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计算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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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计算与赔偿
张晓梅;尚立娜
【期刊名称】《集装箱化》
【年(卷),期】2006(000)011
【摘要】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欲将一批货物由上海港运往日本横滨港,遂通过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委托某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运送。
原告接受委托后,于2004年2月22日用1个20英尺的集装箱装运该批货物,并按时运至日本横滨。
货物到港后,始终无人提取货物,致使该集装箱滞留日本港口。
2004年4月10日,被告致函原告,希望原告帮助销毁货物,并愿承担因无人提货而在日本产生的堆场费等各项费用,但原告未予回复。
2005年3月9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及货代公司连带支付自2004年3月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6.6万元及同期企业贷款利率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但原告未提交关于涉案集装箱的购入时间、购入价格的证据。
【总页数】3页(P34-36)
【作者】张晓梅;尚立娜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
【相关文献】
1.关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若干问题的探讨 [J], 许凯
2.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算标准探讨 [J], 杨易
3.国内集装箱运输公司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管理过程再造 [J], 天羽
4.目的港无人提货下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责任主体 [J], 尹红花
5.国际贸易中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责任纠纷研究 [J], 姚新超;肖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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