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事堂制度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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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事堂制度辨證
2014-05-12 10:33:12 《中國史研究》王超
唐代中央機構實行三省六部體制,中書主出令,門下掌封駁,尚書主奉行(註:見《困學紀聞》卷一三《三省遞重之由》註引王鏊《震澤長語》上。
),這是人所熟知的。
但是,作為唐代中央最高權力機構的政事堂,卻很少為人所知,至今並沒有被完全正確地認識。
究其根源,早在唐代曾經做過宰相,又是研究唐制的專家杜佑,對於當時國家機構之紊亂,即已感到“繁而難理”(註:《舊唐書•杜佑傳》。
)了。
後世學者,既震於杜氏《通典》之權威,復限於《六典》、《兩誌》(註:《通典•職官典》、《大唐六典》、《舊唐書•職官誌》與《新唐書•百官誌》詳載唐一代國家機構的組織,唯獨於政事堂制度的記載極為簡略。
)所載政事堂制度之簡略,於是延誤千載,含糊不確之論,時有所見。
一九七九年版新《辭海》“政事堂”條,是這樣解釋的:“政事堂唐宋時宰相的總辦公處。
唐初始有此名,設在門下省,後遷到中書省。
開元十一年(公元723年)改稱中書門下,因宰相名義上即為中書門下省長官之故,下設吏、樞機、兵、戶、刑禮五房。
”(註:見新《辭海》縮印本,一九七九年版一四六六頁《政事堂》條。
)這是把唐代中央最高權力機構政事堂,僅僅看作是“宰相的總辦公處”,把國家一項重要的政治制度,看作是宰相開會辦公的場所,其謬誤亦大矣!《中國史研究》一九八二年第三期,載有《唐朝政事堂制度初探》(以下簡稱《初探》)一文,是多年來專論政事堂制度所僅見的一篇文字,讀後頗有啟發。
但《初探》一文,對於政事堂制度一些根本問題,如:政事堂創始的時間,政事堂制度的形成,這個制度的基本內容,即政事堂的職權、組織、參加會議的人員及會議主持者、權力憑證,政事堂的性質,政事堂制度產生的政治歷史背景,等等,也還沒有探索清楚。
為此,筆者不揣淺陋,撰文考辨,以就教於方家通人。
一
關於政事堂創始的的時間,歷來說法紛紜,莫衷一是。
具有代表性的記載有兩種:一是唐代人李華寫的《中書政事堂記》,認為政事堂始於唐高祖武德年間;二是元代馬端臨的《文獻通考》,含含糊糊地說是“其後又置政事堂”,推其事當在唐太宗貞觀年間(註:《文獻通考》卷五○《職官考》四《門下省》。
)。
筆者於一九八○年曾撰文《三省制度考略》(註:王超《三省制度考略》,載《學術月刊》一九八一年第一期。
),那時我對政事堂創始的時間,同意《文獻通考》的看法,認為是在貞觀年間。
根據就是《通考》的一段記載:“其後又置政事堂,蓋以中書出詔令,門下掌封駁,日有爭論,紛紜不決,故使兩省先於政事堂議定,然後奏聞。
”(註:《文獻通考》卷五○《職官考》四。
)查《貞觀政要》和《資治通鑒•唐紀》(註:見《貞觀政要》卷一《政體》第二。
《資治通鑒》卷一九二《唐紀•貞觀元年》。
),這是唐太宗貞觀元年的事。
近兩年來,筆者看法有所改變,認為政事堂創始的時間,應該向前推,至少要推到唐高祖武德年間。
理由有以下四點:
第一,李華《中書政事堂記》雲:“政事堂者,自武德以來,常於門下省議事,即以議事之所,謂之政事堂。
故長孫無忌起復授司空,房玄齡起復授左仆射,
魏征授太子太師,皆知門下省事。
”(註:《全唐文》卷三一六,清光緒辛醜年廣雅書局刊本第六四冊。
)這段記述,點明了三個事實:(一)“自武德以來”已有政事堂。
