。

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当前公安民警所面临的执法情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于警械装备的应用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徒手制止主要是指公安民警在执法中通过轻微暴力控制嫌疑人。

该种情况大多数应用在嫌疑人以轻微暴力的方式进行违法行为过程中,在抓捕过程中,如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没有受到太大威胁,公安民警可应用徒手制止将嫌疑人制服。

通常来说。

徒手制止是武力升级或者降级的一个过渡行为,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警力优势的前提下应用,并需保障徒手制止的实用性以及有效性[3]。

警械制止主要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七条与第八条的行为,使用警用手电、催泪器、盾牌、声波驱散器等非接触性警械;使用警用警棍、警拐、钢叉等制服性警械;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的总称。

在执法过程中使用警械制服犯罪嫌疑人是民警常用的手段[4]。

武器制止也被称之为致命武力制止,是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执法手段,同时也是其执法过程中最严厉的执法手段。

武器制止主要是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运用警用武器,如手枪弹药等,严重者可直接剥夺当事人的生命。

该种武力使用方式仅限于紧急时刻使用,如嫌疑人持有凶器或無视公安民警持续进行伤害行为的时刻。

(二)警察武力使用权的特征
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武力的主要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其二,预防犯罪;其三,保护公民权利;其四,保护警察自身人身安全。

公安民警在行使武力使用权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强制性。

公安民警的武力使用权是强制权力的重要表现形式,同时也是表现公安民警权暴力性的重要形式之一。

公安民警只有进行强制性执法,方可对当事人或者嫌疑人形成一定的威慑力,进而有效制止与打击犯罪。

其二,有限性。

公安民警在执法中虽然具有武力使用权,但在行使过程中具有较大局限性。

即使是正义行为,但如果没有法律约束,也会导致该行为过当或变异,进而侵害公安民警本身以及公民的自身权利。

因此,公安民警使用武力应合理、适度。

其三,及时停止。

警察在执法中使用武力时,如果嫌疑人在与警察对抗过程中放弃抵抗,警察也应当立即停止武力的使用,并第一时间控制嫌疑人[5]。

二、公安民警现场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警察武力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警察现场执法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6]。

其中《人民警察法》中明确赋予了公安民警武力使用权,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则对警察武力使用标准与使用要求做出相应要求。

但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以及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当前社会公众以及国家对于公安民警的执法规范化要求也在持续提高,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滞后性。

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1)对公安民警武力使用行为的法律定性不够明确。

对于公安民
警运用武力制止嫌疑人的行为,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警察武力使用的性质。

只是在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出现伤亡事件后,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法律条约,将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定义为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7]。

(2)公安民警在武力使用过程中缺乏细节性的操作规范。

在现行法律法规中,相关法律条文只针对警用器械的使用场景做出概括性规定,但对于警用器械或者警用武器的应用规范则并没有给予明确。

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也只是对不同功能的警械使用情形进行说明。

但对于如何使用警械武器没有做出详细说明。

以枪支为例,现行法律法规中只阐述了在哪些特定情境下可以使用枪支。

但对于公安民警面对何种情况可佩戴枪支、在嫌疑人做出什么行为时可拔枪指向嫌疑人等情境都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其行使武力使用权时并没有一个详细的警械武器使用标准与操作程序供其依托。

(二)警察武力使用的司法保护乏力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警察武力使用的司法保护过于乏力。

因此,在近年来我国不同地区出现了“跪地执法”的事件发生。

该类事件的发生诱因大多因为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不敢使用武力,造成其在执法过程中丧失了执法权威与执法权益。

现阶段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袭警行为有了明确的惩罚措施。

但对嫌疑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

以“2017年某地区寻衅滋事事件”为例,该事件发生于除夕夜,一名公安干警曲某在处理该纠纷过程中,遭到当事人袭击,最终不治身亡[8]。

该事件发生后,我国司法部门在审讯该案件时并没有将嫌疑人定性为袭警,而是将其定义为故意伤害罪,并判处13年有期徒刑。

该事件的发生立即引起警学界以及社会大众的高度关注,同时对于我国的警察执法权益提出了不小的质疑。

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在法律层面上仍然把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行为定义为“妨碍公务”行为,并将警察这一角色当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看待,对于警察的执法权益并没有给予特殊的保障[9]。

另一方面,由于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袭警的详细情况、袭警程度、袭警的定义标准没有给予相应的规定,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没有明确定义袭警罪,因此造成在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对袭警行为的认定异常困难,且对嫌疑人袭击警察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轻。

对于处于执行公务状态的公安民警实施语言暴力或行为暴力得到了处罚与发生在普通公民身上的处罚并无不同,因此导致妨碍警察执法的行为成本较低,对其起到的威慑力相对薄弱。

(三)单警装备保障不足
单警装备配备是民警在执法现场中的重要设备保障。

精良的设备能够帮助大幅度提升公安民警在执法现场的警情处置效率与威慑力,如公安民警的装配落后,配置较低,不仅会导致公安民警的武力使用不够规范,严重者还会产生不必要的伤亡。

当前我国现行的《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发布于2006年7月24日,其中警械设备共15种,还有选配枪支、防刺服等。

在该标准发布以后,我国各地区公安部门要求一线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携带单警装备,保障其顺利执法。

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当前公安民警所面临的执法情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于警械装备的应用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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