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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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组织的档案得到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以提供对信息的可靠性和可访问性。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组织内所有的档案管理活动,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保护和使用等方面。

档案管理的原则1. 及时性:档案应及时归档和更新,保持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2. 完整性:档案的完整性应得到保障,不得擅自删除、篡改或遗失档案。

3. 机密性:保护档案的机密性,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敏感信息。

4. 可追溯性:档案应有明确的来源和保存记录,以便追溯和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 可访问性:合法授权的人员可以便捷地获取所需档案信息。

档案管理的责任1. 部门负责人应负有管理组织内档案的义务,并指派专人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

2. 档案管理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和保护。

3. 所有员工应遵守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使用和保护档案,不得私自借用、复制或泄露档案信息。

档案的管理流程1. 档案的收集:各部门按照规定将档案整理归类,并及时交给档案管理员进行收集。

2. 档案的整理: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检索性。

3. 档案的存储:档案管理员将档案妥善存放于专用的档案室或文件柜中,采取必要的防火、防水和防盗措施。

4. 档案的保护:档案管理员应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如设置访问权限、备份档案等,确保档案免受损坏或丢失。

5. 档案的使用:合法授权的人员可以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批后使用档案,同时应及时归还档案,并妥善保存使用记录。

档案的销毁1. 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审查和清理档案,对无用或过期的档案及时进行销毁。

2. 档案的销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记录销毁过程,并保留相应的销毁证明文件。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各部门应按照规定将已有的档案进行调整,确保符合规范的管理要求。

国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国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为了加强国家档案工作,保障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的档案工作。

二、档案管理原则1.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档案工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 坚持依法治档,严格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标准。

3.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责任制。

4. 坚持档案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实现档案资源的有效利用。

5. 坚持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国家档案局负责全国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2.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

3.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构,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各单位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业务工作计划,明确档案收集范围、整理要求和归档时间。

2. 档案收集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时效性原则。

3. 档案整理应当遵循分类、编目、著录、保管等规范要求。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应当遵循安全、保密、便捷、经济的原则。

2. 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库房、设备、消防、安防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3. 档案利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便民、高效的原则。

4. 档案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查阅、复制、借阅等制度。

六、档案信息化建设1.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档案资源数字化、网络化。

2.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应用档案信息化技术,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3. 档案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七、监督检查1. 国家档案局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2.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档案工作进行自查、抽查。

3.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GB-GL-010-00 档案管理规程

GB-GL-010-00 档案管理规程

.贵州贵龙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Guizhou Guilong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1 目的:建立一个规范的档案管理规程。

便于文件查寻,保管;确保公司机密不泄漏,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档案室、档案收集、接受、分类、编码、整理、保管、统计、鉴别、借阅等的管理。

3 职责:3.1 文件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分类、立卷、归档。

3.2 GMP办主任及质量部经理监督本文件的执行。

3.3 各部门指定一人专职管理本部门档案,部门负责人监督执行。

4 内容:4.1 档案室的基本任务4.1.1 负责管理档案,积累档案史料。

4.1.2 负责建立健全二级档案管理体制,对各部门的文件资料、科研资料、图纸等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4.1.3 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保卫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特别是机密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4.2 档案的收集4.2.1 各部门要对文件资料进行严格管理。

4.2.2 在各项管理工作、生产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科技资料、图纸等应由各职能部门指定专人每半年进行收集、整理、分类、组卷,并定期向档案室归档。

4.3 档案室接收的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4.3.1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分类清楚、内容完整、收集齐全,符合GMP要求。

4.3.2 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准确地反映本公司生产、经营、科研、基建和技术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4.3.3 归档的文件资料应以原稿为主,部门根据需要留打印件。

4.3.4 归档的文件与图纸必须保持字迹、线条清晰,纸质优良,不得使用圆珠笔和铅笔书写。

4.3.5 归档的案卷要区别不同的保管价值,确定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根据文件内容的阅读范围区别一般文件和秘密文件,秘密文件应区分密级:秘密、机密、绝密,并做到案卷张页、编号、卷内目录逐一列明,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以便于保存和利用。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单位档案工作秩序,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单位经济发展和品牌建设服务,避免因档案管理工作失误给单位带来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档案指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单位等有保存价值的,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图片、声像、实物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单位各部门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交单位档案室统一管理。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四条单位员工有保护档案安全、完整的义务。