“自武德以來”,當然是指“自武德年間”以來,而不能理解為割去“武德年間”的“武德以後”(註:姚澄宇《唐朝政事堂制度初探》,見《中國史研究》一九八二年第三期。
),這是顯而易見的。
(二)自武德以來,宰相已“常於門下省議事”。
既是已“常於”,就可以肯定不是什麽新制度;既不是新制度,當然就不會是“武德以後”才有政事堂。
(三)自北朝以來,門下省地位特重,“詔旨之行,一由門下”(註:《魏書》卷二一上《高陽王雍傳》。
另見《初學記》卷一二《侍中》第一。
)。
因有宰相“常於門下省議事”的慣例,“故長孫無忌”,就是說,“所以”長孫無忌、房玄齡、魏征三大臣“皆知門下省事”。
這裏是無論如何得不出因為三大臣“皆知門下省事”,才有政事堂的結論來的(註:姚澄宇《唐朝政事堂制度初探》,見《中國史研究》一九八二年第三期。
)。
其次,《資治通鑒》雲:“故事,宰相於門下省議事,謂之政事堂,故長孫無忌為司空,房玄齡為仆射,魏征為太子太師,皆知門下省事。
及裴炎遷中書令,始遷政事堂於中書省。
”(註:《資治通鑒》卷二○三《唐紀》一九高宗弘道元年十二月。
)既成“故事”,表明這種做法已經成為國務活動中的一種習慣法。
所以,在中國政治制度史上,“故事”與“制度”往往是同義語。
因為有此約定俗成的習慣法,故長孫無忌等三大臣才“皆知門下省事”。
因此,無論從國務活動的常規制度看,還是純從語法結構去分析,都說明政事堂之設立早在貞觀之前,而不可能是在長孫無忌等三大臣“皆知門下省事”的同時(註:《唐會要》卷五一《中書令》條,即把長孫無忌等三大臣“皆知門下省事”作為小註附在“謂之政事堂”之後。
)。
再次,從隋唐制度淵源於北朝考之。
著名史學家陳寅恪先生在論述隋唐制度淵源時指出:“若能註意‘高齊創業,亦遵後魏’(註:《隋書•百官誌•序略》。
),‘(隋)高祖踐極,復廢周官,還依漢魏’(註:《隋書•百官誌•序略》。
),及‘唐之官制大體皆沿隋故’(註:《新唐書•百官誌序》。
《舊唐書•職官誌序》略同。
)數語,則隋唐官制之系統淵源已得其要領。
”(註: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中華書局一九六三年新一版第八四頁。
)唐初多沿隋制。
實行宰相集體議事制度,三省長官共議國政(註:《新唐書•百官誌》雲:“初,唐因隋制,以三省長官中書令、侍中、尚書令共議國政,此宰相職也。
”),不能沒有議政場所,所以,“自武德以來,常於門下省議事”,並且即以議事之所,“謂之政事堂”(註:《全唐文》卷三一六李華《中書政事堂記》。
)。
這時政事堂,所以設在門下省,是因為自北朝以來,“詔旨之行,一由門下”,“軍國大政,萬機之事,無不預焉”(註:《魏書》卷二一《高陽王雍傳》、《彭城王勰傳》。
)。
可見,在北朝時門下省權尊勢隆,在國務活動中自然成為軍國大政決策之所。
因此,政事堂議政起始的時間,只能往貞觀、武德以前推,很可能在北朝、隋代即有此制,而不可能是在武德以後的貞觀年間。
《通典》與《舊唐書》均載:“舊制,宰相常於門下省議事,謂之‘政事堂’。
”(註:《通典》卷二一《職官•宰相》;《舊唐書•職官誌》二《侍中》條註。
《唐會要》卷五一《中書令》條同。
)“舊制”,即已表明不是新制,而是過去很可能是北朝或隋以來已有的制度。
《舊唐書》多以國史實錄編寫成書,“舊制”是唐初人對北朝以來舊制的習慣用語。
最後,從唐代宰相制度的演變考之。
唐初制度,以三省長官中書令、侍中、尚書令共議國政,議政場所即為門下省的政事堂。
故時人一般皆以三省長官為真宰相,而真宰相參加政事堂商討軍國大政,乃有當然資格(註:見《新唐書•百
官誌》,同書《宰相表》上。
)。
但唐代宰相,一如隋代,自始就不限於三省長官。
