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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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目录
1. 总则
2. 职责权限
3. 合同的签订
4.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5. 合同纠纷的处理
6. 合同的归档
7. 合同专用章管理
8. 附则
1总则
1.1为维护企业合法的经济利益,加强合同(或协议)管理, 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制订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签订和履行的所有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土地出让合同、技术合同、劳务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2职责权限
2.1公司总经理负责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重大劳务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的批准签订。
2.2财审部负责审查合同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审查合同的经济可行性;协助合同承办部门监督合同执行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支事项。
2.3负责具体合同签订任务的公司各部门是合同的承办部门,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承办部门经理是本部门合同的主要责任人,承办部门对主办项目的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及解除的全过程负责。
2.4公司综合部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草拟、签署及审
查;组织重大合同评审会议;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处理、仲裁或诉讼;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负责检查合同依据法律法规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合同专用章的刻制及签章和合同文本的档案管理;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3合同的签订
3.1合同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订。
3.1.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人员经授权即为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这些人员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对公司及授权人负责。
3.1.2代订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表现为授权委托书。
但经办人员依法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也视为享有代理权。
3.1.3有关承办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以委托人的名义与其它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也不得超越代理权或以委托人名义与自己所代理的其它单位签订合同,否则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自行负责。
3.1.4承办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书面合同,原则上不得签订口头合同。
3.2合同代理人在签约前,应当对对方主体资格、资信
情况和履行能力进行认真的审查,不可盲目草率。
3.2.1对方是法人的,要看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参加签订合同的人是否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所授权委托的委托代理人,前者应出示法人代表证明书等身份证,后者除授权委托书外,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注意审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权限范围、有效期限等。
3.2.2要审查签约对方的注册资金、生产经营能力,以保证公司合同的履行率。
3.2.3在签约前,还应当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商业信誉等与合同有关的事项。
3.3合同主要条款包括:
3.3.1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3.3.2数量、质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3.3.3价款或酬金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
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的日期后多少日内。
3.3.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定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或县一级;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3.3.5合同的担保合同中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3.6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3.3.7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3.3.8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不同性质而要求必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在合同中必须规定的条款。
3.4合同文书要使用统一文书和经工商部门监制的规范文书,也可以经批准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标准合同,如需要
临时起草的,比如协议书,在起草时主要必备条款不能遗漏,语义要明确、完整,各条款书写要清晰。
3.5在审查合同时,主要集中在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效益性三方面。
3.5.1可行性审查要看签订合同是否属公司经营所需。
3.5.2合法性审查要看签订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合同必备主要条款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制度规定的要求。
3.5.3效益性审查要审查合同将来履行后能否给公司带来预期的经济效益。
4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4.1合同签订后,根据需要把合同副本发有关部门,正本即交综合部合同管理人员及时登记、编号、归档。
在合同生效后,由经办部门或承办人员负责根据合同要求的交货期及时列入生产计划、采购物资、收付货款,确保合同的履行。
4.2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人如果发现对方发货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期限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合同承办人员应当立即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
4.3承办人如果发现使合同难以履行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该部门经理汇报,由该部门经理作出相应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核准后执行。
4.4如果因我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合同承办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与对方联系,协商修改或中止合同,并限期答复以免影响信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4.5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或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的前提下慎重研究,妥善处理。
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情况通知本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及时登记。
4.6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其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以利有据可查。
4.7合同管理员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承办人员及时履行合同,对已经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注明变更、解除原因及其内容。
5合同纠纷的处理
5.1因合同产生纠纷的处理,应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一般按照“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程序进行,以自行解决为基本方式,并且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考虑双方今后的业务往来情况,给予妥善解决。
5.2合同纠纷自行协商,调解不成,凡需要申请仲裁或诉讼的,由该合同承办人或承办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同意,由承办人员配合法律主管部门执
行。
5.3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合同承办人员以及合同管理员对纠纷处理的全过程形成书面材料向部门经理或总经理汇报后与合同统一存档备查。
6合同的归档
6.1合同协议签订后,合同管理员应分类登记,要求确实反映符合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结算等情况。
6.2合同登记应包括合同编号、合同类别、双方签约人、价款、合同标的、签约日期、履行期限、履行情况、备注等。
6.3视实际情况,在年底,由合同管理员对公司合同进行整理,将已执行完毕的合同整理集中管理。
7合同专用章管理
7.1综合部持有公司合同专用章,其章只能用于本公司有权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不能作它用。
7.2合同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印鉴保管使用方面的管理制度,未经合法程序签订和未经评审的合同,不得盖章,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7.3经办人员进行合同盖章时,必须建立用印登记。
7.4合同专用章管理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印章外借。
7.5为了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或公司章),绝不能出现盖部门印章的现象,否则公司不予以承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部门
及相关人员承担。
8附则
8.1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8.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