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2013年度县(市、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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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2013年度县(市、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开展考核验收与自评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知发[2013]5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3.03.29
【实施日期】2013.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2013年度县(市、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开展考核
验收与自评工作的通知
(苏知发〔2013〕50号)
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试点示范工作,根据《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苏知发〔2011〕86号)的精神,现将2013年开展实施省级知识产权战略试点示范(以下简称试点示范)考核验收与自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组织
省级试点示范考评工作分年度自评和期满考核两种方法。

年度自评是指单位在试点或示范工作期间进行的阶段性评估,由试点或示范单位完成,自评结果分别报省和省辖市
知识产权局。

期满考核是指试点工作满2年、示范工作满3年,由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原则上期满考核验收工作委托省辖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专家实施,省知识产权局视情况派人参加。

接受考核单位名单见附件1。

二、考评时间
(一)年度自评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

(二)期满考核工作按照开展试点或示范的时间确定,初步拟定分5月份和10月份二批集中考核。

三、考评内容
(一)对照试点示范工作方案,检查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

(二)对照试点示范初期工作,检查各项指标发展情况,填写《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考核验收测评表》,对年度试点示范工作进行量化打分。

试点70分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上为良好。

示范工作80分以上为合格,100分以上为良好。

(三)对照区域经济需求,寻找知识产权工作突破口,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工作措施。

四、考评要求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考评工作,参加考评单位要统筹协调,落实专人组织,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和自我评估。

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强指导与协调,确保考核工作收到好的成效。

附件:1.省级试点示范2013年度自评和考核验收单位名单
2.省级试点示范2013年度自评与考核验收材料
3.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考核验收测评表(试行)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2013年3月29日
附件1.
省级试点示范2013年度自评和考核验收单位名单
(共57个)
一、年度自评单位(43个)
(一)2011年度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示范工作单位名单(12个)
溧阳市、常州市钟楼区、新沂市、如皋市、南通市通州区、海安县、东海县、连云港市海州区、高邮市、镇江市润州区、洪泽县、泗阳县
(二)2012年度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单位名单(31个)
1、试点单位(2个)
宿迁市宿城区、睢宁县
2、示范单位(29个)
南京市玄武区、南京市江宁区、江阴市、宜兴市、徐州市泉山区、丰县、常州市武进区、金坛市、苏州市相城区、苏州市吴江区、常熟市、南通市崇川区、南通市港闸区、海门市、连云港市连云区、连云港市新浦区、淮安市淮阴区、盱眙县、东台市、大丰市、扬州市广陵区、扬州市邗江区、镇江市丹徒区、丹阳市、扬中市、泰州市海陵区、泰州市高港区、泰兴市、沭阳县
二、期满考核验收单位(14个)
(一)上一轮开展示范工作期满的单位(9个)
徐州市贾汪区、沛县、建湖县、仪征市、兴化市、昆山市、张家港市、苏州市吴中
区、镇江市京口区。

(二)2011年开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试点期满的单位(5个)
常州市天宁区、常州市戚墅堰区、太仓市、赣榆县、淮安市清河区
附件2:
省级试点示范2013年度自评与考核验收材料
一、年度自评材料
(一)试点或示范年度工作总结;
(二)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考核验收测评(见《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考核验收测评表》(试行));
(三)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评价结果。

二、期满考核验收材料
(一)参加考核验收单位人民政府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考核验收函和省辖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期满考核验收申请函;
(二)试点或示范工作总结;
(三)填写《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考核验收测评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所提材料包括纸件材料和电子件各1份报省知识产权局。

附件3:
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考核验收测评表(试行)
填表单位填表时间:合计:基础分()、附加分()、特色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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