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对非住宅开征房产税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岛对非住宅开征房产税
第一篇:青岛对非住宅开征房产税
青岛对非住宅开征房产税
青岛房产税新规非住宅过户需征房产税
为加强税源控管、堵塞税收漏洞,自2011年07月22日起,个人办理非住宅过户手续的,应先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税、房产税及其他税收的缴税凭证;无法提供的,应当补缴应缴纳的土地税、房产税及其他税收,才能办理过户手续,税务部门对此类过户房屋进行前置审核及现场查看,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

需提供资料包括土地证、房产证、取得房产的原始发票、契税税票或各项费用明细表等。

个人自用非住宅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有土地证,年应纳税额=土地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地级单位税额;如没有土地证,是楼房的,年应纳税额=该栋楼房总占地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地级单位税额/该栋楼房总建筑面积,是平房的,年应纳税额=房屋建筑面积×地级单位税额。

个人自用非住宅应缴纳房产税,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房产原值为取得该房产时的发票金额;没有发票的,可提供购买房屋时的契税税票或各项费用明细表,以契税计税依据或其过户成交金额作为房产原值。

60万元酒店式公寓交易税费8万左右根据通知,个人自用非住宅应缴纳房产税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房产税缴纳年限最高为3年,如果不足3年按实际持有年限计算,高于3年,按3年计算。

也就是说,一套60万元的酒店式公寓,持有2年的话,如果出售就要缴纳60万×(1-30%)×1.2%×2=10080元。

持有3年以上的话就要缴纳15120元。

如果再加上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交易这样一套房子光税就要8万元左右。

交易成本大大提高。

详细>>>> 非住宅出租也征房产税
个人出租非住宅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房产税等税收。

需提供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租赁发票等。

个人出租非住宅的,月租赁金额小于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2%,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月租赁金额大于等于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18.65%或18.7%,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其中营业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5%,城建税应纳税额=营业税×7%,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营业税×3%,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营业税×1%或2%,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土地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0.5%,印花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0.1%。

第二篇:围绕我国开征房产税试点
围绕我国开征房产税试点,各方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是非常正常的。

因为这样一项针对财产征税的公共政策的设计和执行,必然是牵涉面十分广泛,涉及利益关系也复杂多样。

相关各方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表达意见,也是很自然的。

认为开征房产税具有合理性的理由是:1.房产税是针对公民持有资产征税,这将成为一种更加有效的调节不同收入分配差距的手段。

尤其是近年来社会不同群体间拥有财产的差距日益扩大,的确到了需要适当加以调节的时候了。

2.房产税的开征可以确保地方政府有一个稳定、持续的财政收入来源,以纠正这些年来各地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和扭曲政府职能的情况。

3.可以抑制将房地产作为虚拟金融资产过度炒作。

4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刚刚起步的房产税制度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

健康的市场经济历来是离不开适当制度框架规范的。

环顾各国的经验,我们清楚地看到,放纵房产市场发展的做法不仅会加剧财富和收入分配的不公,由此造成的庞大房地产泡沫也会成为灾难性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根源。

反省一下上世纪90年代日本爆发的金融危机,以及2008年美国爆发的金融危机,都是近在眼前的前车之鉴。

我们对此必须居安思危,未雨绸缪。

因此,房产税作为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过度投资和投机性炒作的政策组合,无疑有其合理性,并不存在所谓政策多变和过度干预市场之说。

况且,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也都具有这样的征
收制度。

各国的成功经验,可以成为我们这些后起国家很好的借鉴。

笔者赞成以上那些支持房产税开征的理由,但认为,在这里还需要补充一条或许更为重要的,基于公共政策公正性角度的支持房产税开征的理由。

这里依据的是现代公共经济学关于城市基础设施作为公共产品的正面溢出效应原理。

大家知道,最近20年来,中国各地都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了可以说突飞猛进的投入,城市各项设施得到持续、大规模新建、扩建改造和维护更新,城市面貌焕然一新。

有数据充分表明,近些年来城市尤其是大城市财政的大头,都被用在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上面。

具体地讲,其中包括了大规模的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电力、城市供水和供气、城市公交路线、城市光纤网络等城市硬环境建设;也包括诸如城市小区、文化、教育、绿化、安全等城市软环境建设。

