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募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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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募捐条例
第一篇:湖南省募捐条例
湖南省募捐条例
第45号
《湖南省募捐条例》于2010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募捐,鼓励捐赠,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募捐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募捐人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为了帮助特定对象,面向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等特定人群开展的募捐活动和民间互助性的捐赠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和个人;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条募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募捐应当诚实信用,公开透明。
募捐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禁止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募捐应当尊重他人人格尊严,不得泄露捐赠人、受益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募捐人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募捐人捐赠财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募捐管理
工作。
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募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募捐人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与其宗旨相适应的募捐活动。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为了开展公益活动,需要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财产,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许可,可以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
(一)有开展募捐、进行公益活动的人员、场地等条件;
(二)财务会计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合法、规范、有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募捐许可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募捐活动申请书、募捐活动计划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准予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募捐活动许可证,许可证应当载明募捐人名称、募捐项目、募捐活动的期限、地域等内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募捐人应当每年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下列信息,内容变更时应当及时更新:(一)名称、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监事会和办事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章程和业务范围;
(四)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募捐人在开展募捐前,应当将机构登记证书、募捐活动许可证、募捐活动计划以及近三年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有关信息在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
第三章募捐行为
第十条募捐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开展募捐: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劝募;
(二)在公共场所摆放募捐箱;
(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持募捐人有效证件劝募;
(四)寄发劝募函或者发送劝募信息;
(五)义演、义赛、义卖、义拍;
(六)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一条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和其他组织协助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或者其他募捐人开展义演、义赛、义卖、义拍和其他募捐活动。
第十二条募捐人开展募捐活动前,应当制定募捐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
募捐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捐的目的、时间、地域;
(二)募捐的方式;
(三)募捐财产的使用计划;
(四)工作成本列支计划;
(五)其他。
募捐方案未包含前款规定内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指明并督促募捐人纠正。
募捐人应当按照公布的募捐方案进行募捐。
第十三条募捐人接受募捐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放弃接受捐赠专用收据的,募捐人应当做好记录,并将开具的捐赠专用收据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对捐赠物资的价值需要进行评估的,由募捐人和捐赠人协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对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募捐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经捐赠人同意后募捐人可以依法采取拍卖等方式处置。
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其他处置费用在捐赠人的捐赠金额中冲减,或者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由捐赠人另行支付。
第十五条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募捐人应当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并可以申请公证。
捐赠协议应当载明捐赠财产种类、质量、
数量、用途和兑现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捐赠协议的,募捐人应当催告履行;捐赠人无法律规定特殊情形拒不履行的,募捐人可以在募捐情况公告书中载明不履行的情形,必要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募捐人应当在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期限届满时终止募捐,并于募捐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发布募捐情况公告书。
对常年性募捐活动,募捐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情况。
募捐情况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实际募捐的起止时间;
(二)募捐财产的种类及数量;
(三)捐赠人姓名或者名称(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捐赠财产种类、数量或者价值,捐赠时间;
(四)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捐赠人对募捐情况公告书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募捐人予以更正;募捐人拒不更正的,捐赠人可以申请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在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灾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动募捐人面向社会开展赈灾募捐。
