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哲、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西于庄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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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哲、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西于庄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9
【案件字号】(2021)津01行终1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魏迺莉任桂红芦一峰
【审理法官】魏迺莉任桂红芦一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哲;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西于庄街道办事处;天津市红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当事人】李哲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西于庄街道办事处天津市红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李哲
【当事人-公司】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西于庄街道办事处天津市红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雷亚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张爱慧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辰天津天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雷亚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张爱慧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辰天津天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雷亚张爱慧王辰
【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天津天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哲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西于庄街道办事处;天津市红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本院观点】上诉人李哲撤回起诉及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哲撤回起诉及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李哲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李哲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审原告李哲负担;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8:22:55
李哲、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西于庄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二审行政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津01行终175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哲。

委托代理人雷亚,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爱慧,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西于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后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马小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艳红。

委托代理人王辰,天津天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红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向东南路与光荣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谭绍雄。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哲因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6行初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哲撤回起诉及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李哲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李哲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审原告李哲负担;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魏迺莉
审判员任桂红
审判员芦一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奕萱
书记员刘佳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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