隋代柳述以兵部尚書參掌機事,裴矩、裴蘊以黃門侍郎知政事,已開他官兼任宰相之風(註:《冊府元龜》卷三○八《宰輔總序》雲,“(隋)或以他官參掌機事,及專掌朝政者,並為輔弼。
”另參見《通典》卷二一《職官典》三,《歷代職官表》卷三。
)。
到了唐代,此風更盛,《新唐書•百官誌》雲:“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職,而假以他名。
自太宗時,杜淹以吏部尚書參議朝政,魏征以秘書監參預朝政,其後或曰‘參議得失’,‘參知政事’之類,其名非一,皆宰相職也。
”(註:見《新唐書•百官誌》,同書《宰相表》上。
)《新唐書•宰相表上》序亦雲:“唐因隋舊,以三省長官為宰相,已而又以他官參議,而稱號不一,出於臨時,最後乃有‘同品’、‘平章’之名,然其為職業則一也。
”(註:見《新唐書•百官誌》,同書《宰相表》上。
)又,葉夢得《石林燕語》雲:“唐初宰相,未有定名,因人而命,皆出於臨時。
其後高宗欲用郭待舉為參知政事,以其資淺,故命於中書門下同受進止平章事。
”(註:《石林燕語》卷三。
)可見在唐代,凡曾加有以下職銜者,均為宰相,即“參知政事”、“參預朝政”、“參議得失”、“參議朝政”、“參預機密”、“參知機務”、“知政事”、“知門下省事”、“平章政事”、“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同中書門下三品”,等等。
所謂“同中書門下三品”,本來因為中書令、侍中都是三品官,現在欲使秩卑的人參知政事,故立此號,令與中書令、侍中地位相等,沿用既久,因而失去本來意義,縱是二品以上的官,也必須加“同三品”之號,方為宰相,方可入政事堂議政(註:《新唐書•百官誌》雲:“自高宗以後,為宰相者,必加‘同中書門下三品’,雖品高者亦然。
”另參見《唐會要》卷五七《左右仆射》條、《文獻通考》卷四九、《歷代職官表》卷三。
)。
所以,即令長孫無忌、房玄齡、魏征這樣有權位的大臣,也必須加上“知門下省事”的職銜,才在制度上取得參加政事堂議政的資格。
以上我們追述唐代前期宰相制度之演變,其目的在於說明:門下省政事堂議政制度在前,而“知門下省事”之類的名號演變在後,是確定無疑的。
綜合上述四個方面的考察,我們可以確定:唐代政事堂議政制度,至遲始於唐高祖武德年間,很可能在北朝、隋代即有此制,而不可能是創始於唐太宗貞觀年間。
二
盡管宰相於門下省政事堂議政,在唐高祖武德年間已成為制度,但由政事堂議政發展為唐代中央最高權力機構,成為一項重要的政治制度,卻經過了一百年左右的漫長歲月。
《舊唐書•職官誌》載:“舊制,宰相常於門下省議事,謂之政事堂。
(高宗)永淳二年(公元683年)七月,中書令裴炎以中書執政事筆,遂移政事堂於中書省。
(玄宗)開元十一年(公元723年),中書令張說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其政事印改為‘中書門下之印’也。
”(註:《舊唐書•職官二》註。
)這就非常清楚地點明了政事堂制度形成的三個發展階段,茲分別考察辨證如下。
第一階段:自唐高祖武德年間到唐高宗末年(約公元618-683年),為門下省政事堂議政時期。
在這個發展階段中,雖然政事堂始終設在門下省,但作為一項制度,也是在不斷變化著的。
武德年間,可以說政事堂純為宰相議政場所,如同現代的“會議廳”一樣,並非理政辦公之地。
這個時期的政事堂,所以一直設在門下省,主要是因為自北朝以來,門下省權重勢隆之故。
貞觀年間,由於中書出令與門下封駁之間發生流弊,不是知非不糾,就是互
相責難,影響了政府效能。
唐太宗看到了這種情況,曾對黃門侍郎王珪說:“國家本置中書、門下以相檢察,中書詔敕或有差失,則門下當行駁正。