民政部门和募捐人应当采取措施,简化办事手续,保证募捐财产及时、安全、有效地用于灾区救助活动。
第四章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募捐人对募集的资金,应当设立专门账户,专账管理;对募集的物资,应当建立分类登记表册,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募捐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募捐财产的保值增值。
募捐财产的增值部分属于募捐财产。
第二十条募捐人应当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使用计划及时使用募捐财产。
禁止滞留、私分、挪用、贪污和侵占募捐财产。
捐赠人与募捐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有约定的,募捐人应当按照约定合理使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募捐人应当告知受益人关于募捐财产的使用要求,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益人不按照使用要求使用募捐财产的,募捐人应当要求受益人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募捐人可以终止资助,并要求受益人退还募捐财产。
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募捐人应当终止资助,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将剩余的募捐财产退回募捐人。
第二十二条募捐人使用募捐财产救助灾害的,应当在尊重捐赠人捐赠意愿的基础上,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协调下,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灾区需求信息,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入和浪费。
第二十三条募捐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募捐人应当依法与受益人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作出约定。
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益人应当将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募捐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募捐财产按照约定或者计划用途使用后有剩余时,募捐人应当在尊重捐赠人捐赠意愿的基础上,将剩余部分继续用于与募捐目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益事业。
第二十五条因募集财产、开展公益活动所产生的工作成本,国家规定可以在募捐财产中列支的,募捐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列支;国家没有规定,但确需在募捐财产中列支工作成本的,应当控制在已经公布的募捐方案所确定的工作成本列支计划之内。
捐赠人与募捐人对工作成本列支有特别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在财政拨款经费中已列支的募捐工作成本,不得在募捐财产中重复列支。
第二十六条募捐人应当在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发布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
对常年性募捐,募捐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财产使用情况。
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募捐财产总额;
(二)募捐财产使用情况明细(包括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受赠
财产数额);
(三)工作成本列支情况明细;
(四)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在受益人集中的乡村、街道,还应当将募捐财产分配使用的有关情况明细张榜公布。
第五章鼓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慈善奖,对在慈善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募捐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捐赠人向募捐人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前扣除、降低税率等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应当依据捐赠专用收据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对有关募捐人的工作经费给予补贴,可以向募捐人购买公益服务或者委托募捐人开展公益服务。
民政部门网站应当及时为募捐人免费提供募捐信息发布服务,方便公众查询。
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商场、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宣传和开展募捐提供便利。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运送抢险救灾捐赠物资的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并予以优先通行。
公证机构应当对募捐事项进行公证的费用实行优惠。
第三十一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慈善事业宣传,并为募捐宣传、有关信息公布及捐赠仪式等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
第六章监督
第三十二条捐赠人有权向募捐人查询本人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募捐人应当当场或者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捐赠数额较大的捐赠人,募捐人应当主动向捐赠人通报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捐赠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三条捐赠人或者受益人对募捐财产使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募捐人核实;经核实仍有争议的,捐赠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捐赠人或者受益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募捐行为及募捐财产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募捐行为或者募捐财产管理使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募捐人健全、落实内部管理制度,督促募捐人及时公布募捐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募捐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对为救助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灾害募集的财产,审计部门可以进行跟踪审计。
财政部门依法对募捐人会计事务和捐赠专用收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将该财产交由合法募捐人管理。
假借募捐名义骗取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
(五)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
(六)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
第三十九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募捐财产不开具捐赠专用收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滞留、私分、挪用、贪污或者侵占募捐财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改正,追缴募捐财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缴的募捐财产,应当用于原募捐目的和用途。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募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等有奖募捐按照国家彩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立法规范慈善募捐行为
