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免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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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下简称“名义股东”)与乙方(以下简称“实际出资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作为名义股东的相关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协议背景
1.1 乙方为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

1.2 由于各种原因,乙方需要将目标公司的股权以名义股东的名义进行登记,即甲方作为名义股东。

1.3 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权利义务
2.1 甲方作为名义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如参加股东会、查阅公司文件等;
(2)在目标公司清算时,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清算收益。

2.2 甲方作为名义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如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决策等;
(2)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其名下股权;
(3)在目标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采取必要措施,以减轻损失。

2.3 甲方承诺,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甲方仅以名义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经营,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
(2)甲方对于目标公司的债务,仅限于其名下股权的价值;
(3)甲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乙方或其他股东的行为导致公司产生债务,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免责条款
3.1 甲方作为名义股东,对于以下情况不承担责任:
(1)目标公司的债务;
(2)目标公司的合同纠纷;
(3)目标公司的侵权行为;
(4)目标公司的员工行为。

3.2 乙方应保证目标公司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争议解决
4.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五条协议效力
5.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其他
6.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6.2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和终止,均需双方书面同意。

甲方(签名/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名/盖章):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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