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通报奖励在第十二届全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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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通报奖励在第十二届全运会上取得优异
成绩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浙政发[2013]4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27
【实施日期】2013.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通报奖励在第十二届全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浙政发〔2013〕4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第十二届全运会)上,我省体育健儿经过顽强拼搏,共获得35枚金牌、20枚银牌、39枚铜牌,团体总分1718.5分,打破2项亚洲纪录、4项全国纪录,金牌数、奖牌总数及总分均列全国第6位,并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称号,创造了参加全运会以来我省历史最好成绩,为全省人民争得了荣誉。

为奖励我省体育健儿的优异表现,省政府决定:授予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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