需要指出的是,所有这些城市建设项目在耗费大量公共资源的同时,也为整个城区的房产形成了巨大的正面溢出效应。

也就是说,这方面的投资,客观上让城市中的房产大幅升值。

大规模用于城市建设的公共财政资金,为城市的私人房产投资带来了十分巨大的盈利空间。

这就使得抢先购买城市房产的业主享受到了无风险免费午餐。

谁在城市中拥有的房产面积越大,他所能取得的这块由公共资源所无偿提供的蛋糕份额也就越大。

由此所造成的社会不公和两极分化现象日益突出。

因为,其间耗费的是由城市每一位公民奉献的集体公共资源(包括所缴纳的各类税赋),可是由此带来的房产价值上升的分配却是严重不对等的。

因为拥有财力,或者能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大量贷款购置房产的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在几乎无风险的情况下,从城市公共空间大幅升值中获得庞大红利。

因此,笔者以为,开征房产税的公正合理性体现在,当一些社会公众因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而获得额外巨大收益的时候,也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一部分成本。

基于以上理由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发达国家的城市政府,都必须向城市中拥有大量不动产者征收财产税了。

再从问题的另外一方面看,由于城市房产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等待
吃免费午餐者所拥有的房产,使得城市的可利用空间越来越小,越来越需要向外扩张,也就要求市政当局年复一年地要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这就是我们在近些年看到的一个怪现象:一方面城市不断扩张,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延伸;另一方面却看到城市中有越来越多房产空置。

从城市公共政策角度看,这样的情况已经使城市管理的效率大打折扣了。

体现城市公共管理效率的一个主要指标是,要让城市空间的每一块都发生效用,而不是让城市基础设施大量空耗。

所以,笔者认为,我们的房产税政策从一开始就应该采取同时对存量房产征税的办法。

因为这项政策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提高城市管理的总体效率,也为了促进城市房产市场的加快交易流动。

如果不对存量房征税,仅对新购房征税,显然不能实现城市公共管理所要求的效能和效率目标;与此同时,也不能体现该项政策本身所要体现的公平性原则。

当然,开征房产税是对财产保有环节征税,涉及面广,还是应该采取循序渐进和逐步完善的策略。

另外,对于当地居民自己基本居住所需的住房,各国也都有给予免征税额的税收政策。

总而言之,我国的城市住房公共政策应该本着“住有所居”的基本价值导向。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经过多年的空转试验和争论之后,在国务院2011年1月26日推出新的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新“国八条”)之后,房产税征收工作终于在同月28日在重庆和上海启动,两市颁布了房产税征收条例并宣布正式实施。

但社会上对房产税征收的意义和必要性、征收的办法和标准等依然存在很大争议,笔者也对此谈几点看法。

一;怎么理解房产税
一般来说,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收对象,按房屋的计税金额和规定的计税标准(税率),向房产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持有税(有的国家也称之为“物业税”或“不动产税”)。

其中,房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建设或购置时纳入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如私家花园等;房产税的计征对象可以包括经营或办公用的房产和居民住房,也可以特指居民住房,将经营或办公用的房产另外征收专项税。

我国目前推出的房产税,就仅指针对居民住房征收的税种;房产税的计税金额,凡是当
年新购置的,都应以购置金额为准。

持有一年以上的,一般要参照同城同类地区上一年房产交易平均价进行估值,作为计税金额;房产税税率可以是单一税率,也可以是累进税率,即按照一定参照物(如人均居住面积或者房屋价值等)分段,逐级提高税率;房产税的征收一般都设有一定的免税优惠(如人均多少面积以内的住房免收房产税等),以减轻弱势群体的负担。

从以上房产税的一般定义和做法可以看出,意义:房产税征收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回收政府和社会为住房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成本,相应调节房产所有人的收入,增加住房持有成本,遏制过多占有住房(多套住房或大面积、豪华住房等)甚至投机炒作住房,减少住房资源浪费。

这对维持社会公平、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保证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同土地出让金不可混为一谈
社会上很多人反对征收房产税,其中一个最主要的理由就是,购买商品房时,房屋价格中已经包括了很高的土地出让金,而国有土地的出让并不是完全的卖断,受让人可以拥有永久土地所有权,而只是在规定的期限(如70年)出让使用权和收益权,出让金实际上是预收了出让期全部的土地出租金,国家已经获得了很高的收益了,再征收房产税,就是重复征收,是不合理的。

