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判后答疑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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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判后答疑工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增强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诉讼服务水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服判率和自觉履行率,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判后答疑是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司法裁判内容、正确认识司法裁判结果、正确对待司法强制措施,法官当面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疑问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条案件判后答疑应当坚持合法、及时、便民、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案件判后答疑工作由本院各业务庭庭长、主管院长组织实施。

负责案件判后答疑的主体为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庭长、主管院长。

当事人对承办法官抵触情绪大的案件,庭长、主管院长可指定合议庭其他法官或直接答疑。

第四条案件判后答疑适用于本院作出的一审、再审民事、行政和刑事附带民事之民事部分已宣判送达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案件(进入上诉、再审程序的除外),同时也适用于执行案件生效裁定书的答疑。

第五条案件答疑可采取当场答疑、约期答疑、电话答疑、信件答疑、网络答疑等形式。

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和负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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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人协商选择。

第六条各业务庭参加答疑的人员,应当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问题作出解释:
(一)裁判文书主文和判理部分的具体含义;
(二)证据的认证情况、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的内容和含义;
(四)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的依据、期限;
(五)当事人提出的其他程序、实体、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疑问。

第七条对下列事项不予答疑,也不得提供相应材料: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个人隐私;
(三)涉及商业秘密;
(四)就案件的合议、讨论、请示、批示、答复等;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案件宣判时,应当在宣判笔录中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判后答疑,当事人申请判后答疑或者当事人主动申请判后答疑的,应填写《判后答疑工作情况表》,承办法官审查后,认为符合判后答疑条件的,应依据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确定答疑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除当场答疑外,确定其他答疑形式及答疑日期的时间不得超过7日。

认为不符合判后答疑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解决问题的途径并做服判息诉工作。

第九条案件判后答疑期限为7日,自案件宣判或者当事
人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对同一案件,判后答疑一般只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进行第二次答疑,第二次答疑程序与第一次答疑程序相同。

对第二次答疑仍有异议和疑问的,应告知当事人诉讼救济程序。

第十一条对群体性、重大疑难案件和本地区有影响的案件,长期上访和对法院判决有异议的越级上访案件,以及其他有可能形成重大信访风险案件,应由业务庭庭长或者主管副院长组织判后答疑,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参与答疑,积极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案件判后答疑法官应根据当事人的答疑要求逐项对当事人的异议和疑问进行解释说明,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答疑过程应全面详细做好记录,由答疑法官、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案件判后答疑结束后,答疑法官应将答疑申请表等材料附入案卷装订归档。

第十四条案件答疑工作要认真负责,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细致答复当事人的疑问,并注意在答疑的同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其服判息诉。

第十五条承办法官未按本规定进行判后答疑或者在判后答疑过程中不负责任,导致矛盾激化,引发重大信访事件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案件判后答疑是能动司法和审判工作延伸的重要内容,将判后答疑工作纳入法官绩效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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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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