单位各级人员应提高档案管理意识,遵守本办法管理档案,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二章各级管理人员档案职责第五条分管档案工作领导的职责分管档案工作领导负责将档案工作纳入单位整体发展计划,统筹规划档案工作的建设与发展,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第六条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贯彻实施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对单位各部门、各子单位档案工作有统一指导、督促的责任;负责改善档案工作条件,使档案工作与单位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第七条单元档案管理员的职责单元档案管理员负责组织协调单元各部门档案材料的立卷、整理组卷、归档验收、供给利用、鉴定与烧毁等与档案有关的事件;负责管理和维护单元级档案,并供给单元级档案查询服务;负责对各子单元档案事情实行业务指导;负责管理档案室库房,保持环境的整洁,温度、湿度按要求调控,并进行防雨、防虫维护,发现意外情况及时汇报、处理。

第八条单元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立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对本部门档案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指定具有较好政治业务素质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负责监督部门分管范围内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检查部门分管范围内归档文件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履行情况,负责部门分管范围内档案的鉴定工作。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2001年12月29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流动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维护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存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负责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下列人员:(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本市及外埠城镇人员;(二)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及失业和下岗人员中申请自谋职业或实现弹性就业人员;(三)因其他原因自愿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人员。

第四条流动就业人员档案应当具有以下材料:(一)基本材料1.各种履历表;2.入党、入团材料;3.学历和专业技术、岗位技能材料;4.招工、录用、聘用、任免、调动、转正定级等材料;5.工龄认定或社会保险转移证明(其中养老保险材料包括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台账);6.奖惩材料。

(二)相关材料1.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2.婚育状况及独生子女证明;3.工会关系证明。

第五条下列流动就业人员档案还应当具有以下材料:(一)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人员及弹性就业人员档案,应当有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证明、《失业人员情况表》、《就业登记申请书》、《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二)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委托存档的大龄下岗职工档案,应当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大龄下岗职工认定表》;(三)自谋职业的复退军人档案应当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移交、接收复退军人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失发〔2000〕92号)所规定的服役期间的材料;(四)大、中专毕业生档案应当有《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五)占地农转工人员档案应当有《占地农转工招工审批表》;(六)外省市调京人员档案应当有《职工调京审批表》;(七)具有知青身份的人员的档案应当有插队工龄审批表;(八)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档案应当有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材料。

北京市档案管理制度

北京市档案管理制度

北京市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北京市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

3. 档案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保密和有效利用。

二、档案收集与整理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收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收集工作。

2. 档案收集应当全面、及时、准确,防止档案遗漏或者重复。

3. 档案收集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类、编目和整理,确保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三、档案鉴定与保管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鉴定制度,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和清理。

2. 档案鉴定应当根据档案的内容、价值和利用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处理方式。

3. 档案保管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存储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四、档案利用与开放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档案利用的范围和方式。

2. 档案利用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坏、丢失、涂改或者泄露档案内容。

3.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档案可以向社会开放,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档案除外。

五、监督与检查1. 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2. 监督和检查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档案管理规定(全新完整版,建议收藏使用)

档案管理规定(全新完整版,建议收藏使用)

档案管理规定一、编制背景与目的档案管理是企业信息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科研开发、人力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企业档案管理水平,确保档案资源的安全、有效利用,特制定本档案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利用、保管和销毁。

三、管理目标1.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2.保障档案资源的安全、完整、可靠。

3.提升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管理原则1.依法依规、系统管理。

2.全员参与、层层负责。

3.定期检查、持续改进。

五、档案管理组织与职责1.企业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监督和执行档案管理规定。

2.各部门设立档案管理小组,负责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汇报工作。

3.档案管理部门成员应定期接受档案管理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六、档案管理内容1.档案分类与编目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性质、用途等因素,对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制定档案目录,便于档案检索和利用。

2.档案收集与整理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本部门产生的各类档案提交给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收到的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3.档案存储与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采取适当的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存储。

同时,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档案利用与查询企业员工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查阅档案。

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档案查询系统,方便员工查阅档案,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5.档案保密与访问控制根据档案内容的敏感性,对档案实行不同级别的保密和访问控制。

