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关于整治无牌证、假牌证、报废、拼装摩托车专项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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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关于整治无牌证、假牌证、报废、拼装摩托车专项行动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8.28
•【字号】汕府[2008]123号
•【施行日期】2008.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
(汕府〔2008〕123号)
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交通事故,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利用摩托车实施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整治无牌证、假牌证、报废、拼装摩托车专项行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摩托车,处一百元罚款,记6分。
二、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号牌、行驶证。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扣留摩托车,处一千五百元罚款,记6分;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禁止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摩托车,强制报废,处一千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
驶证。
四、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摩托车或者擅自改装的摩托车。
违反规定的,依法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摩托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五倍的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五、禁止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
违反规定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摩托车,强制报废。
六、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摩托车所有人,应当尽快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
自2008年9月15日至2008年12月12日,凡潮阳、潮南、澄海区和南澳县(下称“三区一县”)户籍居民在本通告发布之前购买的摩托车,其所有人凭下列资料即可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免收牌证费,检验费按每辆十五元收取:
(一)摩托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等摩托车来历证明;
(三)摩托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摩托车的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自2008年9月15日至2008年12月12日,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三区一县”的摩托车登记工作:
(一)公安、国税和有关企业人员统一到指定地点办公,为群众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员到街道、镇、社区、村设点审验申请材料,预约注册登记时间;
(三)对所提供申请资料符合本通告规定的,即予受理;
(四)节假日照常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
八、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一)属于被盗抢的;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
(三)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摩托车不符的;
(四)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九、公安、发展改革、交通、城管、经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拼装摩托车或者擅自改装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生产、销售拼装摩托车或者擅自改装摩托车的非法厂点。
十、对依法扣留的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十日内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经查验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摩托车来源合法,且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公告的数据相符的,依法处罚后,由当事人领回,并告知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摩托车来源合法,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依法处罚后,由当事人领回自行处理,并告知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当事人未能提供摩托车合法证明,并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一律依法予以拆除、报废。
十一、当事人有违反本通告所列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广大群众应当自觉行动起来,积极检举、揭发涉及无牌证、假牌证、报废、拼装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提供有效线索并经查实的,由公安机关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举报电话:110,*************。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