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监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华大街支行开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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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监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华大街
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11.06
•【字号】京银监复[2012]842号
•【施行日期】2012.11.06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北京银监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华大街支行开
业的批复
(京银监复〔2012〕842号)
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
你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关于兴华大街支行开业的请示》(交银京〔2012〕344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北京兴华大街支行开业。
机构全称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华大街支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3号院3号楼-2号”。
二、上述支行业务范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
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三、自批复之日起,请你行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该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开业,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
若在上述批准期限内未开业,此批准文件失效,我局将收回《金融许可证》。
此复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