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黄玉川煤矿地测防治水资料收集、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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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黄玉川煤矿地测防治水资料收集、整理、分析、保管、提供
制度
黄玉川煤矿地测防治水资料收集、整理、分析、
保管、提供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标准化,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根据《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和神华集团与神东煤炭集团《井工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特制定本制度,望地测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条地测部门管理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神华集团与神东煤炭集团《井工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必须坚持为安全与生产服务的原则,高度重视地测防治水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及时保管好、提供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黄玉川煤矿生产办、地测公司驻矿地测站,以及地质、测量、防治水资料收集、整理、分析、保管、提供责任管理人。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矿地测防治水资料收集、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总工程师
副组长:地测副总工程师
成员:生产办、地测公司驻矿地测站等相关部门。

第五条黄玉川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资料收集、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工作工作统一由工作领导小组指挥。

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各项资料的分析结果定论和提供审批,地质、测量、防治水人员负责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分析、保管、提供。

其他相关领导、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监督及执行中提出的问题。

第三章地测防治水资料收集、整理、分析要求
第一节资料收集
第六条地测专业在矿井建设和生产中收集的地测防治水原始资料要及时、准确、完整、统一。

(一)原始资料收集应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测防治水记录簿上,记录簿统一编号,妥善保存;
(二)地质、测量、防治水观测与描述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表达确切、重点突出、图文结合、字迹清晰,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
(三)地质、测量、防治水观测与描述应记录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记录者姓名;
(四)地质、测量、防治水观测与描述应做到现场与室内、宏观与微观相结合;
(五)地质、测量、防治水观测资料应及时整理并转绘在素描卡片、成果台账及相关图件上,由观测人员进行校对。

第七条在矿井建设和生产中要对所有井巷及井巷所揭露的岩层、煤层、断层、褶皱、陷落柱、岩浆岩等地质内容及时进行原始资料收集,具体描述内容及要求参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顶底板及标志层应重点观测收集,同时对井巷施工中的巷道变形、冒顶、片帮、底鼓和出水点等情况进行观测记录收集,在地面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第八条在矿井建设和生产中,要做好各种地质报告相应图件附
表的收集工作,做好《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测量规程》、《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规定的各种图纸和台账、资料的收集。

第二节资料整理
第九条测量人员完成煤矿井巷工程贯通测量工作、井下钻孔标定与定测工作后,要收集好联系单、原始记录本,及时整理在成果台账及相关图件上,由地测负责人进行校对。

第十条地质、测量、防治水观测资料收集完毕后,必须于2天内整理完毕,并反映在相关图件或台账、素描等地质、测量、水文地质
文档中。

对采掘(剥)工程布置有影响或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地质、水文地质信息,应及时报告矿井地测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

第三节资料分析
第十一条煤矿地质及水文地质综合分析必须以完整、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为基础。

综合分析应紧密围绕煤矿存在的主要地质及水害问题,着眼当前,兼顾长远,立足煤矿,结合区域,广泛采用新理论、新手段、新技术和新方法。

第十二条凡在建设生产过程中遇到地质构造复杂、水文问题难以判断时,地测副总、总工程师亲自集中专业人员进行现场鉴定会审,如遇疑难问题部门内难以处理时,及时请示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集体会审,必要时请上级部门帮助研究。

第十三条地测工程师每月组织一次定期资料分析,对月内地测防治水资料做出必要的评价,以便正确应用,对日常生产中急用的地测资料,及时分析会审,定下意见满足要求,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地测防治水资料保管、提供要求
第十四条地测防治水资料及文件要分门别类保管、有索引、目
录;装订成册,集中管理;帐、卡相符,数据一致。

第十五条地测防治水资料要档案化管理,各部门必须建立资料室,配备专职或兼职资料管理员,历史及重要资料要交矿档案室。

第十六条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地测防治水资料提供内容的几项规定:
(一)供水平设计的地测资料包括有水平位置范围、煤层分布情况、地质结构特征、水文地质情况、水平地质情况、水平储量、煤层底板及围岩性质及其发育规律,井上、下关系、存在问题及建议按《矿井地质工作规定》中规定的附图,有关水文地质图纸,煤质资料储量计算图等。

(二)供采区设计地质资料除上述资料外,要加煤层顶、底板与临近采区的塌陷关系。

(三)供采、掘工作面编制作业规程地质说明书内容包括文字说明、附图和合理开采的意见,对受水威胁的工作面按集团公司规定执
行。

第十七条资料提供时间:“三书”在下发委托书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经过审批正式文件;工作面采后总结应在工作面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采区采后总结应在采区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水平采后总结在水平结束后半年内提交。