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档案保密等级标准,限制对敏感档案的访问和传递。

员工查阅敏感档案时,需获得相应级别的授权。

6.档案数字化与信息化管理企业应积极推进档案数字化工作,将纸质档案转化为电子档案,实现档案信息化管理。

对于数字档案,应采取数据备份、加密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档案管理是指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有关重要文件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销毁活动的管理工作。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档案,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和法律。

以下是一些与档案管理相关的规定:
1. 法律依据:国家、地方政府或相关机构颁布的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档案法、档案管理条例等。

2. 档案分类: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档案划分为不同的类别、级别和类型,如公文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等。

3. 档案编目:对档案进行编目、整理、分类和归档工作,建立档案目录和检索系统,便于查阅和利用档案。

4. 档案的保存期限:根据不同档案的价值和用途,规定了档案的保存期限,包括永久保存和有限期保存两种。

5. 档案的利用:对档案的合法利用和开放途径进行规定,保障档案信息的广泛利用。

6. 档案保密:规定了对涉密档案的保密措施和管理要求,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7. 档案销毁:对已经失去价值或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进行销毁,确保档案管理的及时和合规。

8. 档案管理责任:明确了相关机构和个人在档案管理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档案安全和合规。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档案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上述规定仅作为一般参考,具体的执行细则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所有单位内产生的各类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其他形式的档案。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规定进行。

第四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归档、借阅、销毁等流程和责任人。

第五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档案的保管和安全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可靠。

第六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档案的分类、整理和检索,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七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档案的传承和利用,保护和传
承档案的历史价值和文化遗产。

第八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以上为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凡我单位内的档案管理工作均应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二)分类管理:按照档案的性质、内容、形式等进行分类管理,便于查找和利用。

(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四)保密安全:加强档案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二、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全面收集:对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进行全面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二)及时收集:对重要档案要及时收集,防止档案散失。

(三)规范收集: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的档案进行规范整理。

第五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

(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登记、编目,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三)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

三、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专人负责:设立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档案保管工作。

(二)安全存放: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的场所。

(三)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整理、消毒,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查阅审批:查阅档案需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填写查阅登记表。

(二)保护档案:查阅档案时,应爱护档案,不得擅自涂改、损毁、撕毁。

(三)保密要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

四、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八条档案鉴定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定期鉴定: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

(二)鉴定标准:根据档案的价值、保存条件等因素,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三)鉴定程序: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鉴定结果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落实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是指组织对档案的采集、整理、保存、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各级组织和领导人员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档案包括:全国公文、文件、合同、协议、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文档等载体的记录材料。

第二章档案的采集第六条各级组织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

第七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档案采集计划,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档案的采集工作。

第八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不断完善档案采集制度,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信息系统,对档案的采集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和归档处理。

第十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档案调查和遗产档案收集工作,完善档案的收集工作。

第三章档案的整理第十一条档案整理是指对采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整理、修复和鉴定等工作。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整理制度,明确档案整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设定档案整理的工作标准,统一整理档案的工作流程和标准。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配备整理档案的专门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整理的档案保管要求,并对整理后的档案进行保管。

第四章档案的保存第十六条档案保存是指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妥善保管,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档案保存的制度和规定,并根据档案的不同性质制定对应的保存措施。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对保存档案的安全环境进行监控和维护,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定期的档案保管方法和制度,对档案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调整。

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一、总则档案是公司或组织各项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信息资源和历史凭证。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或组织内所有部门和员工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档案、财务档案、人事档案、业务档案等。

三、档案管理原则1、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或组织的档案由指定的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和员工应积极配合,将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及时移交。

2、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档案应真实反映公司或组织的各项活动,内容完整,不得篡改、伪造或遗漏。

3、安全性原则: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档案不受损坏、丢失、泄露。

4、便于利用原则:档案管理应便于查询、借阅和使用,以充分发挥档案的价值。

四、档案分类与编号1、档案分类:根据公司或组织的业务特点和管理需求,将档案分为若干大类,如行政管理类、财务类、人事类、业务类等。

每个大类下再细分若干小类,确保分类清晰、合理。

2、档案编号:对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编号,编号应具有唯一性和系统性,便于识别和检索。

编号规则应明确、简洁,并在公司或组织内统一执行。

五、档案收集1、各部门和员工应在工作中及时收集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档案资料,包括文件、报告、合同、凭证等。

