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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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3.16
•【字号】枣政发[2006]12号
•【施行日期】2006.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
意见
(枣政发〔2006〕1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运转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我市行政事业资产总量不断增加,管好、用好行政事业资产,提高行政事业资产综合使用效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目前,我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较为薄弱,有的单位家底不清,资产管理混乱;有的单位随意处置资产,收入坐支挪用;有的单位擅自提供抵押、担保等。

这些问题不解决,既影响政府资源的合理配置,也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

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有利于整合行政事业资产,加快新城区建设;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节约财政开支;有利
于机关事务管理体制创新,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重视和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规范存量、控制增量、监管流量”的总体思路,严肃财经纪律,整合行政事业资产,降低行政成本,节约财政开支,增加政府收益,提高财政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基本原则: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应坚持“政府所有,财政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以及“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配置,所有权与收益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的原则。

三、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应建立起“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占有使用单位”三级监管体制。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管机关,代表政府享有行政事业资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政府采购、产权登记、资产处置、收益收缴、清查统计等方面实施综合管理,建立起“单位申请-政府(或财政)批准-财政拨款-政府采购-产权登记-资产处置-收益收缴”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系。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日常管理。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搞好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严格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加强购建管理。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发扬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严格控制各项资产的购置和建设。

对确需添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重大购置和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动态监控系
统,随时掌握各类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

要不断研究和探索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标准,根据工作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的配置资产,克服铺张浪费现象。

(二)完善处置程序。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发生资产调拨、转让、置换、变卖、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问题,以及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行为时,应按照“单位申请、部门审核、财政审批”的程序办理。

对重大的资产处置项目,由财政部门呈报同级政府审批。

在发生资产处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行为时,应由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资产评估,在审计或评估的基础上委托公物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特殊情况不宜公开竞价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协议转让。

对产权不明确的,应先进行产权界定,在未明确产权归属前不得擅自处置。

在办理房产、车辆过户、工商登记和土地出让手续时,应出具政府或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证明材料。

否则,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以及对外投资、联合经营等所形成的国有股权收入均属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由政府统一管理和调控,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更新资产的,由财政部门统筹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

(四)规范担保行为。

严格规范资产抵押、质押、留置等行为。

未经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任何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确需提供担保的,应根据单位性质分别处理。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提供担保;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在提供担保行为时,必须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批”的程序办理。

五、严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纪律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审计部门要把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作为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这项工作的监察力度。

对违反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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