人心所見,互有不同,茍論難往來,務求至當,舍己從人,亦復何傷!比來或護己之短,遂成怨隙,或茍避私怨,知非不正,順一人之顏情,為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國之政也。
”(註:見《貞觀政要》卷一《政體》第二。
《資治通鑒》卷一九二《唐紀•貞觀元年》。
)鑒於隋亡的教訓,唐太宗整頓了中央政府的組織機構,凡“留文武總六百四十三員”(註:見《資治通鑒》卷一九二《唐紀•貞觀元年》。
)。
為了防止政府機構隨意擴大和官員冗濫,唐太宗還用法律制度加以保證。
同時,他又提高政事堂地位,改變國家總樞機構中政務活動的某些程序。
貞觀以前,詔敕雖多由中書出令,但承受者多,擬進者少,故宰相議政,多不在詔旨擬定以前,而是在詔旨擬定之後。
詔敕之下,事先議論少,事後檢查多,所以政事堂之初設於門下,其原因之一也在於此。
貞觀以後,中書舍人“五花判事”,中書省權職漸重,中書令於定敕之前,多提前於政事堂討論(註:參見《資治通鑒》卷一九三《唐紀•貞觀三年》。
)。
於是政事堂地位日漸提高,遂成為宰相議決政務的最高會議。
前引《通考》所載:“其後又置政事堂,蓋以中書出詔令,門下掌封駁,日有爭論,紛紜不決,故使兩省先於政事堂議定,然後奏聞。
”(註:《文獻通考》卷五○《職官考》四。
)其基本點,是把貞觀年間“先於政事堂議定”,即議決朝政,同武德年間“常於門下省議事”相區別。
由一般“議事”到“議定”朝政,這無疑是政事堂地位的明顯提高。
而不可以把“其後又置政事堂”一句斷章割裂,來說明在貞觀年間剛剛創立政事堂,這是不妥的。
關於中書舍人“五花判事”,王夫之認為這是“會議之始”。
他在《讀通鑒論》中說:“唐制:軍國大事,中書舍人各陳所見,謂之‘五花判事’,而宰相審之,此會議之始也。
”(註:《讀通鑒論》卷二○《唐太宗》五。
)什麽“會議之始”呢?《資治通鑒》說得明白:“故事:凡軍國大事,則中書舍人各執所見,雜署其名,謂之‘五花判事’。
中書侍郎、中書令省審之,給事中、黃門侍郎駁正之。
上(太宗)始申明舊制,由是鮮有敗事。
”(註:參見《資治通鑒》卷一九三《唐紀•貞觀三年》。
)王夫之沒有註意“上始申明舊制”一句,既是“舊制”,就不會是“會議之始”。
“上始申明舊制”,足以說明貞觀年間宰相議政,仍在門下省政事堂,而且,雖然中書漸重,但中書出令,門下封駁的“舊制”並未改變。
第二階段:自武後光宅元年至玄宗開元十一年(公元684-723年),為中書省政事堂時期。
這個時期,政事堂始正式成為宰相議決軍國大政的最高國務會議。
武後光宅元年(公元684年),裴炎執政事筆,遷政事堂於中書省。
李華《中書政事堂記》雲:“光宅元年,裴炎自侍中除中書令,執事宰相筆,乃遷政事堂於中書省。
”(註:《全唐文》卷三一六,清光緒辛醜年廣雅書局刊本第六四冊。
)《唐會要》卷五一《中書令》條亦雲;“永淳三年(即光宅元年)七月,中書令裴炎,以中書執政事筆,其政事堂合在中書,遂移在中書省。
”(註:《資治通鑒》卷二○六《唐紀•高宗弘道元年(公元683年)》載:十二月,丁巳,高宗崩。
甲子,中宗即位。
甲戌,以裴炎為中書令。
“故事,宰相於門下省議事,謂之政事堂,故長孫無忌為司空,房玄齡為仆射,魏征為太子太師,皆知門下省事。
及裴炎遷中書令,始遷政事堂於中書省。
”《舊唐書》卷六《武後紀》雲:中宗嗣聖元年(684年)一月,廢中宗。
二月睿宗立,改元“文明”。
九月改元“光宅”,十月丙申殺裴炎。
據上可知,裴炎遷政事堂於中書省,既不是高宗永淳二年七月(舊唐書),或永淳三年七月(唐會要),也不是武後光宅元年(李華《中書政事堂記》),而
是在高宗弘道元年(公元683年)十二月六日之後,此時高宗已崩,中宗剛即位;至遲不會遲於他同武後合謀廢中宗、立睿宗的前後,即中宗嗣聖元年一月,睿宗文明元年二、三月間。