2、档案收集应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及时补充或更正。

3、收集的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

六、档案整理1、档案管理部门接收档案后,应及时进行整理。

整理工作包括分类、装订、编号、登记等。

2、整理后的档案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存放,便于查找和利用。

七、档案保管1、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库房应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存放。

2、严格限制非档案管理人员进入档案库房,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库房管理规定,确保档案不受损坏和丢失。

3、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八、档案利用1、公司或组织内部员工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档案管理规定》(3篇)

《档案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各类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方便利用;(三)依法治档,严格保密;(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档案收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二)全面收集,包括各类档案及其相关资料;(三)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伪造档案;(四)分类清晰,便于管理和利用。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的种类、时间、内容等进行分类;(二)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时间、页数等信息;(三)对档案进行编号,确保档案的唯一性;(四)对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整洁、有序。

第七条档案整理的具体要求如下:(一)文书档案:按照年度、文号、类别等进行整理;(二)科技档案:按照项目、时间、类别等进行整理;(三)人事档案:按照个人、时间、类别等进行整理;(四)会计档案:按照年度、科目、时间等进行整理;(五)声像档案:按照时间、内容、类别等进行整理;(六)电子档案:按照格式、时间、内容等进行整理。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根据档案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保管场所和设施;(二)保持档案的整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受损;(三)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四)加强档案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

第九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档案利用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二)提供档案查询、复制、借阅等服务;(三)对档案利用情况进行登记,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借阅、销毁档案。

北京市关于档案的管理规定

北京市关于档案的管理规定

北京市关于档案的管理规定第一篇:北京市关于档案的管理规定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08-11-19 来源:北京.CN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管理的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审批,并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授权均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档案或本人档案。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直接分配到非国有企业工作及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店铺及其它因私出国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七)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的人事档案;(八)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一)北京地区用人单位聘用外省市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特殊情况也可由我市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北京地区用人单位结束聘用关系时,其人事档案不能在北京地区范围内调转,由人才服务机构将其人事档案转往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

(二)由北京地区流动到外省市人员的人事档案1.凡持外省市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函,我市人才服务机构可为其办理转档手续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档案管理官方规定(3篇)

档案管理官方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分级负责;(三)依法管理,确保安全;(四)方便利用,服务社会。

第四条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收集制度,确保档案的全面、真实、准确。

第六条档案收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文书档案;(二)科技档案;(三)会计档案;(四)声像档案;(五)电子档案;(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档案的形成规律,保持档案的有机联系;(二)按照档案的种类、特点和用途,进行分类、编目;(三)按照档案的保存期限,进行整理和归档;(四)按照档案的保管要求,进行装订、编号和标注。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档案的分类;(二)档案的编号;(三)档案的编目;(四)档案的装订;(五)档案的标注。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保护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长久保存。

第十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尘、防火、防盗;(二)按照档案的种类、特点和用途,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和消毒;(四)确保档案库房的安全、卫生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档案库房的设置和管理;(二)档案的存放和摆放;(三)档案的检查和消毒;(四)档案的修复和保护;(五)档案的搬迁和运输。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开放第十二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保障档案安全;(二)方便利用,提高档案利用率;(三)保护档案,维护档案真实性和完整性;(四)保密档案,防止国家秘密泄露。

国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国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档案工作,规范档案管理,维护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障档案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档案管理活动中。

第三条国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分级保管;(三)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四)安全可靠,高效便捷;(五)服务大局,保障权益。

第四条国家档案工作由国务院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第五条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确保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编号第七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二)科技档案;(三)专门档案;(四)其他档案。

第八条档案编号应当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编号方法,确保档案编号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九条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收集制度,确保档案资源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档案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收集,保障档案资源的合法性;(二)全面收集,确保档案资源的完整性;(三)及时收集,保证档案资源的时效性;(四)分类收集,提高档案资源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档案内容;(二)保持档案的原始性;(三)便于检索和利用;(四)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十二条档案整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档案的来源、名称、时间、作者、内容等基本信息;(二)档案的编号、分类、整理顺序;(三)档案的载体形式、存储方式;(四)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期限。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三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可靠,防止档案损毁、丢失;(二)便于检索和利用,提高档案利用率;(三)科学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档案管理规定(精选)

档案管理规定(精选)

