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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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实施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管理,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一流能源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的露天煤矿。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公司所属露天煤矿按满足实际需要的原则,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该费用计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基金按照“所属露天煤矿所有、属地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煤炭部是公司基金使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公司基金使用实施办法;负责各露天煤矿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的审查与备案;负责监督各所属露天煤矿执行基金使用计划,协调解决基金使用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每年11月30日前牵头组织计划与财务部、安全质量环保监察部对所属露天煤矿
下一年度基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查。
12月31日前,完成对下一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的备案工作。
第六条计划与财务部、安全质量环保监察部按照基金使用相关规定,监督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所属露天煤矿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基金使用计划报煤炭部审查备案。
负责在银行设立基金账户,单独设置基金会计科目,按照备案的基金使用计划使用基金。
第三章基金的计提
第八条基金按年度提取,计算方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内自然资规〔2019〕3号)执行。
第九条所属露天煤矿年度提取的基金以及往年节余基金累计不足于本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费用的,应当以本年实际所需费用进行补足。
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任务后的年度结余资金可以在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所属露天煤矿在完成了年度或此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后,其基金账户金额达到了年度部署的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估算费用的1.5倍以上,由所属露天煤矿申请并经盟市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下一年度可缓提或不提基金。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基金由所属露天煤矿自主使用,专项用于以下范围:
(一)因所属露天煤矿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等预防、治理恢复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的支出。
(二)矿区土地损毁等复垦的支出。
(三)矿山土地复垦工程管护的支出。
(四)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竣工验收等。
(五)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有关的其他方面。
第十二条基金使用计划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按照基金使用管理期限,基金使用计划分为年度使用计划、年度调整使用计划(或有)。
属于技改项目的基金使用计划需一并列入技改计划中,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所属露天煤矿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不能依照基金额度来确定治理工程,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边生产、边治理、边
复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所属露天煤矿应当建立相应的基金管理档案台账,规范基金管理,明确基金提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基金。
第十五条煤炭部对基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每半年对所属露天煤矿的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煤炭部负责解释。
附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计划
附件
(XXX单位)XXXX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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