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启用浙江省民政厅人事处等职能处室印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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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启用浙江省民政厅人事处等职能处
室印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0.03.16
•【字号】浙民人[2010]46号
•【施行日期】2010.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启用浙江省民政厅人事处等职能处室印章
的通知
(浙民人[2010]4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60号),我厅部分职能处室名称和职能有相应调整。
为方便工作,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启用浙江省民政厅人事处、浙江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处、浙江省民政厅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浙江省民政厅救灾处、浙江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浙江省民政厅老龄综合处、浙江省民政厅老龄事业发展处、浙江省民政厅老龄文教宣传处、浙江省民政厅移民综合处、浙江省民政厅移民资金管理处、浙江省民政厅移民安置处、浙江省民政厅移民扶持开发处印章。
原浙江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浙江省民政厅安置处、浙江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浙江省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处、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人事秘书处、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权益保护处、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宣传教育处、浙江省水
库移民安置办公室综合处、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资金管理处、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移民安置处、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扶持开发处印章作废。
机构名称未作变动的职能处室继续使用原印章。
附件:新启用印章样式(略)
印章样式(略)
浙江省民政厅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