档案管理规定(精选)档案管理规定1. 概述档案管理是指对组织内产生的各类档案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划、组织、管理和利用的一系列工作。

良好的档案管理可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为组织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本文将就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2. 档案的定义和分类档案是组织内各类文字、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载体所记录的各种信息的集合体。

根据档案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档案分为机关档案、业务档案、计划档案等多个类别。

3. 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3.1 遵循法律法规原则档案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信度。

各级组织应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宣传教育,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3.2 完整性原则档案管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随意删除、篡改或毁坏档案。

任何档案的移交、调拨和销毁都必须符合规定程序,记录完备的移交证明和销毁报告。

3.3 责任原则档案管理的主要责任在于各级组织的领导者和档案管理人员。

领导者要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和人力资源支持。

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4. 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4.1 档案的登记和归档所有组织内产生的档案都应进行登记并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号原则进行归档。

登记表应包括档案名称、产生单位、产生时间、保管期限等基本信息。

归档时要明确文件的存放位置和管理责任人。

4.2 档案的保存和保管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根据相关法规进行规定,并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

某些特殊档案可能需要长期保存,应采取措施确保其安全性,如防火、防水、防虫等。

4.3 档案的查询和利用组织内的档案应当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查询和利用服务,以支持工作和决策的需要。

查询和利用档案时,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经过审批程序。

4.4 档案的移交和调拨档案移交是指将档案从一个部门或单位转交给另一个部门或单位。

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档案管理是一个组织内部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它涉及到记录、管理和保护组织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为了确保档案的有效管理和保护,许多组织都制定了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本文将详细讨论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的重要元素和要求,以及如何有效实施这些规定。

首先,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应明确规定档案的管理责任。

这包括指定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维护和保护。

档案管理员应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并了解各种档案管理的最佳实践。

此外,规定还应包括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其次,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应规定档案的分类和目录编制。

不同类型的档案应根据其内容和用途进行分类,并编制相应的目录。

目录应包括档案的基本信息,如档案编号、档案标题、档案日期等。

通过分类和目录编制,可以方便地定位和检索需要的档案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另外,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还应涉及档案的保管和保存期限。

档案的保管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法律要求,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机密性。

对于不同类型的档案,应制定不同的保存期限,以便及时清理和销毁过期的档案。

这有助于减少档案的存储成本,提高数据的安全性。

除了档案的管理和保护,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还应规定档案的传递和借阅程序。

不同部门之间的档案传递应符合相关的手续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而档案的借阅应经过授权和记录,避免档案遗失或损坏的风险。

此外,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还应包括档案的备份和恢复措施。

备份是防范数据丢失和意外损坏的重要步骤。

规定应规定备份周期和方式,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存储。

同时,规定还应涉及数据恢复的程序,以便在数据丢失时能够及时恢复档案信息。

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还应考虑信息安全和保密的问题。

档案中可能包含组织的核心业务和机密信息,为了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规定应明确档案的安全保护措施,如数据加密、权限管理等。

员工也应接受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档案保密的意识和能力。

对于特定类型的组织,如政府机构或金融机构,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还应遵守特定的法规和标准。

在京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在京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京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充分发挥档案在公司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京公司所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三)安全、保密、高效、便捷;(四)依法合规,保障权益。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京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参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员职责:(一)负责公司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二)负责档案信息的检索、查询、统计、分析等工作;(三)负责档案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四)负责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执行;(五)负责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各部门档案管理员职责:(一)负责本部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二)配合综合管理部做好档案资料的检索、查询、统计、分析等工作;(三)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四)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报告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一)公司重要会议、活动、项目、工程等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政策文件、合同、协议等;(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项工作形成的文件、资料;(四)公司员工个人档案。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整理;(二)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清晰;(三)编制档案目录,方便查询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规定,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档案安全;(二)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防止档案损坏;(三)建立档案保管日志,记录档案的出入库情况。

第十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二)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擅自复制、翻印、涂改、损毁档案;(三)档案利用者需填写档案利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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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ISO9001:2008 ISO14001:2004 OHSAS 18001:2007
作业文件
HGL/W-GM-010
档案管理规定
(A-0)
编制:孙丹受控状态:受控
审核:姜爱洁受控号:01
批准:曲洪才持有部门:办公室2014年5月5日发布2014年5月5日实施
大连宏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1.目的
1.1为加强公司的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公司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各部门的领导应重视本部门文件资料的管理和文书立卷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1.3公司系统的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综合部负责监督和指导。