9月13日,湖南省召开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审议《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湖南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修订草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草案)》4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有关人事事项。
其中,《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后简称《草案》)因对当前慈善募捐领域长期存在的募捐主体混乱、骗捐诈捐、诺而不捐、信息不公开等行为现象率先做了制度规范,而备受社会关注。
募捐情况事前事后都要公布
近年来,一些骗捐事件屡屡发生,让不少民众逐渐丧失了捐赠的积极性主动性。
对此,《草案》不仅明确了募捐的主体资格,禁止个人拿着募捐箱随意上街头开展募捐,明确了募捐应当坚持自愿无偿、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规定,募捐人开展募捐时,应当事先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募捐人网站和募捐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
公布。
募捐人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捐赠专用收据。
募捐人应当在终止募捐后,在募捐人网站和募捐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募捐情况。
对于募捐前未公布募捐方案、不按照募捐方案募捐、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情况公告书、募捐款物使用情况公告书等信息或公布虚假信息的,擅自开展募捐或者以募捐名义进行摊派、变相摊派、营利或诈骗活动的,《草案》规定,可以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募集的款物;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诺而不捐可依法追索
近年来,余秋雨、章子怡、成龙等一些名人明星先后身陷诈捐事件,引发了人们对诺而不捐行为的反感和质疑。
为有效减少和防止出现这种开随意乱开口头空头支票的行为和现象,促使捐赠人兑现承诺,草案规定,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募捐人应当与捐赠人订立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赠与合同。
捐赠人不能履行赠与合同或者赠与承诺的,应当向募捐人说明情况,募捐人也可以向捐赠人追索。
同时,为了防止出现赵本山在今年央视春节联欢晚会上所演小品中的误捐情形,草案规定,对因重大误解发生的捐赠,捐赠人可以依法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私分挪用募捐款物要依法追责
对于捐赠,如今很多人意见最为集中的,就是不知道捐赠的爱心款物最后到底去了哪里。
为有效减少、消除疑虑,打造阳光、玻璃慈善,《草案》规定,募捐款物是社会公共财产。
捐赠人对于捐赠款物有使用用途需求的,应当按照捐赠人要求使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募捐人将募捐款物交与人民政府用于救灾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救灾。
私分、挪用、贪污、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募捐款物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为激励、吸引更多的人投入慈善事业,草案不仅把每年11月的第1个星期,定为湖南省慈善周;而且规定,募捐人、捐赠
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享受税收优惠。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募捐人的捐赠支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前扣除、降低税率等税收优惠。
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减免捐赠人的有关税款。
据介绍,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台慈善公益事业方面的系统法规,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也只对捐赠行为进行了规范,以至于如今社会上的一些募捐行为,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募捐主体混乱,骗捐诈捐、诺而不捐等问题。
率先为慈善募捐进行地方性立法的,湖南又一次走在了前面。
第二篇:募捐策划案
韩孚培训
活动中募捐策划案
策划人:贾文增
活动目的:1在活动中学会与人沟通,能用正确的方法打动人。
2能在寒冷的冬天,为一些需要帮助的老人、孩子送去我们的祝福。
3弘扬一种奉献的精神,能为社会上的爱心人士提供一个捐助的途径。
活动背景:
天气非常不好,外面飘着小雪,会影响一些人户外活动。
对于户外募捐活动来说,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同时,活动前期准备时间过短,没有进行前期的准备活动,也使得活动的进行增加了一定难度。
综合上来说,这次活动,可谓是前期无准备,时间不充足,外部环境条件恶劣。
活动时间: 2012年12月17日13点至19点
注意事项:1注意在保证自己方面人员安全。
2保证活动中不造成别人误会,要保证和被募捐者关系和谐,不引起冲突。
3做好必要的后期善款处理工作,保证善款的有效使用。
人员调配:全组共计10人,做出以下分组。
其中负责人一名,主要工作是做负责联系各个小组的工作,其中还要担负起协调各个小组
的任务,把各个小组的募捐的实时信息统一总结,及时作出调整。
另外分成三个小组,分别三人一组,统一按计划去不同的场所去募捐。
其中三人中,选出小队长一名负责与总负责人联系。
需要资源:三个废弃的箱子,一些彩笔,和红纸。
操作步骤:1前期准备,把准备好的箱子做成三个募捐箱,并在募捐箱上作出
必要的宣传,最好设计出感人的宣传语。
这里我初步定的宣传语“寒冷冬日,温暖人心”—把温暖送到每一处寒冷的地方
2根据分组,挑选出三处人员密集,并且可行性大的地方。
让分出小队各去一个地方进行募捐活动。
其中两人负责与人沟通,其中一
人可以进行跟踪拍摄。
记录每一个感人瞬间。
3随后三队人,按照选定地方进行募捐。
其中我初步选定:
一是一些小商店、网吧,二是一些大卖场(如家家悦,或者一些商厦)三是繁华街道的路口,重点放在公交站点。
4在三队人出发的同时,负责人可以申请一个网上支付宝账号,可以在三队人募捐的时候,把支付宝账号公布给想募捐但是身上没有零钱,或者不方便的人。
5做好善款的处理工作,可以在募捐的同时,由负责人负责联系或调研需要帮助的人群(比如一些孤寡老人,福利院儿童)进行甄选,尽量把活动的善款送到最需要帮助的人手里。
6根据募捐情况,可以机动性的安排三个小队的募捐地点。
活动分析:1可行性分析,首先对于分组和人员调配问题,不存在问题。
其次,在地方选取方面也可行,这方面可以随时更换。
以满足需要。
2突发情况分析,可能会遇到一些不好沟通的人士,或许会发生争吵,解决方法:严令与被募捐者发生冲突,这是一个公义活动,不能强制实施,如遇到实在态度不好者,可以选择无视。
3成果分析,在募捐所得方面,募捐善款数量或许不可能满足使用要求,可以通过选取最需要帮助的人群,进行帮助
预计成果:
初步预定,这次募捐会募得部分善款,应该可以帮助少部分的弱
势群体,并且这次活动,也会遇到不同性格的人群,在与之打交道同时,能增加我们的交往能力,并且能让我们更加富有社会责任感,更加的优秀。
成果展示:
把活动中的优秀照片、感人瞬间制作成电子相册。
可以上传到一
些公益性的网站展示,同时,也一方面可以证明这次募捐活动的真实性。
活动中收获:这次活动中,我们收获的不仅仅是善款。
同时,对于我们自身
的能力、心里素质也是一次锻炼。
同样对于社会公益事业有一定
帮助。
相信这样一种活动,定然能够成功。
第三篇:学雷锋募捐策划书
“学雷锋”募捐活动策划书
主办: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部时间:
“学雷锋”爱心捐助活动策划书
一、活动背景:
救助贫困及需要帮助的人一直以来是一个比较沉重的话题,同时
借助于本月为雷锋月,雷锋是一个非常具有奉献精神的传奇人物,进
行此次活动同时也有助于同学们更加了解雷锋,像雷锋同志学习。
我们作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首届法律硕士研究生,积极学习雷锋精神,本着以奉献社会、传递爱心,传播文明为宗旨特此举办爱心募捐活动。
二、活动目的:
以我们现有的能力,通过实际行动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
促进大学生“学雷锋”活动的进行。
培养我们对社会的责任感及使命
感,带动周围更多的人加入我们的爱心活动中,播撒爱心,收获爱心。
三、活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