第十八条向外提供地测资料必须经过审批手续,地质组和测量部门向上级领导和外单位提供的地测资料由地质组长、副总或工程师审批签字生效,未审批签字不准向外提供。

第十九条地测图纸签字栏有关人员必须签字齐全方准向外提供,提供采掘地质说明书由地质工程师签意见,主任审核,矿副总、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条提供采区设计地质资料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集团公
司地测处复批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一条提供水平设计地测资料,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报省煤管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地测资料图件、台帐必须登记,专柜分类存放,建立索引目录,保管落实到人,每月清查一次,注意保密。

严禁丢失。

第二十三条本矿单位借阅地测资料必须资料管理人员办理登记手续,用完及时归还消帐,矿外单位借用地测资料一律用单位介绍信,经矿总工程师或矿长批准后方可借用。

第二十四条地测图纸发放、回收要编号登记,执行发放、回收签字手续。

回收不用或报废图纸由地质组资料管理人员造册集中,经矿副总、总工程师或矿长批准方可借用或销毁。

第二十五条凡是上报图纸必须等级编号,执行收发人签字手续。

第二十六条地测资料图件严禁接触火种和油污物,以免损坏。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对违反本制度的,根据情节和责任程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井巷所揭露的煤层、煤线、断层、褶曲、古河流冲刷、岩浆岩及岩溶陷落柱等地质内容的原始资料记录收集,必须严格按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及细则规定执行;掘进工作面素描资料收集不得滞后迎头超过50米,综采工作面每30~50米进行一次素描;以上推迟或者漏掉,发现一次处罚直接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九条矿井各种地质、测量、防治水图编制、填绘、建立和各种台帐收集保存,每缺一种基础图纸或台账,处罚直接责任人200元;基础资料修改完善不及时,发现一次处罚直接责任人200 元。

第三十条地质、测量、防治水观测资料收集完毕后,没有在2天内整理完毕,并反映在相关图件或台账、素描等地质、测量、水文地质文档中的,发现一次处罚直接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一条凡在建设生产过程中遇到地质构造复杂、水文问题难以判断时,地测人员未及时向地测副总、总工程师汇报、请示、分析,造成矿井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罚500元。

第三十二条矿井年、季、月和临时地质预报内容要准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揭煤预报的编制,过断层预报与措施的编制,必须提前50米以上提出预报或措施,临近20米再次提出,推迟或者漏报一处罚直接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三条矿井地质“三书”在下发委托书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经过审批正式文件,推迟一个工作日处罚直接责任人200元;工作面采后总结应在工作面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采区采后总结应在采区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水平采后总结在水平结束后半年内提交,推迟5个工作日后处罚直接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条各项地测防治水资料应实行档案化管理,建立各项地质资料成果目录台帐,对于保存不当造成地质资料缺失的,每缺少一项处罚直接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五条地质组和测量部门向上级领导和外单位提供的地测防治水资料未经地质组长、副总或工程师审批同意,随意向外提供,造成矿井资料泄露、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独自承担一切后果,并处罚金1000元。

第三十六条
(一)未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对矿地测站地质负责人和地质组组长各罚款1000元。

(二)未及时预报实际存在的水害隐患,导致水害治理措施落实困难、可能造成事故或重大停产损失的,每次对地质组组长罚款1000元,对责任地质人员罚款500元。

(三)对能自行处理的水害隐患未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或治理措施落实进度缓慢的,每次对地质组组长罚款500元,对相关责任单位(部门)罚款1000元。

(四)矿井不能解决的水害隐患未及时上报公司的,对地质组组长罚款2000元。

(五)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水害预测预报或发放水害通知单,每次对地质组组长罚款300元,对责任地质技术员各罚款200元。

(六)水害预测预报出现错报、漏报或未按规定编制水害通知单,对地质组组长和责任地质技术员罚款200元。

第三十七条对于提前分析预测出重大水害,经采取措施后避免了重大水灾事故发生的,将根据相关制度予以奖励。

第三十八条水害预测预报是黄玉川矿防治水风险预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各矿井要高度重视,认真扎实做好此项工作,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坚决杜绝因预报错误或不及时而造成透水事故的现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黄玉川煤矿地测防治水资料收集、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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