)宰相既商討議決軍國重務於政事堂,而草擬詔敕之責在中書。
為便於政務推行,於是政事堂遂由門下省遷至中書省。
這是貞觀中期以來,中書地位日重門下權勢漸削的必然趨勢。
裴炎自侍中改任中書令,執政事筆,遷政事堂於中書省,並非裴炎一己之私意,乃是制度發展所使然。
《新唐書》卷四六《百官誌》雲:“自高宗以後,為宰相者,必加‘同中書門下三品’,雖品高者亦然;惟三公、三師、中書令則否。
”侍中與中書令同為中央決策機構中書、門下省長官,秩皆三品,何以侍中必加“同三品”銜,方為真宰相,得參加政事堂會漢,而獨於中書令“則否”?看似十分乖謬,其實乃是制度在漸漸變化矣!所謂“天河暗轉,必有其跡”,此之謂也。
政事堂遷至中書省後,在制度上明顯的變化,是宰相於政事堂議決政務時,有輪流“秉筆”或“執筆”之制。
《新唐書》卷一一七《裴炎傳》雲:“舊,宰相議事門下省,號政事堂,長孫無忌以司空,房玄齡以仆射,魏征以太子太師皆知門下省事,至炎,以中書令執政事筆,故徒政事堂於中書省。
”同書卷一二三《韋巨源傳》亦雲:“神龍初,(巨源)以吏部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
時要官缺,執政以次用其親,巨源秉筆,當除十人,楊再思得其一,試問余授,皆諸宰相近屬。
”可見這個時期秉筆宰相之常務,乃有三項:(一)諸宰相議政時,主持會議;(二)會議之後,總其紀錄;(三)秉筆之日,坐政事堂辦公。
其次,武則天時改中書省為鳳閣,門下省為鸞臺。
鳳閣鸞臺即中書門下,合政事堂實際已成為一體,成為權力很大的相府了。
“垂拱三年(公元687年),或誣告(劉)祎之受歸誠州都督孫萬榮金,兼與許敬宗妾有私,則天特令肅州刺史王本立推鞫其事。
本立宣敕示祎之,祎之曰:‘不經鳳閣鸞臺,何名為敕?’則天大怒,以為拒捍制使,乃賜死於家,時年五十七。
”(註:《舊唐書•劉祎之傳》。
另見《資治通鑒》卷二○四《唐紀•則天後垂拱三年》。
)以武則天那樣的專橫殘暴,欲以莫須有罪名懲處劉祎之,而詔敕未經鳳閣鸞臺政事堂討論議決,致引起劉祎之的強烈抗議,可見政事堂的權力已經很大,地位已有顯著提高。
第三階段:玄宗開元十一年以後,政事堂成為中央最高權力機構。
(《舊唐書•職官誌》雲:“開元十一年,中書令張說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其政事印,改為‘中書門下之印’也。
”(註:《舊唐書•職官誌二》門下省註。
)《冊府元龜•宰輔部》亦雲:“開元中,張說奏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政事印為‘中書門下之印。
’”(註:《冊府元龜》卷三○八《宰輔部》總序註。
)《舊唐書》“政事印”下多一“改”字,說明政事堂原來以議政為主,還未完全成為權力機構,故無專印。
開元中“改”為中書門下政事堂,始成為中央最高權力機構,乃置專印。
又,《新唐書•百官誌》載:“開元中,張說為相,又改政事堂號‘中書門下’,列五房於其後:一曰吏房,二曰樞機房,三曰兵房,四曰戶房,五曰刑禮房,分曹以主眾務焉。
”(註:《新唐書•百官誌》,《唐會要》卷五一《中書令》條略同。
)至此,政事堂制度始備。
在開元以前,政事堂內部無任何分司之組織,其地位雖日益重要,井漸由會議廳轉變為宰相最高囚務會議,然尚難確定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
