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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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7.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办法》的通知
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加强和完善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宁夏保监局制定了《宁夏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宁夏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工作,强化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
登记注册的在宁夏开展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所属的中心支公司(地市级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二)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三)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保险经纪、公估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五)与上述高管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四条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参加任职资格测试。

第五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以下简称测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测试,分类管理。

根据测试对象职务和工作性质,分级分类进行测试,增强测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联系实际,突出重点。

测试内容应紧扣保险业发展形势和特点,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能力等内容重点考查。

(三)全面实施,保证实效。

参加测试人员为需要经宁夏保监局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人员和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做到凡任职必测试。

(四)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应根据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新形势、新特点,不断更新完善测试内容,改进测试方式。

第二章测试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测试由宁夏保监局统一组织。

测试题型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其中客观题测试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主观题测试采用纸质方式进行。

第七条测试对象为向宁夏保监局申请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拟任高管人员、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第八条测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等。

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与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

专业知识主要包括保险专业知识、保险机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职业规范主要包括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高管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以上内容可参考《财产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销售行为指引手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但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职业规范部分不限于上述手册内容。

第九条客观题测试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案例题。

测试时长为90分钟。

主观题测试题型由问答题组成。

第十条测试由宁夏保监局根据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情况,不定期举行。

宁夏保监局将在测试前3个工作日将测试时间、测试地点等事项通知测试对象。

第三章测试管理
第十一条客观题测试占总成绩的80%,测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客观题测试不合格者,将不进行主观题测试。

主观题测试占总成绩的20%,测试满分为100分。

测试总成绩由客观题测试和主观题测试成绩构成,合格线为60分。

测试成绩将记入测试对象的任职档案。

第十二条测试总成绩不合格者,属于保险公司拟任高管人员的,宁夏保监局将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

属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拟任高管人员的,宁夏保监局将其测试成绩作为审核其是否符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测试对象在测试中有违反测试纪律行为的,宁夏保监局将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一条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予核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第十四条宁夏保监局每季度在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子网站上集中公告测试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按季度将符合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条件,有培养、任用意向的工作人员向宁夏保监局申请测试,测试合格者方可任命,测试成绩有效期为一年。

一个季度内最多可申请参加三次测试,连续三次不通过,一年内不得任命为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宁夏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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