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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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有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安全办负责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安全管理工作组负责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相关要求。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或其他有培训资质单位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六条公司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四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和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十条部门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一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部门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公司实施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及时了解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需求。

了解对象包括:新入司员工、转岗的员工、特种作业人员等需要进行教育培训的员工。

第十六条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培训的时间、地点、培训负责人、主讲人、培训的内容以及培训和考核的要求等。

第十七条根据培训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并对教育培训进行效果评估。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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