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代收货款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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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代收货款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效日期:年―月―日月结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收货款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客户):(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乙方(顺丰):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平湖营业部
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
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
1.1 代收货款服务”是指乙方向寄件人(即甲方)提供现有快递服务的基础上,同时提供代寄件人向收
件人收取货款的服务,该服务属于快递服务中的附加业务。
1.2 代收货款”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指定的收件人代为收取的货款。
1.3 代收货款服务费”是指乙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同时,有权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的服务费,服务
费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代收货款服务费的计算公式为:代收货款服务费=代收货款金额x 服务费率。
1.4 费用”或运输费用”: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费用是指根据快递运单或有关协议乙方有权向甲
方收取的基础运费、保价服务费、代收货款服务费及其他附加业务服务费在内的一切运输相关的
费用。
1.5 标准费率”或标准服务费率”是指在本协议或乙方服务规范中规定的收取代收货款服务费的标准。
1.6 妥投率”是指乙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过程中,快件派送成功且收件人按规定支付货款的比率。妥投率的计算
公式为:妥投率=成功派送票数/总投递票数X100%。
1.7 收件人”或收方”是指甲方寄件时指定的收取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如甲方与收方之间进行买卖交易,则收方
同时也是按约定向甲方购买商品的买家或消费者。
第二条委托代收货款的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视为甲方在委托乙方速递货物的同时,委托乙方代收货款:
1)甲方已与乙方签订本〈〈代收货款服务协议》。甲方委托乙方的代收货款产品,需保证在其正规、合法的经营范围内,并随本协议提供涵盖其经营范围的经营许可证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2)甲方已提供准确有效的收款凭证,且收款凭证所载金额与代收货款金额一致(如甲方与收件人约定无需代收货款凭证的,则不受此限)。
3)货款币种为人民币,且每票快件的代收货款金额在元(含)以内。
4)其他条件(如有):甲方与乙方合作月结运费应达到1000元(含)人民币以上,且同意使用乙方
为甲方提供的电子运单发件系统软件。
第三条货物的交付与收款
3.1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货款的情况下,乙方将货物交付给收件人并由其签收、收取后,应按照收款凭证
或运单所载金额收回货款。
3.2双方约定:(1)收件人在付款前,有权拆开包装检验,但仅限于货物外观及数量的检验并视检,不提供任
何形式的体验验货,包括手机不可插卡试用、服装、鞋类不可试穿、食品不可试尝试喝等,收方有权根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接受货物;(2)如收方在验货后决定拒绝接受货物或者拒绝付款
的,乙方将货物运返甲方时,甲方不得以收件人曾拆开包装或检验为由拒绝收回货物,亦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货物派送延误、毁损、丢失或交易失败而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3.3甲方授权乙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拒绝将货物交付给收件人,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1)收件人拒绝接受货物的;
2)收件人拒绝按照收款凭证所载金额支付货款的(如收件人不需要代收货款凭证的,则以甲方在运单中填写的代收货款金额为准);
3)收件人支付货款的方式不符合乙方要求的;
4)其它原因致使无法收款或者无法派送的。
3.4当发生本条第3款所列的情形之一时,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自确定无法收款或无法派送之日起,乙方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在保管期内免费为甲方保管货物,保管期为7天。
2)在免费保管期内,如甲方与收件人协商一致,乙方可再次派送货物并代收货款;如甲方与收件人未能达成一致,或者乙方未收到甲方处理意见的,乙方有权把货物退回甲方并通知甲方领取,返
程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在乙方发出退回货物通知后的5天内领取货物,否则视为甲方放弃货物的所有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置货物。
3.5双方约定,通过签署货物清单、派件清单、退货清单等运输单据用以记载货物收派、退回等相关的
事实及异常情况。鉴于乙方每天承运大量的货物,如甲方发现异常情况,应在收到运输单据后的5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以使乙方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查找异常环节并及时采取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
未在该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已经确认运输单据所载的内容和事实。
第四条返款周期的选择
4.1甲方选择代收货款的返款周期为(勾选):口次周返款口隔周返款口T+1 口T+2 口T+3
4.2当甲方选择次周返款”的,结算方式为:第一周周一到周五所产生的代收款,于第二周周三结算;第一周周
六到第二周周五产生的代收款,于第三周周三结算,依此类推。
4.3当甲方选择隔周返款”的,结算方式为:第一周周一到周五所产生的代收款,于第三周周三结算;第一周周
六到第二周周五产生的代收款,于第四周周三结算,依此类推。
4.4当甲方选择“ T+1 ”的,结算方式为:每天产生的代收款,于签收后第一个工作日结算,依此类推。
4.5当甲方选择“ T+2”的,结算方式为:每天产生的代收款,于签收后第二个工作日结算,依此类推。
4.6当甲方选择“ T+3”的,结算方式为:每天产生的代收款,于签收后第三个工作日结算,依此类推。
4.7以上回款周期中所产生的代收款均指已实际收回的货款。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五条代收货款服务费
5.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代收货款服务费,甲方同意乙方直接从代收货款中扣除服务费。
5.2对于代收成功的货款,乙方按票计收服务费。双方约定,代收货款服务费率为%。乙方在
季度周期内对甲方业务状况进行评估,按甲方实际达到的标准调整费率。
5.3双方约定,甲方妥投率低于75%的按乙方标准费率执行相应标准;甲方在合作期间连续三个月平
均妥投率未达到75%的,乙方给予整改期,三个月后仍未达到标准,乙方可选择按标准服务费率执行或终止合作。
5.4甲方在3个月内未与乙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乙方有权终止合作。
5.5代收货款服务费按人民币计算,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保留两位小数)。当单票代收货款服务费低
于5元时,按5元收取。
5.6对于代收成功的货款,当发生乙方代理甲方向收件人退款情形时,乙方有权在当期返还货款中扣除
甲方应付服务费,当期返还余额不足时,可在下期返还货款中扣除。
第六条、代收货款和服务费的结算
6.1乙方根据返款周期提前将代收货款、代收货款服务费的账务明细发给甲方核对,甲方收到后2个
工作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确认,甲方确认后乙方依照本协议将剩余代收货款返还给甲方,如对费用存有争议,双方可先行结算其中没有争议的部分金额,其他金额待双方确认后再行结算。返还代收货款不存在利息的支付。
6.2账务明细可以通过纸质、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送和确认,如乙方要求甲方在纸质账务明细
上盖章确认并反馈的,甲方同意予以配合。
6.3双方可定期(按口半月度口月度)对未结清的或尚存争议的代收货款、代收货款服务费、月结运费及违约金
等费用进行回顾、书面确认,并据此进行结算。甲方授权乙方从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代收货款中接抵扣下列费用:(1)乙方应得的代收货款服务费;(2)甲方尚未结清的月结费用;(3)甲方应支付的违约赔偿金;(4)本协议规定的应退回收方的货款(含本返款周期前应退回的部分)。
抵扣后货款仍有余额的,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将货款余额支付给甲方;代收货款不足以抵扣前述费用的,乙方仍然有权向甲方追讨,或者从下期代收货款中继续抵扣,直至相关费用抵扣完毕为止;
(5)乙方返款错误多支付的货款。
6.4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户名、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真实准确(以甲方填写的附件二〈〈代收货款客户信息登记
表》为准),如有变更,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乙方,并于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完整填写〈〈代收货款客户信息变更表》并盖章后交给乙方,否则因此导致的延期付款、转账错误或无法转账等,乙方不承担责任;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损失。