1.4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的档案管理。

2.归档范围
2.1 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总结、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综合经营情况、人事档案、教育培训、劳动工资、会议记录、通知、决定、合同、委托书、协议、项目方案、工艺技术设计说明、生产、设备、质检分析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3.档案管理
3.1 公司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各部门的档案管理。

3.2 公司档案管理员的职责:保证公司及各部门的原始资料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4.资料归档要求
4.1 在档案资料归档时,由档案管理员及时收集应该归档的资料。

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4.2 各部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

凡机密以上级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公司档案室。

4.3 归档案卷的总要求
4.3.1 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按照文件材料“谁产生、谁收集、谁立卷”的原则分工负责。

4.3.2 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归档的项目档案应包括如下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项目评估报告、批准项目文件、协议、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项目人员任免文件,有关项目业务的各种意向书、纪要、备忘录、电话记录、请示、报告、批复及其它有关项目业务的音像制品、计算机盘片等。

4.3.3 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原件与附件、复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保存在一起,不得分开保管。

4.3.4 卷内文件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原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4.3.5 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或件号。

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不装订的案卷,应在卷内每份文件材料的右上方编号,图表和声像材料等也应在图表上或声像材料的背面编号。

4.3.6 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在卷内文件目录上逐件填写,对文件材料的名称不要随意更改和简化;没有名称应拟写名称:没有责任者、年、月、日的文件材料要考证清楚,填入有关项内;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目。

4.3.7 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其它文件的立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3.8 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4.4 资料的分类与归档
4.4.1 公司档案资料的分类按照部门分类。

4.4.2 公司档案资料的归档每年一次,属于平时归档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4.4.3 公司各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向公司办公室移交。

各部门向公司办公室移交档案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

4.4.4 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归档制度,不得无故延期或不交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如有些材料还需使用,也应先按立卷归档后再办理借阅手续。

4.4.5 归档的文件材料按年度立卷,并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等系统均应齐全完整。

4.4.6 坚持部门收集、管理文件材料制度。

各部门均应指定人员负责本部门的文件材料。

集中由公司统一建档管理。

4.4.7 凡公司印发出的公文一律由行政部统一专人收集管理。

5. 档案的借阅
5.1 总经理、副总经理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5.2 因工作需要,公司的其他人员需借阅非密级档案时,由借阅人办理借阅档案手续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借阅。

5.3 公司各部门借阅非本部门的业务档案须经档案所属部门同意或公司副总经理批准,方可借阅。

5.4 借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归还的档案要进行检查、清点,并在登记簿上注销。

5.5 公司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绝密级档案禁止调阅,机密级档案只能在档案管理员的监督下阅览,不准外借;秘密级档案的借阅必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十天。

5.6 借阅档案的员工必须做到:
5.6.1 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

5.6.2 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5.6.3 借阅档案的员工,不得泄密、涂改、折散、转借、复印和携带档案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借或携带档案外出时,须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

5.7 借阅人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5.8 凡借阅的档案、文件一律不得私自复印,如工作需要,必须由档案管理人员办理。

同时,属保密文件的应按公司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5.9 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本部门的业务档案需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然后到公司办公室档案机要室填写档案借阅单,方可借阅。

5.10 借阅的档案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天。

5.11 借阅人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档案管理人员在接受还档时,必须认真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5.12 借阅人如调离本公司或离退休时,应将所借档案全部归还,经办公室签字后,人事处方可办理调离或离退休手续。

6. 档案保管期限
6.1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长期为十六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五年以下,三年以上。

6.2 确定公司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6.2.1 凡是反映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公司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6.2.2 凡是反映公司一般活动,在较长期时间内对公司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6.2.3 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公司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7.档案的销毁
7.1 公司办公室对所保存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对于保存期限已满的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销毁。

7.2 公司任何个人或部门未经允许不得销毁公司档案资料。

7.3 当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档案管理员提交公司档案资料销毁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7.4 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公司档案资料销毁申请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

登记表永久保存。

7.5 在销毁公司档案资料时,必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指定专人监督销毁。

7.6 销毁档案材料,要由二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8.附则
8.1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8.2 公司以往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9.质量记录
《档案存放明细》
《档案借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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