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物资设备报废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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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物资设备报废处置管理办法
为加强物资设备报废处置管理,正常更新物资设备,根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政策,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物资设备报废的对象和范围
凡学校的物资设备(含捐赠),只要符合报废条件的, 适用本办法。
二、物资设备报废原则和条件
1、物资设备的报废工作坚持从严、慎重的原则。
2、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主要部件老化、损坏不能正常运转的;或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主要部件损坏且无法修复的。
3、能修复,但修理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种新产品价格的。
4、主要结构陈旧,性能落后,技术指标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的。
5、严重影响安全和人身健康的。
三、物资设备报废程序及审批权限
1、报废程序:对符合报废条件的物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学院物资设备报废申请表》,经本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送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鉴定, 提出意
见。
2、审批权限:处置价值5万元以下的资产,由校长审批;处置价值5万元(含5万)以上的资产,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处置单项价值50 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资产,由学校提出申请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审批。
四、处置办法
1、已批准报废的物资设备,按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指定的地点存放,不得自行处理。
2、已批准报废的物资设备,要坚持修旧利废的原则。
要尽量做到物尽其用,变废为宝,充分加以利用。
如能适合校内其它单位的需要,可无偿调拨使用。
3、已批准报废确无利用价值的物资设备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处置,处置收入全额上交学校财务。
五、由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