甚至有人把这说成是苛捐杂税,是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而找理由掠夺居民财富。

这种说法很有鼓动性,但实际上却是不成立的,因为二者根本不是一回事。

土地出让金是土地所有者向购买者(如土地开发商)出让土地收取的收入。

在市场经济中,土地如同其他商品一样,可以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根据供求关系平等协商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土地转让自然要收取转让金。

至于出让金是按照永久性完全出让产权确定的,还是根据有限期限转让产权来确定的,完全是买卖双方协商的结果,二者的价格也完全可能是有很大差别的。

而房产税则是政府或社会为房产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收取的补偿。

它与土地出让金是没有联系的,因而也不存在替代关系。

在土
地私有制的国家,很多都征收房产税,并没有因为土地转让已经支付出让金而对缴纳房产税产生异议。

对房价的影响需客观分析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价格迅猛上涨,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投入房地产领域,在带动经济和就业发展的同时,也推动房地产投机炒作盛行,腐败和违法行为多发,城乡居民住房压力越来越大,经济和社会稳定面临严重隐患。

因此,国务院从
2010年开始,不断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并把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作为首要目标。

在这一过程中,征收房产税是有利于控制房价上涨,还是会增加房产价格,也成为社会上争论很大的问题。

实际上,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需要仔细而客观地分析。

房产税是对房产所有人征收的税种,会增加房产所有人持有房产的成本,因此,有人认为房产所有人会将此因素考虑到出让价格中,推给购买方承担,所以,征收房产税会推高住房价格。

这一结论的前提是,住房市场是卖方市场,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只有这样,购买方才会被迫接受,否则,是不会推高住房价格的。

当然,征收房产税可能推高租金价格,但如果政府扩大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供应,减少其他租房需求,租金价格仍然会受到控制的。

当然,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共同发挥作用。

这其中包括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供应力度,缓解严重的住房供求矛盾,特别是低收入者住房难的问题。

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房产不合理需求,包括征收住房交易税(营业税)、房产税、遗产税等,并严格收税标准和税收管理,严厉打击偷税漏税,严格控制住房信贷条件和利率水平,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这其中,房产税只是调控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要发挥其应有作用,但也不能将控制房价过快上涨全寄托在房产税身上。

从中国人均可利用土地极其有限和土地不可再生的现实情况出发,一味地鼓励建造和拥有大房子、高档甚至豪华住房是根本不可持续的。

依靠优惠政策刺激房地产过度发展,即使完全可能在一时推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欣欣向荣,但却是建立在消耗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严重透支未来、将由子孙后代埋单的基础上的,是充斥泡沫、极度危险
的。

理论和实践已经充分证明,过度依赖房地产带动的经济社会发展必定会产生相应程度的经济金融危机。

因此,在中国,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更应该把政策重点集中到控制住房需求上。

其中,房产税正是通过提高房产持有成本来控制住房不合理需求的重要措施之一。

应加快全国推开并适度统一
从目前的情况看,尽管经过长时间酝酿和空转,也只有上海和重庆两个城市宣布实施房产税,而且两市的具体做法也存在很大差别。

作为第一批试点城市,其房产税标准随意性较强,也失之偏弱偏软。

例如,上海仅对新购住房(本市户籍的属第二套或以上)征收,计税金额为交易价格的70%,税率为0.6%(低于同类城区上商品住房平均价2倍的为0.4%),并设立了人均60平方米(含)以内的免税区。

重庆规定对别墅每户180平方米以上的,存量和增量全部征收;高档(高于平均价格2倍以上)住宅,每户100平方米以上的增量征收;对无户籍、无工作、无
企业的居民,从第二套开始征收。

税率为:平均价格3倍以下的0.5%,3~4倍的1%,4倍以上的1.2%。

上述情况反映出,即使已经推出房产税的城市,对房产税仍是尽可能放宽标准。

这可能是基于多种考虑,比如,如果对存量征收,可能面临操作上的难度,包括需要实施房产普查和实名制,容易触及利益矛盾等;也可能因为税收政策是招商引资、投资环境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其他地区未推出之前,先期推出的地方害怕影响吸引力;也可能担心税率提高会影响房地产的发展,进而影响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等等。

