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本市出版物实行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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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本市出版物实
行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公布日期】2002.09.06
•【字号】沪价商[2002]041号
•【施行日期】200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
本市出版物实行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6日沪价商[2002]041号)
各报社、出版社、新华书店、邮政局:
根据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报刊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2)1131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报刊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本市出版物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版、发行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按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出版物,是指正式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三、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等出版物明码标价的方式是:每期(件)报纸在固定位置标出零售价格; 图书、期刊出版物在固定位置标出定价。
经营者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出版物上标明的零售价格(定价)。
四、从事批发、零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明码标价方式是:业务的经营
者使用标价签标价,标明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
五、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六、本规定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