直到開元十一年,中書令張說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政事堂,列五房以主政務,於是遂有其所轄部門與屬官,“中書門下政事堂”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制度,至此乃備矣;作為唐代中央最高權力機構的地位,乃完全確立。
三
歷史表明,政事堂作為唐代一項帶有根本性質的政治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一)政事堂的職權。
毫無疑問,開元以後,政事堂已經合中書門下兩省而為一個權力機構,它的職權無疑擁有中書門下兩省之職權。
《唐六典•中書省》雲:“中書令之職:掌軍國之政令,緝熙帝載,統和天人,入則告之,出則奉之,以厘萬邦,以度百揆,蓋以佐天子而執大政者也。
”(註:《唐六典》卷九《中書省》,《舊唐書•職官誌》同。
)《唐六典•門下省》又雲:“侍中之職:掌出納帝命,緝熙皇極,總典吏職,贊相禮儀,以和萬邦,以弼庶務,所謂佐天子而統大政者也。
凡軍國之務,與中書令參而總焉,坐而論之,舉而行之,此其大較也。
”(註:《唐六典》卷八《門下省》。
《太平禦覽》引《唐六典》“門下省”條“所謂”作“蓋以”。
)可見中書門下職掌乃是“佐天子而統大政”,是“統和天人,以和萬邦”。
這實際上是宰相之職。
如今政事堂“參而總焉,坐而論之,舉而行之”,職權之重,權勢之隆,可以想見。
誠如李華《中書政事堂記》所述:
政事堂者,君不可以枉道於天,反道於地,復道於社稷,無道於黎元,此堂得以議之。
臣不可悖道於君,逆道於仁,黷道於貨,亂道於刑,克一方之命,變王者之制,此堂得以易之。
兵不可以擅興,權不可以擅與,貨不可以擅蓄,王澤不可以擅奪,君恩不可以擅間,私仇不可以擅報,公爵不可以擅私,此堂得以誅之。
事不可以輕入重,罪不可以生入死,法不可以剝害於人,財不可以擅加於賦,情不可以委之於倖,亂不可以啟之於萌。
法紊不賞,爵紊不封,聞荒不救,見饉不矜,逆諫自賢,違道變古,此堂得以殺之。
故曰:廟堂之上,樽俎之前,有兵,有刑,有梃,有刃,有斧鉞,有鴆毒,有夷族,有破家,登此堂者,得以行之。
(註:見《全唐文》卷三一六李華《中書政事堂記》,廣雅書局刊本第二○○冊。
《玉海》卷一六一《唐政事堂》引李華《中書政事堂記》:“逆道於仁”作“人”;“兵不可擅興”作“擅誅”;“權不可擅與”作“擅施”;“法紊不賞,爵紊不封”作“代紊不賞,削紊不封”;等等,錯漏幾不可讀。
見清嘉慶年間刊本。
)觀此可知,開元以後之政事堂,賦政四海,允厘六職,統和天人,總齊機衡,已為朝政之本。
(二)政事堂的組織。
政事堂分正堂與後院兩部分:正堂為宰相辦公室和會議廳;後院為政事堂秘書處,分設五房辦公,即吏房、樞機房、兵房、戶房和刑禮房。
《古今圖書集成•官常典》載:“唐之政令,雖出於中書門下,然宰相治事之地,別號曰‘政事堂’,猶今都堂也。
”(註:參見《古今圖書集成•官常典》卷二五七《公輔部》雜錄二引《卻掃編》。
)《新唐書•崔元綜傳》雲:“元綜,天綬初以鸞臺侍郎、同鳳閣鸞臺平章事。
性恪慎,坐政事堂,束帶,終日不休偃。
”(註:《新唐書•崔元綜傳》。
《玉海》卷一六一《唐政事堂》亦作“天授初”。
)正堂之後,列有五房秘書處。
《新唐書•百官誌》雲:“開元中,張說為相,又改政事堂號‘中書門下’,列五房於其後:一曰吏房,二曰樞機房,三曰兵房,四曰戶房,五曰刑禮房,分曹以主眾務焉。
”(註:《玉海》卷一六一同。
)又,《玉海》“宋朝樞密院”條雲:“開元中,設堂後五房,而機密自為一司,其職秘獨宰相得知。
”(註:見《玉海》卷一六七《宋朝樞密院》條。
)由此可證政事堂秘書處五房官屬,是設在中書門下正堂之後,為諸吏史治事辦公之地,入品者可為五房之長(註:參見金毓黻《後堂官考》,載《文史雜誌》第五卷第七、八期合刊。
)。