如果心态确实如此,那么税法执行起来也难免三心二意,房产税征收的实际效果可能要大打折扣。

因此,房产税要真正发挥应有作用,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加快实施并适度统一和加强。

其中,房产税起征和免税的规定,不应以套为标准,因为“套”有大小贵贱之分,按套划分是不合理的,也容易产生偷税漏税的空子(如假离婚)。

应该一律以人均面积为标准;人均免税面积标准应该与保障性住房供应标准联系(可以略高于廉租房配置
标准),不能凭空想象随意确定;房产税严格地讲,不能实行新老划断,只对新购住房征收,否则,就会失去公平;房产税率水平的确定,应考虑到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成本水平,参照国际上特别是周边国家的实际水平,考虑到社会实际承受能力,并要保证房产税能够发挥抑制社会不合理住房需求的作用;应该对所有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城镇住房都开征房产税,而不应该只是个别城市实施,造成“税收天堂”和不公平竞争。

尽管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种,具体征收办法理应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但考虑到中国目前土地公有,特别是地方政府对房地产极度热衷和推崇,而对房产税等调控措施并不积极的现实情况,需要中央政府尽快研究出台房产税的规范标准,包括房产税使用的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留给地方政府一定的浮动空间。

同时,要加快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启动个人住房普查工作,坚决实施住房实名制,严厉打击偷税漏税和贪污腐败行为,防范聚集在房地产领域的资金大量外逃。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认为,征收房产税很复杂,还存在很多的技术性难题,近期很难推广实施。

对于这一点,我们有一个参照物:中国从1992年就开始推动实施银行存款实名制,但一直到2002年才真正推出。

这其中实际上并没有多少技术性难题,最难的就是会触动一部分人的利益。

最大的阻力不是来自于广大普通公民,而是少数既得利益且有政策影响力的人。

推行房产实名制同样将遇到类似的情况,但只要中央下定决心,所谓的技术性难题是完全可以克服和解决的(这方面国际上有着长时间实践的成熟经验可以借鉴)。

第三篇: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出大事了
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出大事了。

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出大事了。

【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以上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4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
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原文内容:
城镇化绝不等于房地产化,但城镇化也离不开房地产业的支持。

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城镇化的长期稳定发展,必须立即着手变革现有的房地产制度。

鉴于房地产在国民经济所处的实际地位,其与金融、消费以及数十个关联产业密不可分的关系,建议将房地产制度改革置于下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位置,其中,将房产税作为房地产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核心。

过去20年,我国货币超发,却没有造成恶性通胀,是因为大部分流动性被房地产市场吸纳,并表现为地价和房价近十年的高涨。

这一幕未来20年绝不能再重复。

只有将囤积在房地产市场的数以万亿计的资金挤压或解放出来,其他急需资金的产业和行业才能获得发展的资本,否则,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几乎不可能取得成功。

能发挥这种功效的,唯有在房产保有环节征收累进税率的房产税。

是时候了,以大无畏的勇气和自我牺牲精神,坚决推动在全国全面征收累进税率的房产税。

一、限购政策退出,代之以税收手段
1、明确时间表。

建议由国务院适时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1)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
(2)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4)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城市(镇)的住宅限购政策停止执行;
(5)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住房信息已联网的城市范围内征收房产税。

2015年1月1日起,建制镇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通知发布的时间点,距离2014年1月1日应相隔6个月,
以为各地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

2、坚持首套房优惠和多套房限贷政策的长期化。

建议由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1)购买除别墅以外的家庭首套住宅,贷款利率一律为基准利率的7折,首付两成,免收契税,并建议将该政策载入《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或《住房保障法》,实现首套房优惠政策的长期化、法制化;
(2)购买第二套住宅,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0%,首付五成以上;
(3)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一律不予发放购房贷款。

3、对奢侈性住宅征收房产税。

修改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改为《房产税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修改后的主要内容是: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定;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对残疾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予减免房产税等)。

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免征房产税。

以上有关1%-3%的房产税税率,4%-5%的房产税税率,具体标准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作出如下细化规定:
1、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

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部分(指房产的转让价减去原购买价),一律按20%的税率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房产此前已缴交的房产税,可以抵扣房产转让增值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该房产累计已缴交的房产税超出此次应缴纳的个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