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意见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1.22
•【字号】乌政办发[2007]6号
•【施行日期】2007.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7〕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40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大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认真清理建设领域劳动关系混乱的问题,指导农牧民工与具有建筑企业法人资质的施工企业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法》、《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内容。

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予以处罚。

二、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全面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将管理关口前移是防止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手段。

根据自治区建设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内建字〔2004〕70号)要求,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对未按要求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指定专用账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工资保障金后3日内,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未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业,除责令其立即补交外,在3日内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或对群众举报核实认定的,承建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克扣或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应责令其限期支付。

逾期不予支付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意见书。

经调查认定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牧民工工资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意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5日内作出如何划支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划支后,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于5日内补足工资保障金。

工程完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在施工地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确认无拖欠工资后,将工资保障金本息返还缴纳单位。

三、形成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等制度和措施,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和其它侵害农牧民工合法权益问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当地审批准予开工的建设项目、项目的资金来源、招投标情况、工程承包合同的签定、施工队伍等情况通报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以便劳动保障部门及时深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的有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和其它侵害农牧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施工企业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责令该企业停工整顿、对企业不予办理新建项目审批、已建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直至逐出我市建筑市场的处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406号)(略)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