五房僚佐所掌雖屬秘書工作,但因其多為國家機密大事,權位很重。
《資治通鑒》
卷二三七“唐紀•憲宗元和元年”載:“堂後主書滑渙久在中書(胡註雲:堂後主書,即今之堂後官也),與知樞密劉光琦相結,宰相議事有與光琦異者,令渙達意,常得所欲,杜佑、鄭姻等皆低意善視之。
”像滑渙這樣作勢弄杖者,固屬不多,但也說明五房僚佐地居權要,宰相亦未可小視。
政事堂在唐代中央機構中的地位,可用示意圖表示如下:
(三)參加政事堂會議人員。
參加政事堂會議者,唐初為三省長官;高宗以後,為中書門下長官,或帶“同三品”、“平章事”、“參知政事”等銜官員。
中書舍人和堂後五房長官因工作關系,經執筆宰相同意,亦可參加會議。
政事堂會議與朝議不同。
政事堂是宰相議決軍國大政的權力機關,必須宰相才能參加。
朝議為皇帝臨朝時與諸大臣之議論,因此,文武百官品高品低者皆可與議。
朝議所議之事,據記載多為軍務大事,蓋以軍務關系國家至大,必須皇帝臨朝議決。
《舊唐書•嚴綬傳》雲:“(元和)九年,吳元濟叛,朝議加兵,以綬有弘恕之稱,可委以戎柄,乃授山南東道節度使,尋加淮西招撫使。
”(註:見《舊唐書•嚴綬傳》。
)是朝議軍務之一例。
政事堂會議與廷議亦不相同。
朝議由天子臨朝議決,廷議由宰相主持,上自文武大臣、六部尚書、九卿諸監,下至侍郎、禦史等皆可參加廷議。
《舊唐書•劉文靜傳》雲:“文靜自以才能幹用在裴寂之右,又屢有軍功,而位居其下,意甚不平。
每廷議多相違戾,寂有所是,文靜必非之,由是與寂有隙。
”(註:《舊唐書•劉文靜傳》。
)又據《新唐書•姜晦傳》雲:“(晦)為吏部侍郎,主選。
……處事精明,私相屬諉,罪輒得,皆以為神。
始,晦革舊示簡,廷議恐必敗,既而贓賕路塞,而流品有敘,眾乃伏。
”(註:見《新唐書•姜晦傳》。
)《舊唐書•王唆傳》載:“時朔方軍元帥魏元忠討賊失利,歸罪於副將韓思忠,奏請誅之。
晙以思忠既是偏脾,制不由己,又有勇智可惜,不可獨殺非辜,乃廷議爭之。
”王晙當時為殿中侍禦史。
《舊唐書•杜佑傳》亦載有“公卿廷議”之事。
可見參加廷議者,不僅宰相,宰相以外的官員亦可參加,這和參加政事堂會議只限於宰相者,全然不同也。
(四)政事堂會議執行主席。
通常是中書令取旨後,於政事堂召開宰相聯席會議,開會時有一執行主席,稱“執筆”、“執政事筆”。
討論結束,秘書處協助“執筆”綜合整理成詔敕文書,然後奏聞畫敕。
執行主席輪流擔任,有時一人一天,有時一人十天。
《唐會要》雲:“至德二載三月,宰相分直主政事,執筆,每一人知十日,至貞元十年五月八日,又分每日一人執筆。
”(註:《唐會要》卷五一《中書令》條。
)《新唐書•崔佑甫傳》雲:“始肅宗時,天下務劇,宰相更直掌事,若休沐還第,非大詔命,不待遍曉,則聽直者代署以聞。
”《資治通鑒》卷二一九雲:“又令宰相分直政事筆、承旨,旬日而更(胡三省註:令宰相在政事堂,分日當筆及承上旨),懲林甫及楊國忠之專權故也。
”(註:《資治通鑒》卷二一九《唐紀》三五《肅宗至德元載》。
)上引“分直”、“更直”、“聽直”之“直”,即輪流值班,意思是說宰相在政事堂要輪流值班。
而“秉筆”、“執筆”、“執政事筆”者,是指有會則為會議執行主席,無會則為值班宰相,負責處理日常公務或“承上旨”。
由上可見,在肅宗以後,宰相執政事筆者,或旬日一更,或一日一更。
由宰相執政事筆“承旨”之制還可知,在唐朝中央最高權力機構中,由中書令取旨的傳統做法已經有了改變。
值得註意者,旬日一秉筆或一日一秉筆,與“三兩日一至中書門下平章政事”,殊有不同。
前者為值班宰相,後者如司馬光所說:“至於數旦一至政事堂,乃唐世以來宿德元老、年高有疾,朝廷尊禮,特降此命。
”(註:司馬光《辭三日一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